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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困境及对策

2018-12-17明乐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枪支犯罪信息

明乐齐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昆明 650021)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逐渐渗透入生活的各个领域,方便了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导致网络违法犯罪逐渐增长,此类犯罪活动具有现代化、智能化、隐蔽化和危害大等特点。尤其是网络贩枪违法犯罪日益猖獗,网上贩卖枪支型号众多,功能性能比较齐全,进口国产鱼目混珠,网络贩枪犯罪辐射地域范围广泛,影响面较大,易引发严重的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性违法犯罪。因此,互联网络已成为网络贩枪犯罪突飞猛进和持续高发的“温床”,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网络贩枪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贩枪案件居高不下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始终保持对网络贩枪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方针不动摇,主动出击,扎实推进,加大打击整治力度,重点破获重特大网络制贩枪支案件,捣毁制造枪弹的窝点,惩处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消除了安全隐患,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但是,自2017年以来,网络贩枪犯罪案件呈现快速蔓延的上升趋势,特别是网上枪支及其零部件买卖交易活跃频繁,枪支零部件通过快递物流运输乱象丛生,网上贩卖枪弹图纸、教唆枪支使用等违法犯罪活动更加猖獗。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1月至今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在“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和“净网2018”等专项行动中,重拳打击侦破了“7.10”“8.08”“10.10”等系列重特大网络贩枪违法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缴获各类枪支1.6万余支,枪支零部件114万余件,子弹18万余发,铅弹40万余发,射钉弹近万发,钢珠弹1万多个,捣毁贩卖枪支零部件窝点200多个,收缴枪支子弹加工设备50多台,治理整顿涉枪类网站800多家,处置涉枪违法信息13万余条,查获枪弹贩运快递底单1.2余张①。网络贩卖枪支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网络成制贩枪支主渠道

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一系列网络贩枪案件来看,网络变成了非法枪支的制造地、枪支弹药零部件的提供商、各类枪弹技术图纸的传播源头、非法枪支买卖的批发商、以及枪支弹药的终端使用者[2]。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贩枪已经进入网络2.0时代,网上枪支弹药图纸买卖、技术制造、零部件提供、交易洽谈、网银支付、物流运输等等,一整套完备的枪支弹药制贩新技术、新方法、新趋势正在互联网上快速蔓延。网络枪贩们大都混迹在各种枪支狩猎论坛、微信群、贴吧或QQ群里,通过各种交易暗语进行伪装,他们把枪支称作“狗”、弹药称为“狗粮”,而“狗”又分火药和气瓶两大动力,火药动力称为“火狗”,气瓶动力称为“气狗”。此外,“狗”也会被冠以籍贯,如“化隆火狗”“松桃火狗”和“合浦气狗”等,“化隆火狗”是指青海化隆县生产的火药枪,“松桃火狗”是指贵州松桃县生产的火药动力枪,“合浦气狗”是指广西合浦县生产的气枪。网上枪支制造视频教程,枪弹制造图纸,网上枪弹交易QQ、微信、手机号等比比皆是。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出于一种对枪支的喜爱,逐步从网上购买枪弹零部件、枪弹图纸,然后学习枪弹制造过程,再发展到制造枪弹、贩卖枪支弹药,一步步突破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的底线,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网上枪支贩卖轻而易举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网络贩枪案件情况来看,目前网上枪支贩卖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在淘宝购物网站上的商铺购买;二是通过微信、微博、QQ等聊天工具加好友购买;三是通过贴吧、网站论坛、网络评论、网络广告等交互式栏目进行购买;四是通过推特、脸书等境外交互式网站上进行购买。其中,淘宝购物网站和微信、QQ、微博群组出现枪支买卖的信息最多(见图1)。笔者在一个名为“手拉机交易”微信群里,看到一则“0856地区出售松桃宠物狗两只,健康完好,进口品种未改良,另送两袋狗粮,有想要的先加我微化腾”的信息。经公安机关证实,这则信息的大意是:“贵州松桃县(0856是电话区号)枪贩要出售枪支两把,枪支完好,原装进口,随枪赠送两枚子弹,欲购者可以先加微信(化腾是腾讯公司老板马化腾)。因此,网络枪贩们通过暗语、黑话来判定对方是否是圈内人和真正要货的人,对上暗语、黑话后便可在网上下单,轻轻松松完成网络贩枪交易。

