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泸州市江阳区司法机关的实践
2018-12-06刘雪峰
市场周刊 2018年4期
林 梅,刘雪峰
在泸州市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检察为中心的社会调查模式,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的贯彻落实上起到了主导作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成立“酒城成长护航团”①2014年6月,“酒城成长护航团”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成立,旨在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预防犯罪工作网络体系,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囊括了社会调查员、社会帮教员、社会考察员、心理疏导员、亲子辅导员等五大社会职能,并将该模式向全市推广。本文将对泸州市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践进行研究。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文章针对泸州市江阳区的司法实践做了调查研究,根据泸州市江阳区司法机关的资料整理,发现该区在2013—2016年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都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其中2013年85人,2014年45人,2015年80人,2016年43人,共计253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被调查人员的性别结构
在253名被调查人员中,女性涉罪14人,男性涉罪239人。男性犯罪的几率远远大于女性。
(二)被调查人员的年龄结构
在被调查者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共11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74人,从年龄结构来看,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的几率更大,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就读于高中阶段。
(三)被调查人员的文化结构
小学文化75人,初中文化129人,高中文化49人,大专及以上文化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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