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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能否不续签?

2018-12-18李德勇

莫愁·智慧女性 2018年12期

李德勇

(一)

2016年4月,王女士到江苏省连云港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王女士怀孕。2018年4月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不愿意续签合同。王女士在连云港市妇联的帮助下,找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顺延合同。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期满。因为王女士怀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仲裁人员解释法律条文,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合同。

【以案说法】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权利保护,尤其是针对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除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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