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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8-12-06

北方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营业税

韩 莹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一、“营改增”对文化创意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是指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全部的流转额进行征税,而增值税是按照新增的流转额进行征税,“营改增”使原来对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改变为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了文化创意服务业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文化创意服务产业链的拓展,推动了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这与我国注重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相适应,将对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转变发展模式、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营改增”所带来的直接改变是解决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的服务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可直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客户购买相关服务的成本,增强了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文化创意企业外购的材料、设备及应税服务也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因此,减税效应自然成为税收改革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二、“营改增”对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影响

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的文化创意服务业包含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六大服务,文化创意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税率为5%,按照营业额的全额缴纳。“营改增”之后,文化创意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6%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包含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那么对于文化创意服务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有什么变化呢,究竟有没有达到减税效果呢?我们分析这个问题要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况 (只考虑主税,暂不考虑附加税)。

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项。“营改增”之后,改征增值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实际税率为2.91%(因为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3%征税的,即3%*1/(1+3%)=2.91%),同时其也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单从税率上看,“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下降了2.09%(5%-2.91%),降低比率为41.8%(2.91%/5%),减税效果明显。

文化创意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按照营业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项。“营改增”之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6%征税增值税,实际税率为5.66%(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6%征税,即6%*1/(1+6%)=5.66%),同时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单从税率上看,“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上升了,税率上升了0.66%(5.66%-5%),上升比率为0.13%(0.66%/5%),并没有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营改增”之前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的,“营改增”之后则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只要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销售额的0.66%,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就比“营改增”之前降低,所以从理论上讲,若一般纳税人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是能够减轻税负的。

三、“营改增”后文化创意企业的应对策略

文化创意服务业作为“十二五”重点发展的行业———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细分行业,是我国在未来几年中着重发展的现代服务行业,长期以来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一直是制约文化创意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此次“营改增”税收改革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为增强文化创意服务业的竞争力,加快推动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发展,在这种宏观环境下,文化创意服务业又该如何应对呢?以下仍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减负效果明显,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不能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代开,客户实际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也只能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3%进行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意味着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将直接减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供应商较为关键的一个因素。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如果目标客户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抵扣税额方面较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处于劣势,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目标客户选择及定价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方面,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企业的目标客户,另一方面,如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应该在定价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虽然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抵扣税额较少,但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价格来平衡抵扣税额较少的劣势,从而在与其他供应商的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

文化创意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税负并没有明显减少,若企业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实际税负还将比“营改增”之前增加0.66%,因此,如何对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管理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文化创意服务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人的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它依靠个人和团队的创意,通过技术的方式完成产业化的开发。文化创意服务是以智力劳动、信息服务为特征的产业,相对于制造业而言,文化创意服务的产品及服务主要依靠人的创意来产生,成本支出主要是工资、劳务等人工成本,而人工成本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虽然如此,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寻求专业化分离和协作模式,从商业链构建、供应商选择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要求。例如,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公司,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服务外包环节不再层层纳税,同时还可以获得外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服务的分工细化和资源优化配置,让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外文化创意企业外购的办公用品、设备等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在选择这些产品的供应商时要将供应商的报价与其提供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对于文化创意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来讲,“营改增”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的计税和会计科目设置比较简单,主要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些会计科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抵扣模式,企业会计核算的科目增加了较多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用于归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较营业税明显增大,日常税务问题的处理与原营业税业务处理也有较大不同,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包括纳税申报、税票认证和抵扣、税务筹划等,这些税务操作问题将直接影响企业实际税负和税务风险。一旦涉税的某个环节处理不慎,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注重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与管理,以适应“营改增”税改的新要求。

文化创意服务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应该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上又有所不同。在发票的种类、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均比营业税发票更为复杂,如果增值税发票使用不规范会直接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严重的情况甚至会触犯法律,因此,文化创意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开具、领取、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控,保证发票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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