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废止,会上演“大反转”吗
2018-12-15张倩茹
人力资源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经济
张倩茹
尽管已经被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第481号文”)通篇仅有十三条内容,但几乎条条都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所以,相较于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这个法条的运用率和知名度都非常高。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其中的有些条文因为和新法存有冲突或竞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给人力资源从业者造成了困扰。第481号文的废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类纷争。
那么,随着第481号文的废止,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例,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发生大反转么?
【案例1】
林某,2007年1月1日入职北京B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第三份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日。2011年4月林某被派至江西C公司工作,约定由C公司代发出差补贴3000元/月。
2012年5月1日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林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2013年3月初,B公司单方面决定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口头告知林某停发工资,未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未向林某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C公司只是代发了出差补贴至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9日,林某返回B公司与负责人交涉,其被告知已终止劳动关系。离职前,由B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某月平均工资为5441.38元,自2013年1月1日起再未发放。双方因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员工诉至法院。其中有项请求是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1月、2月工资差额10882.76元及构成工资拖欠的25%补偿金272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1月及同年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应当支付工资,但B公司直接发放的每月5441.38元工资未发放,C公司代发补助已发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