图1 网上枪支贩卖主要模式①

(四)涉枪违法信息屡禁不止

“本人出售各种型号的‘狗’,有购买者请加QQ”“来点狗粮!”“要大狗还是小狗?”[3]这些外行看起来是简单的网上出售宠物狗的信息,却是公安机关在网上获取的网络贩枪案件中的售枪信息。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专项行动中,加大了对网上涉枪违法信息的查处整治力度,过滤删除涉枪违法信息近百万条,关停涉枪违法网站近千家。但是网上涉枪违法信息仍然有死灰复燃的现象,网上出现的各种枪支图纸、枪支制造、枪支买卖等违法信息层出不穷。比如在大众印象中,一种叫做抽烟点火用的火柴枪,靠撞击引燃火柴点火,发出响声,似乎与“枪支”没有关系。如今,经过精心改造加工,变成火药动力并带有一定杀伤力的火药火柴枪在网上兜售随处可见。用“火柴枪”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搜索,出售火柴枪的网络店铺有几十家,有的购物网店为逃避打击处理,以“火柴抢”“火柴六连”等伪装命名,避免了直接出现“枪”字。只要在购物网站输入“枪支、枪械”等关键词,便会跳出如“电动连发、子弹连射、射程较远”等图文并茂的“玩具枪”信息,在购买评论的窗口下面更有“威力很大”“5米内直接击穿树干”等买家的评价信息。另外,据网络贩枪犯罪嫌疑人交待,在“635户外”“一七户外”等狩猎论坛和户外用品网站,更是枪贩们最喜欢混迹的地方,因为在这里往往是枪贩们获取枪弹信息并进行交易的萌发地和和“守猎场”。

(五)快递运输枪弹乱象丛生

涉枪犯罪网上洽谈交易成功后,通过快递邮寄运输枪支弹药和零部件等违禁品,之所以能在网上形成一定规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快递运输业市场的杂乱无章。近年来,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鱼龙混杂的快递物流公司寄递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快递行业人士称,由于行业内竞争激烈的原因,有的快递公司甚至不用真实姓名,只要随意报一个电话号码,快递公司就可以将没有验视的违禁物品运送出去。尽管新的《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行业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要求,但仍有部分物流快递公司的防范意识不强,加上技术不匹配等原因,对违禁物品的监视能力仍然达不到运力发展迅猛的行业要求,多数企业都难以发现运输过程中夹带的枪支零部件等违禁物,客观上为网络贩枪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还有的快递从业人员在利欲熏心的诱惑下,收受小恩小惠后放纵快递运输的乱象存在,在收寄物品时把关不严,不尽审查义务,不执行收寄验视等制度,将枪支零部件乃至整枪通过快递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导致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放大。

二、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困境

(一)网络贩枪更具隐蔽

网络枪贩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打击处罚,基本上都是采取以枪支零部件贩卖为主,卖家利用微信、微博、QQ、贴吧等交互式方式发布销售信息,也可通过淘宝网站或网络游戏中虚拟的武器装备交易平台等方式散布售枪信息。而买家则通过百度、360、谷歌等搜索引擎或交互式聊天工具,查找卖家的联系方式,进行网络沟通时使用虚拟名称,与卖家对上暗语、黑话后,网上谈价议价,约定快递运输等,使其行为具有较强的隐匿性[4]。还有一些网络贩枪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定期清理网络通信群组,筛选信任和信誉度比较高的买卖家进入交易视线,剔除不信任的买卖人,使替代性信息在互联网上不断传递发酵,增强了更加可靠的隐蔽性,给监管打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网络贩枪的资金流转方面,买卖双方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网上银行、微信转账等进行交易,这些交易账号背后的注册信息基本都是虚假的、不确定的,深藏若虚,造成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资金链更难查处。另外,交易双方在网络贩枪买卖谈妥后,基本上采取“挂羊头卖狗肉”的发货方式,伪装成销售买卖衣服、玩具、汽车零部件、五金电器等商品的幌子隐蔽下单,通过网络购物快递运输送到买家手中,发货前犯罪嫌疑人又对收货人的各种信息进行了冒充更改,确保做到网络贩枪的各个环节天衣无缝。

(二)涉枪信息更易获取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促使网上售枪、造枪信息的获取变得非常容易,贩枪者通过网络搜寻查找,不仅能轻易找到枪支的种类、型号、产地、性能、进口或国产等信息,更能搜索到枪支弹药的制造、买卖、修理、改造、拼装以及各种枪支零部件等完整资料。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出于对枪支的喜好和收藏,先在网上获得枪弹制造的视频、图纸,购买枪支零部件,从学习枪支弹药的制造方法开始,最终发展成了制造枪弹、贩卖枪弹的罪犯。从一个只是对枪支感兴趣的喜好者最后演变成为网络贩枪的犯罪嫌疑人,一步步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互联网络已成为涉枪犯罪人员获取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违法信息的主要通道,更是非法贩卖枪支弹药信息迅速传播蔓延的“温床”。

