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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争取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地位”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8-12-08韩茹玉孟庆军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替代国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

韩茹玉,孟庆军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

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五周年。在过去的十五年内,针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一个立场: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无须其他国家的认可,但“替代国”做法这一具有歧视性的条款无论如何都应按约定时间废除。然而,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一项决议,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呼吁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随后,美国也公开宣布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12月8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消息称,关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广泛的讨论,而世贸组织对中国承诺的兑现也似乎困难重重。对此,中国政府及相关组织需要采取对策,以降低损害。

一、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最艰难的问题之一。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为:“……,中国正处在继续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于进口的中国产品,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税调查确定成本和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中国国内成本和价格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1]

为消除世贸组织的顾虑,推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做法。引文如下:(1)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2)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2]。

上述规则实质上是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决定权给予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某种程度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就可以以此为借口,在反倾销调查时不使用中国出口商或生产者的价格或成本,而使用其他成员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对中国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在加入时也意识到了此歧视性条款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在《议定书》第15条(d)段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ⅱ)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十五年终止。”[3]

二、他国利用“替代国”做法中有不合理性

1.“替代国”做法使中国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2001年,为了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做出妥协,同意在未来的十五年内,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进口国自行选择的“替代国”价格进行比较,以此来认定中国的出口商品是否具有倾销行为。因为,倾销调查发起国享有完全的“替代国”选择权,新加坡、美国、法国等成本较高的国家曾一度被当作“替代国”,导致中国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比其他国家高出1倍之多。1999—2015年中国倾销认定率平均在70%~80%,而除中国之外全球倾销认定率平均在30%~40%左右。因此,中国已连续十九年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涉案金额最高达250亿美元以上[4]。

2.“替代国”做法使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打击。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有困难趋势,许多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这时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给予相关行业毁灭性的打击。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5],2012年9月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部件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据统计,此次反倾销调查使得已入严冬的光伏产业更加一蹶不振,竞争优势不复存在,约有30万从业人员面临失业危机,一大批光伏企业濒临倒闭,光伏行业举步维艰。而更加不合理的是,中国却没有相同的权力对其他国家进行类似的反倾销调查。

三、问题的产生与贸易保护主义有关系

对于美、日、欧盟等国家不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由于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对立,使得这些国家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冷战时期,美国通过法案禁止给苏联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贸易方面的优惠,迫使苏联允许境内的犹太人移居以色列。由于中国和苏联交好,站队苏联,自然被美国列入被制裁国家行列,不享受贸易优惠。而欧盟和日本则站队美国,选择和美国相同立场。第二,认为中国不符合这些国家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依据本国承认的市场经济标准向中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程度提出质疑[6]。对此,有的专家分析认为,中国尚未达到欧美对市场经济的标准。也有的专家分析,由于该标准具有很大随意性,这使得中国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第三,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了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7]。

以上三种说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与贸易因素已成为阻碍美日等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因素。早在2002年,俄罗斯就获得了美国和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可见历史因素并非是主要因素。而在乌克兰、印度这些已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国家中,部分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中国健全,仍处于转型时期;有的甚至至今还保留着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像乌克兰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依然存在着集体经济和大批国营农场,而印度在推行完全市场经济时,还需要向中国学习[8]。由此可见,认为中国不符合这些国家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的说法就难以成立。

与此同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十几年间,中国凭借廉价的成本和强大的制造能力对全球市场形成了巨大出口。2001—201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值从5097.7亿美元上升至39586.44亿美元[2],2015年中国商品出口占世界比重高达12.99%,这让美、日、欧盟基于经济贸易的因素更加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从本质上看,美、日、欧盟等国家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想要以此为借口继续保持在与中贸易交往过程中的优势,打击、制衡中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这是他们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行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

四、中国政府目前可采取的对策

1.首先,我们应坚决要求各成员国遵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d)款的规定,取消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9]。这是态度及立场问题,此歧视性条款的有效期为十五年,这一点毋庸置疑;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a)款并没有提及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但其会在反倾销的实际操作中得到体现,如果,我们取消了“替代国”做法,获得了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地位,自然能够推出我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10]。

2.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九大原则是世贸组织基准总则,可简单概述为三点: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a)款虽未明确地进行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这明显违反“非歧视性”原则。并且,由于“替代国”的选择权掌握在反倾销发起国手中,这使得发起国在选择第三国价格时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导致贸易双方地位不对等,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公平贸易”原则。因此,中国可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谈判,争取自身应有的权益。

3.以欧盟为突破口,争取欧盟的率先承认。俄罗斯在2002年5月先获得了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一个月后,美国也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相较于美国等国家的强硬态度,欧盟尤其是德国对于改变“替代国”做法都持有积极态度。美国一直要求欧盟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政府可继续积极地与欧盟进行磋商和谈判,要求欧盟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则,从而放弃不合理的“替代国”做法。印度及一些南美国家都是参照欧盟的做法。如能获欧盟承认,将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让世界看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11]。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由于经验的缺失,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实现了经济体制转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市场化水平空前提高;与此同时,“亚投行”“一带一路”“金砖国家发展银行”及“上海合作组织”等全球性合作力量迅猛提高,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新鲜的活力,而这些都是中国为了与世界握手所做出的努力。

五、结语

在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条款十五年到期后,面对美、日、欧盟迟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已提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这是中国政府所做的努力。除此之外,有必要形成广泛的世界舆论,形成舆论压力。面对严峻的局面,企业界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要加强与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反倾销应对机制,研究合理的反倾销规避措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此次争取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地位。

[1] 余敏友,管健.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方案[J].国际贸易,2016,(10).

[2] 冯军.中国“入世”协议书第15条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J].国际商务研究,2016,(6).

[3] 伍山林.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美欧日重商主义传统[N].文汇报,2017-01-20.

[4] 中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EB/OL].商务部网站,2014-04-29.

[5]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立案[EB/OL].新华网,2017-05-14.

[6] 杨宇白.对确立市场经济地位重要性的认识[J].经济问题探索,2005,(4).

[7] 李双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6,(5).

[8] 胡建开.欧盟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欧洲研究,2016,(5)

[9] 张运婷,王皓,史龙祥.欧美成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16,(6).

[10] 李向阳.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J].现代经济信息,2016,(16).

[11] 赵敏.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看中国如何应对市场经济地位的“非市场”阻力[J].经济论坛,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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