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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18-02-07

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内容思想

孙 山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必须证明其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除此之外,“思想”“人格”是否属于作品的隐藏构成要件也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还原相关概念的规范目的不难发现,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已经生成的表达本身,智力成果的结论只能根据已经生成的表达结果进行推定,在具备生成一定数量不重复内容可能性的情况下推定为智力成果,“思想”“人格”不具有实质上的规范意义。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采用拟制的技术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作者,从而确保完整产业链的形成。

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关键词之一,言必谈人工智能变成一些行业领域的时髦之举,毕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经对诸多行业领域产生必须直面的影响。人工智能热议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适度的冷思考。目前的人工智能,还只是窄域人工智能(ANI,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专注于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并非可以完成各种任务的通用人工智能(AGI,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未来还远未到来,我们对人工智能的态度掺杂了很多不必要的焦虑与恐慌,困境多由此而生,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上也是如此。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判断无需更多赘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作品属性的关键在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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