(三)枪支买卖更为便捷

与传统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枪支犯罪相比,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络为枪支贩卖、枪支制造提供了更多的便捷和便利。枪支贩卖双方通过网络非接触的方式进行网上枪支交易,不需要面对面谈价砍价,卖家在网络上以黑话或暗语等形式发布售枪信息,买家通过微信、QQ、贴吧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卖家在网上进行洽谈交易细节,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转账支付货款,卖家收到货款后将枪支弹药由物流快递发货至买家,网络贩枪双方无须见面便可轻而易举地完成全部网上贩枪交易。此外,在网上可供贩卖的枪支品种比较齐全,既有传统的制式枪支,也有灭火枪、点烟枪、火柴枪等经过精心改装的特殊枪支和电力自动击发、威力巨大的新型伪装枪支,更有网络贩枪者从境外非法走私贩运到国内比较先进的新型枪支,这种走私贩运枪支的模式在我国边境地区的枪支贩卖中尤为突出。另外,有的枪贩们还专门在购物网站上开办名目繁多的网店,表面上看到都是比较正规的衣物店、宠物店,但经过精心伪装后贩卖的都是枪支弹药等禁售物品,这些网络购物平台为制贩枪支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移花接木的方式方法更为网上枪支买卖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四)打击查处更加困难

一是立案难。网络贩枪犯罪涉及的地域广泛,犯罪环节分布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少则遍布几个省和国家,多则横跨几十个省和国家地区,案件的管辖范围落实比较困难。如:2017年“8.08”特大网络贩枪案遍布全国30个省市区的12个贩枪团伙,案件立案查处历时近一年,各种困难不断出现[5]。另外,网络贩枪犯罪涉及不同的部门和单位,案情比较复杂,网信、工信、工商、公安、邮政、银行等多部门都涉案其中,不法分子则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支付手段,跨时空、多领域完成犯罪,给立案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二是取证难。网络贩枪犯罪是一种出现在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贩枪违法者一般采取互联网虚假注册认证的身份进行交易联系,而电子证据更易损害、破坏,保留起来难度较大,也给案件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阻碍。另外,网络贩枪交易买卖双方对合存在,所有涉及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受害者,只有共同的获利者,导致犯罪行为的主体处于一种物理空间的“缺场”情形,种种因素相互叠加效应,导致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三是打击难。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案件涉及的面广,牵扯人员众多,空间跨度较大,办案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侦办周期长,抓捕犯罪嫌犯人的难度大,导致隐案积案较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与网络运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沟通调查取证时,协同作战意识不强,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在客观上也影响打击效果,有时还贻误最佳打击时机。另外,随着打击的力度逐渐加大,网络贩枪卖家大多采取“化整为零”的销售方式,将伪装好的枪支零部件分批夹藏在商品中邮寄快递到买家,再通过网络微信、QQ、小视频等指导买家组装枪支,顺利变成了枪支贩卖的“化零为整”,给案件侦破打击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阻碍。四是定罪难。公、检、法司法机关要想将网络贩枪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要同时找到网络买卖交易枪支的双方,但买卖双方都是在网上虚拟交易,神龙见首不见尾,要想同时找到买卖双方难度较大。即使查获的网络贩枪犯罪嫌疑人承认在网上购买了枪支,但由于找不到网络贩卖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也不能按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只能按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而后者的量刑明显轻于前者,削减了打击处罚的力度[6]。

(五)法律规制更显无力

从我国立法环境来看,有关网络贩枪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网络贩枪犯罪的立法门槛低,基本与现实枪支贩卖定罪量刑相同,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网络枪支贩卖等罪名,导致司法机关执法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都受到限制。尽管《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打击网络犯罪取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现行法律中与网络贩卖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的立法解释,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罚此类犯罪造成了极大的障碍。首先,现行法律条文对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显不足,为网络贩枪犯罪提供便利的网络平台在帮助发布枪支信息后,即使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因缺少以共犯论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让其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果导致无法从源头上打击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的不法行为。其次,今年5月1日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中对快递物流运输监管的法律约束还不完全到位,尤其对快递物流运输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偏软且乏力,特别是在实名登记、视频检测、积极主动检举报告等方面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约束惩戒机制,导致部分快递物流企业仍然放任自流,乱象丛生。相关执法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没有完整的法律依据,达不到震慑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实际效果。第三,对于网上贩卖各种枪支弹药零部件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处罚量刑上比较凌乱,偏松过软。比如网上贩卖枪管、击针、扳机等零部件的行为,看似简单的零部件买卖,实际上是枪支组装不可缺少的重要部件,但是这些贩卖零部件的行为在打击处罚时既不能按持有枪支罪处罚,更不能按枪支买卖进行处罚[7]。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非整套枪支零部件的散件,每30个枪支零部件以一把枪论处。这种不论任何零部件都以数量论处罚束缚了司法机关对其犯罪情节的考量,过于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规定导致处罚起来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三、网络贩枪犯罪的对策

