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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

2018-12-13马莉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9期

马莉

【摘 要】 本文对新型受贿犯罪中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的概念、类型和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相关理论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投资但公司却没有赢利而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利润”的情况,应按照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就是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的利润额。关于出资较少或只是参与了部分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其高出部分应视为请托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的酬金,这部分酬金我们应当将其认定为受贿数额。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参与活动的,应以违纪处理;如果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经营利润,这时国家工作人员仍然还收取利润的,就应当以受贿犯罪论处,其收受贿赂的数额应为利润额。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与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的界限,干股分红型属受贿犯罪。

【关键词】 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

腐败是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因为它腐蚀着我们的党、政府和干部,吞噬着我们民族的希望。因此,为了更好的与不断变化的腐败行为作斗争,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型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另外,2009年2月28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意见》中的一些内容吸收进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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