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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的分包费用控制要点

2018-12-08张坤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分包商承包方价款

文/张坤,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分包工程价格的高低,必然对工程总承包方成本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做好分包工程费用的控制是总承包方成本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了分包工程费用控制的要点。

1 明确工作范围,优化施工方案

1.1 明确工作范围

核对图纸上标明的工作范围与招标、合同规定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内容尤其是对工期、造价影响较大的内容必须进行仔细疏理,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避免给以后工程竣工结算带来困难。

1.2 优化施工方案

做好施工方案的优化。尤其是对实行费率招标按实结算工程更应严格审查。在优化施工方案中,应将重点放在主要施工过程、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的确定、施工流向和顺序确定、各项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确定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专题施工方案应聘请相关专家及工程技术员进行专门论证,通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2 统筹协调现场分包管理

2.1 把握控制节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制定并给出分包费用控制的标准或要求。严格按合同约定到每个付款节点时,及时审查分包商上报的已完工程量,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为分包商提供良好的保证。在工程进度审核时,做到严格把关,逐项审查,防止高估冒算。

2.2 做好工程记录

认真做好施工过程期间的记录,全面掌握收集工程有关资料,尤其要对隐蔽工程及变更情况工作详细记录,为分包结算和验收提供可靠的数据。

3 完善工程变更制度,规范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联系单是对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之外相关内容所作的签证证明,加强签证价款的控制对控制分包工程费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实施联合会签

制定工程签证的程序和手续,明确签证审核程序及签证人,建立工程签证联合会审、会签制度,确保签证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约定办理,对超过签证的权利限制和签证价款的总份额超过合同总价一定的限额,必须经重订补充合同确认才有效。

3.2 做好“五先五不” 规范签证要求

①优先签发生实际情况,不直接签最后解决结果;②优先签原始工程部位实际尺寸,不签具体工程数量;③优先签完成的具体工作及完成的情况,不签人工、材料、机械具体消耗量;④优先签具体的数量,不签实际单价;⑤优先签单价,不签最终总价。并在签证时做到表述清楚,事由完整。

3.3 熟悉施工定额及分包合同

总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首先必须十分熟悉分包工程合同内容,尤其是合同包括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相关条款。其次要熟悉施工定额及使用规定,尤其是定额工作内容、说明、消耗量、工程量、详细规定等,这样可在遇到问题实际签证时避免重复签证和计算。

3.4 杜绝模糊签单

强化工作责任和恪守职业道德,杜绝签人情单,尤其要防止在隐蔽工程中的模糊签单。对隐蔽工程签证要十分明确地描述清楚隐蔽部位、项目名称、工作内容、施工方法及质量情况,最好能附必要的简图。

4 加强合同管理,实施“以索促管”

工程索赔包括工期、费用、质量的索赔,归根到底是价款费用的索赔。索赔是双向的,不仅分包商可向承包方索赔,承包方也可向分包方反索赔。“以索促管”即通过索赔促进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

4.1 加强工程索赔的前瞻性

承包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尽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事先堵塞漏洞。在起草文件、下达指令、做出决定、递交请示时都应考虑到完备性和严密性。在做出计划关安排和工程实施时应多考虑其正确性、周密性和潜在的索赔可能。

4.2 落实合同履行的规范性

认真履行合同管理,做到“五勤”,尽可能减少索赔的实发生。做到勤监督、勤提醒、勤记再录、勤处置、勤沟通,并规范履行合同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内务,这样可大大减少因管理疏漏而造成的索赔。

4.3 把握工程索赔的准确性

索赔事件一旦发生,首先应当分析索赔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查看事实依据和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核实索赔事件的有关损失;其次根据工程的合同条款,仔细研究合同文件,审核分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在合同中是否有充分依据责任条款,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如索赔确已成立,也应尽可能找出错误的地方和不合理部分,从而减少索赔费用。同时承包方在处理索赔文件时,应充分利用施工合同条款中赋予的权力,对分包方由于工期延期、质量缺陷保修不及时等违约地方提出反索赔的要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总之,施工阶段工程分包费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只是把施工阶段发现问题较多的环节提出来,供其他施工项目借鉴,并不断在实践中进行总结,以持续提高工程总承包的分包费用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建忠.试论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J].工程造价管理,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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