打击和防控网络贩枪犯罪,必须针对网络贩枪犯罪的特点持续加大案件侦办和打击力度,快速侦破现案、多破积案隐案,努力形成压倒性态势。要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网信、工信、工商、司法、邮政、金融和快递物流、互联网企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新机制,在立法、执法、监管等各个环节构建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社会治安的隐患,坚决遏制网络贩枪犯罪快速蔓延的新趋势。不仅要强化快递物流、网络信息的发布和销售支付等网络交易买卖整个环节的监控和监管。更要以查源头、打平台、摧网络、缴枪支、建机制和重规制为工作目标,坚持以打开路、打防结合、多管齐下、密切协作的打击策略,摧毁制贩枪支窝点,打掉枪支贩卖网络,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收缴不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网络贩枪违法犯罪[8]。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把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与打击涉枪涉爆和“扫黑除恶”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严打”声势,震慑一切网络贩枪违法犯罪。

(一)查源头,捣毁制造贩卖枪弹的窝点

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必须要从源头上打掉网络贩枪的“黑市场”“黑窝点”。一要严厉打击惩处网络贩枪“五类犯罪”和“四类人员”。重点围绕打击网络走私武器弹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五类网络贩枪犯罪。重点惩处网络非法走私制贩枪支弹药、网上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零部件、网上发布枪支弹药信息和快递物流运输枪支弹药等四类网络贩枪违法犯罪人员。二要从追源查头入手。重点打击查处不法加工、制造和销售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的五金加工作坊、工场、网络店铺等窝点。公安机关要不断创新案件侦破的技战法,在案件线索获取上采取网上网下同步推进,多点发现、上追下查、深挖源头。对获取的情报线索要进行深度分析研判,深挖非法生产制造枪支弹药和非法组织销售贩卖的源头上家,逐个落地查证,确保除恶务尽,确保案不漏人、人不漏罪。三要加大重点区域、特定场所的巡查。对酒店、发廊、KTV、工地等重点公共、娱乐场所和复杂地面极易因涉枪类犯罪引发杀人、抢劫、群殴、赌博、寻衅滋事、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的巡查,全力查找网络贩枪犯罪的可能性产生源,加大控制范围,加强监控排查,及时消除各种犯罪苗头与隐患,彻底从源头上堵塞网络涉枪犯罪,坚决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打平台,查堵枪支弹药的物流运输

网络贩枪犯罪分子在网上实施网络交易后,基本上都是通过快递物流运输发送货物。因此,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工信、邮政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快递物流运输行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监督和指导物流、快递运输公司认真落实《快递暂行条例》。要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对交易物品的监管,加强物品查验,落实责任到位,严格追究问责,彻底切断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流通的渠道。要积极建立物流快递行业的治安防控措施,严格落实邮寄、验收物品须实名验证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人证要合一、人证不分离。要强力深化《快递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确保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个100%”规定的严格执行,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及时堵住快递物流业的漏洞,彻底阻断不法枪爆物品贩运、投寄的渠道[9]。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对快递、物流渠道非法寄运枪支弹药等危爆物品案件线索的监控摸排,发现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严厉打击,有效查控和堵截枪支弹药等危爆物品的非法流动渠道,彻底捣毁非法枪弹运输的各种平台。

