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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生子泡汤,孕妈起诉索赔难如愿

2018-12-14田野

妇女生活 2018年12期
关键词:龙凤生子欺诈

田野

年轻孕妈为了去美国生孩子,委托一家海外生子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谁知,临产前,孕妈在亲属陪同下前往美国生子途中屡屡碰壁,致使赴美生子泡汤。孕妈遂将咨询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指控他们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多倍赔偿责任。孕妈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呢?2018年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跨国生子,委托中介提供服务

胡小芹是一名年轻的知性女海归,有过海外求学、生活经历,认为美国有着更为优质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资源,但入籍美国并非易事。考虑到美国国籍实行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不管父母的国籍是哪里,只要孩子出生在美国即取得美国国籍。胡小芹早就想好了,将来要到美国生孩子。

2016年,胡小芹备孕生子。按照自己的规划,胡小芹通过网络,联系到北京一家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龙凤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经过商谈,双方就胡小芹赴美生子一条龙服务的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同年9月27日,即将进入临产期的胡小芹与龙凤公司签订了《美国母婴护理中心订房合约书》(以下简称《订房合约书》),双方约定:胡小芹预产期为2016年11月8日,此次赴美生子为第一胎,赴美陪护人员一人;胡小芹预定房型为温馨A套餐,合同预计总款9890美元;胡小芹于合同签订当天缴纳订金20100元人民币;胡小芹预定套餐后,龙凤公司随套餐赠送胡小芹一个家庭的美国签证及入关服务;胡小芹选择签证服务(两次)及入关服务。双方约定,如胡小芹签证未通过或入关时被遣返,龙凤公司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订金,合同终止。

合同签订后,胡小芹于次日向龙凤公司支付了订金及签证服务费。之后,胡小芹配合龙凤公司办理签证手续,满怀希望等待着赴美生子。谁知,龙凤公司为胡小芹预约两次美国使馆面签程序,但胡小芹均遭到拒签,致使《订房合约书》无法继续履行。

眼看预产期越来越近,签证却一点眉目都没有,胡小芹十分焦急,不断催促龙凤公司想办法解决。最终,双方经过磋商,决定将生子地点变更到塞班岛。

于是,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另行签订了《塞班岛生子服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约定全程套餐费14500美元,胡小芹签订合同时须支付套餐首付款30%作为龙凤公司的订房费用。另约定,若胡小芹遭拒签或被遣返,可向龙凤公司提出书面退款要求,龙凤公司审核后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机票款。双方约定胡小芹因履行《订房合约书》已给付龙凤公司的订金转入《委托书》的订金中。

根据龙凤公司的安排,胡小芹与其父于2016年10月23日搭乘航班从北京前往韩国首尔,再由韩国首尔转机飞往美国塞班岛。次日,胡小芹到达塞班岛后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

功亏一篑,引发纠纷多倍索赔

为了能赴美国生子,胡小芹挺着大肚子忙前忙后,临产前还坐飞机折腾了一路,付出了大量的财力与精力,最终却功亏一篑。自己白吃了那么多苦是小事,孩子因此不能取得美国国籍,这个损失将永远无法弥补。每每想到这些,胡小芹就觉得憋屈,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龙凤公司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造成的。她不想就此罢休,便在生完孩子后,向龙凤公司索要三倍赔偿。可龙凤公司认为,其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拒签风险及遣返风险在签约前便告知了胡小芹,故仅同意退还订金及胡小芹一人的机票。

由于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无法调和,胡小芹遂于2017年9月2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龙凤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多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并公开进行道歉。

对這起因出国生子引发的服务合同官司,海淀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型法官进行审理。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龙凤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龙凤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缺陷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胡小芹诉称:“2016年9月26日,我和龙凤公司签署《订房合约书》,约定由龙凤公司为我在美国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然而,我未获得赴美签证,龙凤公司随即为我提供替代的合同履行方案即“塞班岛生子”方案,并签署补充协议《委托书》。2016年10月23日,我在父亲的陪同下前往塞班岛。10月24日,我在塞班岛入境时被扣留,次日被遣返。其间,我由于突发情况身体不适,同时,为评估我是否适合搭乘国际航班,我在塞班岛当地接受产科检查,费用由我自行承担。10月26日,我与父亲返回北京。我认为,龙凤公司在与我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退费与加倍赔偿的法律责任。其一,龙凤公司在多次与我洽谈合同期间均未如实告知并有意弱化和回避赴美生子存在的对孕妇与胎儿人身伤害的风险,侵害了我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其二,龙凤公司自称是一家专门为中国大陆准妈妈赴美生子及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明知孕妇怀孕超过32周无法获得“诚实签证”,却隐瞒该项与合同履行具有重要关联性的客观事实,在我怀孕周期届满37周的情况下,仍蛊惑我签署协议,结果直接导致我被遣返,而且不得不负担塞班岛就医的费用,对我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可见,龙凤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

