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错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018-12-13路晓静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9期
【摘 要】 本文基于非诉执行行为的几个阶段,分别就基础行为错误、裁定执行行为错误、以及执行实施行为错误分别应当由谁来承担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义务进行了分析确定。行政决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只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时的错误,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辩析了执行裁定的性质,认为执行裁定实质上仅是法院司法权行使的体现,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作出裁定的法院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追责。执行实施行为错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违法归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 非诉执行;执行依据;合法性审查;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1]非诉执行行为包括三个阶段:基础行政行为,裁定执行的司法行为以及执行实施行为。其中,基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的行为;裁定执行的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出执行裁定的行为;执行实施指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实施行政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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