(三)摧网络,严查网络涉枪的违法网站

要全面清理整治涉枪违法犯罪的网络平台,督促互联网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公安机关要对拒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互联网企业,依法责令其整改和关停,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格依法予以打击和摧毁,切断传播涉枪有害信息的网络渠道。对于为网络贩枪违法犯罪提供服务、传播涉枪涉弹违法信息和建立售卖枪弹危爆物品网络店铺的各类交互式通信群组,公安机关要依法关停关闭并落地查人,重点予以打击处理。互联网企业要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管和把关,及时发现网上贩枪违法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还要加强关键词的屏蔽过滤,及时发现、阻止网络贩枪违法信息的传播,积极开展涉枪涉爆违法信息的清理删除,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网络贩枪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工信、工商、银行等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网上涉枪犯罪信息突出的互联网站、论坛、微信朋友圈、微博和QQ群等网络平台、运营公司严加管控,强力推行网络社交账号、支付宝、财付通等实名注册制,严格监管枪支弹药贩卖广告信息的发布,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严格审核管控,彻底净化网络环境。公安机关要利用科技手段对各类聊天网站和交易平台进行监控巡查,加强对供求信息发布的网站、网络社区、主题论坛、贴吧、微信、微博、QQ空间等交互式栏目中涉枪信息频发场所的网上巡查,搜集一切与网络贩枪有关的情报信息,认真分析研判,加强证据收集,为立案查处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探索信息化背景下调查取证的能力,打击一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贩枪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对每一起网络贩卖枪支弹药案件追根溯源,查清交易窝点、交易结构和涉案人员,确保摧毁网络,确保严厉打击,确保除恶务尽。

(四)建机制,形成打击网络贩枪的合力

治理网络贩枪犯罪不是一家之事。立法、执法、司法部门要打破传统思维观念,具备超前司法意识,工信、工商、邮政和金融等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才能完成对网络贩枪犯罪的有效打击。一是强化公安机关多警协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网安、治安、刑侦、技侦、情报、反恐、边防和法制等相关警种的密切配合,加强网络涉枪情报线索的共享、分析和研判,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加强线索的核查落地,加大联合打击查处的力度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各警种优势,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作配合,各尽其能、各司其责,真正做到打好整体战、合成战,破大案、破要案,形成打击整治的最佳合力。二是加强多部门的联动合作。公安、工商、工信、邮政、金融等职能部门要加强通力协作,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快递物流运输业、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等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相关证照的审核和查验,加强从业人员的审查把关,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加强行规的制定和约束,彻底堵塞发生网络贩枪案件的漏洞,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警企战略协作联盟。为及时发现、掌握和侦破网络贩枪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东京、360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战略合作,借助他们的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推送网络涉枪案件线索,为警方侦查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要建立警企联络员,企业、网站警务室等制度,既为打击网络贩枪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也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达到合作共赢的共同目标。四是牢固树立“公、检、法”一盘棋。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尤其对涉及网络非法制造、网络非法买卖、网络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证据收集困难等特点,必须做到求大同、存小异,快侦、快批、快捕,以求达到最佳打击效果,彰显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铁力。因此,只有各部门构建起多元共治的打击治理模式,凝心聚力拧成一根绳,正确传递正能量,各方形成打击惩处、监督治理的合力,才能始终确保对网络贩枪违法犯罪的高压威慑态势[10]。

(五)重规制,加大网络贩枪犯罪的立法

网络已经成为枪支弹药贩卖制造的主要渠道,必须加大对网络贩枪犯罪的规制和立法,彰显打击惩处的力度。针对当前网络非法走私,非法制造,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邮寄、储存,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图纸和网络发布买卖枪支弹药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立法空白,各级立法机关要尽快酌情研究,加强对网络虚拟世界管控的建章立法,在现有《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对网上非法枪支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网络服务运营商,网络贩枪交易的网上支付系统等责任的明确,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责任追究[11]。要总结推广广州南沙法院7月18日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的经验,进一步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加强对网络电子证据规范应用的明确,提高网络电子证据收集意识和审查判断能力。注重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的电子证据认证法则要求。要严格规范网络贩枪案件的属地管辖,将犯罪预谋地、枪支生产地、网络交易实施地、枪资筹集地、运输途经地、枪弹藏匿地、转移销毁地和贩卖目的地等纳入“犯罪地”范围进行打击处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0日《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基础上[12],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枪支零部件与枪支的相互换算办法规定,明确枪支零部件中主要零部件与非主要零部件的区别,建议可新增设网络贩卖枪支零部件的罪名,以便更准确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使罪刑均衡原则。要加强对快递物流运输企业的严格立法管控,与现有《反恐法》中对邮寄物品不出示证件、不查验的处罚进行对比细化,可在《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贩枪犯罪中物流快递运输的连带罪责,对在快递物流中存在偷运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更加筑牢和完善物流快递企业的铁笼子。各级立法、执法等部门只有不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对现有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修改,使之与当前快速蔓延的网络贩枪犯罪严峻形势有机结合,逐步形成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法治化、常态化、持续化和深入化。

[注释]:

①网上枪支贩卖主要模式中的数据来源于近两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7.10”“8.08”“10.10”等十起重特大网络贩枪案件中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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