龙凤公司辩称,胡小芹于2016年8月29日通过网络主动找到我公司咨询赴美生子一事。胡小芹告知我公司其是未婚妈妈,孩子在国内无法办理各种证件。为此,公司为胡小芹做了评估,并告知胡小芹,由于其太年轻,没有工作、收入及资产,取得美国签证的可能性很小。后胡小芹于9月25日再次询问我公司如何办理美国签证,我公司进行了详细回答和提示。2016年9月26日,双方签署了协议。合同签订后,公司为胡小芹两次准备美国使馆面签,但两次均因胡小芹个人原因遭到美国大使馆拒签,责任完全在胡小芹自身。后胡小芹又来我公司商谈,主动提起去塞班岛生子。我公司也提示胡小芹去塞班岛生子存在被遣返的可能性。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去塞班岛生子的服务协议,我公司承诺如胡小芹被遣返,可退还订金和胡小芹机票。2016年10月24日,胡小芹入境塞班岛时被拒签,胡小芹父亲顺利入境。胡小芹在被拒绝入境期间,试图以身体不适、不能再飞行为理由要求留下来,但经过两次去医院产检,检查结果一切正常,被海关拒绝放行。返回北京后,胡小芹还想再去塞班岛,我公司极力劝阻,因为此时离胡小芹的预产期非常近了。为了表达同情和安慰,我公司答应回国后为其办理退款。此后,双方对退款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在服务中不存在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现我公司仅同意退还订金及胡小芹一人的往返机票款,不同意胡小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纸判决,厘清责任风险自担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因胡小芹两次办理美国签证手续均遭到拒签,致使《订房协议书》因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故在本案中应依《委托书》的内容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关于龙凤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胡小芹依照《委托书》服务明细培训指导项目中“中国唯一100%过关安心保障+专业通关培训(未能通关退赔机票,行业唯一)”的约定,主张龙凤公司承诺其可以顺利入境美国塞班岛,致使其基于此约定签署了《委托书》。但龙凤公司在上述约定处的括号中明确标注了未能通关的相应后果,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书》备注条款中亦明确约定了胡小芹若遭到遣返,龙凤公司可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故由上述内容可知,胡小芹在对其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遭到遣返的风险是明知的。胡小芹提交的微信记录内容未证实龙凤公司曾承诺其可顺利入境,而在微信记录中胡小芹曾向龙凤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如入关没有成功怎么办”,龙凤公司答复“没有入关,全退”,亦表明胡小芹对不能入关的风险及后果有所预见。由上,龙凤公司并未故意告知胡小芹虚假情况,亦未承诺其可顺利入境。对胡小芹主张龙凤公司存在承诺其入境的欺诈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龙凤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争议,根据《委托书》约定,龙凤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胡小芹在塞班岛提供一房一厅一卫公寓房及全程1对1专人服务及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办理宝宝证件等项目,服务内容主要针对胡小芹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胡小芹被遣返,龙凤公司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故法院对胡小芹主张龙凤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人身危险性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多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中,胡小芹多次强调龙凤公司安排其搭乘飞机,导致其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但其对《委托书》的合同履行地点明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境外生子,理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现双方对因胡小芹被遣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约定,即由龙凤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机票款。胡小芹已支付的签证服务费,龙凤公司实际上也为胡小芹提供了两次签证办理服务,故该笔费用不应退还。龙凤公司应依合同约定,退还胡小芹支付的首付款及其本人的机票款。因龙凤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胡小芹要求多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针对胡小芹要求赔偿其父亲机票费、保险费、汇款手续费、公证费、律师费、高铁费、打车费、住宿费、签证费、境外检查费、境外律师费、境外住宿费等的诉请,因龙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胡小芹的主张亦无相应合同约定,法院均不予支持。因龙凤公司不存在服务缺陷,故对胡小芹要求多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胡小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公开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鑒于龙凤公司在胡小芹被遣返后即表示可以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胡小芹的其他诉请并不具有合理性,故其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2018年8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龙凤公司退还胡小芹首付款和机票款,驳回胡小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单位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跨国生子”被认为是为孩子取得外国国籍最便捷的途径。取得外国国籍、享受“较好”的教育资源和福利,给孩子一个高起点,是很多孕妈争先恐后到国外生子的原因。“跨国生子”产妇群蕴含着巨大商机,催生了大量“跨国生子”的中介机构。

对此,有关业内专家撰文指出,海外生子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签证过关难。很多发达国家一直很警惕中国孕妇通过旅游签证前往他们国家生子,审查很严格,孕期六七个月的孕妇很难获得签证。二是遣返风险大。孕妇即便取得了旅游签证,在海关也有可能被拒绝入境。即使孕妇签证时孕期较早,逃过了签证部门的审查,一旦在入境后被查获,同样随时面临被驱逐遣返的风险。三是隐性花费多。中介为吸引客户,往往把所需费用宣传得很低,但等孕妇到了目的国,各种名义的额外费用接踵而至,孕妇在国外只能任其宰割。这些隐性支出实际上成为中介公司和月子中心的主要利润来源。四是生育风险高。孕妇在国外所居住的月子中心往往没有经营许可,缺少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医疗条件,孕妇生产中的风险较高。五是权利救济难。孕妇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无效,为孕妇救济权利造成障碍,难以索赔。六是回国麻烦多。选择在海外生子的中国家庭,大多数会选择把孩子带回国内培养,但由于孩子已取得外国国籍,会给其在国内居住、学习、生活带来很多麻烦。

海外生子看上去很美,但背后风险重重,中国的父母须重视风险,谨慎行事。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各种从事海外生子中介服务的旅行社、办事处、中介公司等加强管理和约束,对不合法的项目应予以叫停,对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对不法中介、人员予以制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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