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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直接交单实务处理

2018-12-07姜雪梅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14期
关键词:交单电讯单人

文/姜雪梅 编辑/韩英彤

对开证行来讲,受益人交单要首先做好风险防控,确认好交单人的身份,并书面征得申请人对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同时注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单据。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通常是由受益人将单据径交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由该银行对单据审核或不审核,附上银行寄单索汇面函后寄到开证行,形成一种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银行交单。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是指受益人不通过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而直接将单据径直邮寄开证行或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的行为。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本身及银行处理业务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及疑问,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受益人是否有权直接交单开证行

UCP600第2条对交单和交单人的定义如下:交单意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而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因此,受益人是可以越过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直接交单给开证行的。

UCP600第6条a款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d II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这两条进一步说明,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到开证行。

实务中,因从欺诈和合规角度考虑,开证行甚至申请人一般不希望从受益人处直接收到交单。鉴此,有些开证行或自行、或在申请人要求下,或会将受益人的直接交单未经受益人授权直接退回受益人。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UCP600第7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即无论交单人是何者,开证行承付的条件仅是规定的相符单据提交到开证行,除非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按照UCP600第16条拒付退单。

因此,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必须按照UCP600审核单据,然后承付或拒付。没有受益人的授权或要求,开证行不得随意退单(除非符合UCP600第16条C III c或E)。

受益人直接交单下开证行如何确认其身份

受益人直接交单存在欺诈等潜在风险。本文仅对受益人身份确认问题进行论述。

开证行和受益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受益人直接交单通常是通过邮寄方式将单据直接寄开证行,而不是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而无论是何种方式交单,开证行均无从核实交单人的身份。如果是冒名受益人交单的话,当真正的受益人再次交单时,开证行可能会面临两次付款的困境,或至少遭遇法律问题。因此开证行应谨慎对待受益人交单,要对交单的受益人进行身份确认。

一般来讲,开证行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确认受益人交单事宜:

(1)发报信用证通知行,请其协助对受益人身份及交单进行确认;

(2)要求交单人提供其是受益人身份信息文件,同时取得申请人对交单人为受益人身份的认可。

实务中,经常会有信用证通知行不理会开证行上述请求的情况。对此,开证行可以同时请申请人协商受益人联系通知行及时回复开证行,以避免受益人交单业务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向申请人确认其交单事宜。开证行应充分利用申请人对其客户和交易进展的了解和熟悉,及其与受益人联系沟通方面的便利和可信度,由其协助对受益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申请人确认受益人身份后,应该提交书面确认说明,开证行妥善留档备查。

实务中还有一种做法是将受益人直接交单业务委托通知行/指定银行接管。确有银行收到开证行的委托后,接手了该业务的后续处理,变成了银行交单,这也应该是银行和受益人沟通后的结果。

但是笔者不建议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和授权的前提下直接去委托银行接管业务,否则有可能会违背受益人的意愿,扰乱其初衷,并给开证行带来不良影响。但如果通知行/指定银行在应开证行要求查询受益人时,主动和受益人达成了合作处理业务的协议,将受益人直接交单变成银行交单,则另当别论。

如果开证行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交单金额在信用证通知面函上背批,开证行可要求受益人邮寄信用证正本到开证行,或委托通知行对信用证进行背批。但鉴于目前信用证电子通知的流行做法,信用证及通知面函的纸制形式不一定存在,在其上背批金额的要求也可能仅是开证行单方面的意愿。

如何解决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带来的问题

受益人交单通常存在不专业、指示不清或缺乏开证行凭依处理业务的指示的问题,如没有付款路径、索汇金额不明确等。这些都会给开证行处理业务带来困难;如果存在不符点,还存在拒付通知发送方式不同于常规、便捷的MT734 SWIFT报文拒付的问题。

笔者就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拒付通知发送及没有付款路径的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受益人直接交单下拒付通知的发送

银行交单的拒付通知往往是通过发送MT734或MT999SWIFT报文来实现的。但是受益人,除去极个别的大型集团公司如西门子有自己的SWIFT代码之外,通常都没有SWIFT代码。因此拒付通知的发送是无法通过直接与受益人进行SWIFT电报往来来完成的。那么拒付通知如何发送呢?

实务中,有发报给信用证通知行,让其转拒付通知给受益人的做法。这种做法是否恰当呢?

让我们先看一下国际惯例对拒付通知发送的要求。UCP600第16条C规定,开证行决定拒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UCP600第16条D则进一步明确,第16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

对此要关注两点:一是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送,如不可能,才能选择其他快捷方式;二是拒付通知须发送给交单人。

电讯方式,最常见的当属SWIFT组织的电讯网络,其次,电话、传真、EMAIL也应该属于电讯方式。国际商会在ICC OPINION R262中就提到,国际惯例规定的通知拒付的电讯方式包括电话。

在电讯不发达的以前,受益人直接交单拒付通知的发送,选择发报信用证通知行转受益人,或许不失为一种不得已而快捷的方式。但是实际上是否快捷,则要看通知行是否能快捷地转通知给受益人了。

况且,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通知行并未参与到交单业务中,其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必须协助开证行转拒付通知给受益人。实务中常会遇到通知行对开证行不理睬的情况。如通知行不理会或未及时理会,则根本无法实现快捷地通知交单人;同时,因通知行没有转拒付通知的义务,其行为的法律效力也无从考证。因此,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

在电讯发达的今天,可以运用的其他电讯方式很多,如电话、传真、EMAIL。受益人交单通常会注明上述某种联络方式,因此,拒付时可以通过上述某种电讯方式将拒付通知发送或通知受益人,然后佐以将拒付通知快递邮寄给受益人。若没有上述电讯方式,可按照到单中受益人的邮寄地址或信用证中受益人的地址,以快递邮寄拒付通知的方式来完成拒付。此种情况下,建议佐以发报给信用证通知行,让其转通知受益人开证行拒付事宜及拒付内容。这样更符合谨慎行事的原则。

受益人直接交单,无付款路径的处理与相关责任

受益人交单中如果没有包含付款路径信息,为保证资金安全,建议向信用证通知行发电,请求其协助告知付款路径,并确认受益人交单事宜。融入银行信誉的银行间通讯往来,可使资金相对安全。

如果通知行对开证行的请求置之不理,开证行可以通过电话、EMAIL甚至信函的方式联系受益人,要求其提供付款路径。但是这种方式风险非常大,银行必须做好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如征得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书等,来确保资金安全。

如果因为受益人提供的信息不全(包括无付款路径)、不及时,而开证行为此做了包括上述措施在内的所有查询但均未得到反馈,导致开证行未能在审核完单据后及时付款,笔者认为,开证行不应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迟付责任。

综上,从受益人自身权益保障和开证行便利业务开展角度出发,受益人交单需要谨慎对待,谨慎处理。对受益人来讲,其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因其对信用证业务、对国际惯例通常不专业,提交的单据很可能含有一些可以更正的不符点,但由于不能及时得到修正而引起本可以避免的拒付,不能顺利收汇;二是如果信息不全如未提供付款路径,会造成开证行付款困难和延迟,甚至于最终无法付款;三是相比银行交单,会增加开证行的处理环节,有可能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因此,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收汇业务,应通过交单银行来实现。对开证行来讲,面对受益人的直接交单,首先要做好风险防控,谨慎确认交单人的身份,并书面征得申请人对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同时,还要注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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