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知识产权的裁量性判赔
2018-12-06徐聪颖
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徐聪颖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裁量性判赔在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的法律评价机制,是法官合理解决当事人利益纷争的基本实践模式。就我国而言,法官在现阶段对裁量性判赔的运用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裁量性判赔的实效,法官的裁量活动应重点围绕损害评价内容的确定、损害评价过程的呈现以及损害评价策略的选择与运用等三方面工作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一个常话常新的问题。与学界对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理论的潜心研究相比,损害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获得应有的关注。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司法实践中也获得了凸显,一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存在着较为普遍的“重侵权认定、轻判赔论证”问题,法官对判赔结果的分析往往具有大而化之的特点,而对参考因素的简单罗列和空洞的说理难免会使损害赔偿救济的公允性受到质疑。
为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判赔屡遭诟病之问题,近年来,裁量性判赔作为一种新的裁判观念进入学界和实务界的视野。就性质而言,有论者指出裁量性判赔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定计算方式的下位概念,①齐茜:《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裁量性赔偿计算方法初探——以日本的损害额认定制度为参照》,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9期。其与法定赔偿不同,是根据损失或者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②宋晓明:《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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