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2018-12-06尚争先
商品与质量 2018年43期
关键词:管理
尚争先
偃师市公安局 河南偃师 471900
1 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尚无城市管理及执法专门的上位规范性文件。全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城市管理与执法方面的上位综合性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的概念、范围、职责、实施机构、体制机制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尽管部分城市管理机构受委托具有依据部门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但缺乏配套的法律措施和行政强制权,执法效果大打折扣[1]。一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城管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二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都有着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影响了执法效率,在实际执法中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1.2 对城市管理重视不足
城市建设“重建轻管”的思想在很多地区都是普遍现象,发展理念的偏差和缺失导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脱节,建设没考虑运行管理的衔接与顺畅,不配套、欠账多。有些城市大搞、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大力发展“建设经济”,干部考核晋升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形成城市运行中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管理理念落后在一些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城市表现得更为明显。
1.3 城市管理缺乏有力的保障
各地对城市管理十分重视,但因缺乏城市运行意识,对城市管理的系统性认识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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