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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以支付令的驳回为视角

2018-12-06代盼盼

市场周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程序

代盼盼

一、支付令申请被驳回以后,是否应允许债权人寻求救济

在当代案多人少,新型法律纠纷不断涌现以及群体性诉讼也在不断增多的情形下,案件的分流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样作为繁简分流的重要手段,督促程序与调解的境况可谓是大径相庭。不论是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手段,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调解都得到了广泛的大众青睐。国家由于调解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而认可调解;法院为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办案率而积极主动地促进调解;当事人由于厌诉、急于摆脱诉讼状态的心理而主动适用调解。虽然现在学术界主张正确的认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不再强调调解优先,但不可否认的是,调解仍有着重要的地位。然而,督促程序的状况与此相比,却有些尴尬,它从未被重视过。由于我国信用机制尚未建立,当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后,债务人会毫无疑问地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一切又得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开始,所以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不高。司法实践中,偶尔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支付令,法院也会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主张在支付令的申请被驳回时,应该给予债权人寻求救济的机会。原因如下:

(一)与世界各国接轨

在日本,如果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以后,债权人不服可以向该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能因为不属于本院管辖,欠缺法律要件等请求明显不当时才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不变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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