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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分析

2018-12-06

北方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公共利益

宋 兵

(驻马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河南驻马店463000)

土地征收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依法强制采取的征收土地的国有行为。我国在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上还没能充分的体现出保护公共利益的特征,没能给予被征收对象充分全面的补偿,导致征收补偿效果不佳,还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发展需求,探讨有效的土地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补偿对象特定性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由国家对社会公众群众的行政补偿行为,是因为国家发展建设损害了被征地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补偿措施。因此土地征收补偿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主体并且由土地补偿具体实施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土地补偿对象主要指在土地项目中受到损失的对象,具体包括受到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象。这主要考虑到征收土地相关的人群,只有在确定补偿对象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施补偿政策。由于我国土地补偿主要涉及到农村群体,因此其中还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益方,需要慎重的确定相关主体。

(二)补偿公益性特征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出于满足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需求,土地补偿同样具有公益属性,只有在合理进行公共利益划分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完善合理的土地补偿制度。我国主要根据被征有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各项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各类建筑物费用,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用等。虽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但主要从土地的公益性出发,合理确定不同地域补偿标准。

(三)强制性补偿特征

土地征收补偿是根据国家公共利益需求,强制性给予被征收人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方式,因此无论被征地人是否同意,国家都会强制性强土地收归国家。但是,土地的强制征收需要有相关依据,着力依法依规进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并合理补偿。虽然土地征收行为无需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但是,在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权益,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着力遵循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

由于公共利益是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基础,因此在公益利益界定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当前我国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人大、政协等机关还没能在地方土地征收补偿中发挥应用的监督作用,土地公益性征收的标准与方法有待完善,由于缺乏公益属性判断的科学方法,因此导致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而且有些被征地人也因为缺乏完善的公益性补偿标准存在着漫天要价的问题。首先,缺乏合理的界定土地征收公益性理念的基本操作方法,导致土地工程项目的性质很难被科学界定。其次,公益属性界定的概念过于空泛,操作方式不具体,因此影响土地征收项目的可操作性。第三,出于公益属性的征地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联系不紧密,不能充分的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因此影响了对农民耕地补偿效果。

(二)补偿程度不规范问题

虽然我国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完善了基本的征收补偿程序,但是相关规定没能有效指导土地征收的具体行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应付了事,以及没能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做法。例如,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还缺乏必要的土地征收公告制度,没能制定出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也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民。这使得到土地被征收人不能对补偿款的到位时间、方式与金额有明确了解。而且当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即使降低了土地补偿的标准,也有可能长期拿不到补偿款,被征地人只有被动的提出接受或者提出异议。而且当前日益倾向于货币补偿的方式往往使失地农民难以有效保障其未来生活,因此存在着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三)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目前我国土地补偿标准在很在程度上还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征收补偿特征,土地补偿制度过于强调其统一性,没能充分的尊重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差异,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还普遍缺少弹性。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基,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经济基本来源,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弹性较弱,加上农村地征收就低不就高等实际存在的现象,使得土地征收前与征收后建设用地存在的巨大价值差异,拥有土地农民在征地开始阶段就被压制到最低,而且农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与农民利益无关。政府虽然实现了土地增值空间潜力的开发,但是失地农民和征收土地增值利益无直接关系,这对于我国逐渐缩小城乡差异化特征的发展理念是不相适应的。

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确立的原则

(一)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能够围绕着公共利益的实际需求,依法制定完善的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权益,从而使土地征收与补偿在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达到严格把关并满足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需求。首先,要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严格执行与公共利益相关法律规定,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的随意扩大化,注重合理区分公共利益概念外延。其次,注重将公共利益与地方的经营建设性项目区分开来,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用途,从而达到限制土地征收行为的目标。第三,加强土地征收前的征收项目的性质分析与定性工作,着力围绕着有关国计民生的需求确定项目,同时制定必要的纠偏机制,达到充分围绕着公益属性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公益性的目标。

(二)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原则

只有合理的制定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与补偿标准,才能有效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达到合理补偿安置目标,解决土地补偿安置中的具体问题。首先,能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项目的建设估值合理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其次,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运行机制,注重在规定时间、形式方面履行必要的征收补偿告知义务。第三,制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方式,在保证全额发放的基础上,还要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保证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用于被征地户上。第四,制定完善的监察监督机制,着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的有效全面履行,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工作顺利完成。

四、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进策略

(一)探讨市场化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所执行的产权倍数的土地补偿政策还有着浓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这种补偿方式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协调,也不能补充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因此只有根据市场发展的趋势,着力探讨市场化的土地补偿制度,才能充分保证农民的权利,并且达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目标。首先,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确定被争土地的类型、区域与用途因素,采用综合评价的机制确定土地价值与未来收益的估值。其次,根据市场对土地价值的反映,综合判定符合市场形态的土地补偿标准,能够从产值估算标准,未来发展标准,变更用地项目的角度确定补偿标准。第三,具体可以采用土地的收益还原法,着力确定土地的最终补偿方法,从而在全面计算失地农民损失的基础上,实现对被征地户的全面补偿,有效保证满足大多数失地户的利益诉求。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只有加强对公益性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充分的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作为弱势群体失地方的合法利益。首先,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与征收补偿部门的管理,着力提高征地工作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以为民服务为己任,严格的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控制征地中的不合法现象。其次,加强对征地过程的全面监督,保证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着力使失地农民参与到征地补偿的全过程,达到每个征地环节公开透明的目标,着力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度,实现全面更好的征地补偿效果。第三,运用信息化的方式实现征地补偿信息的社会公开,发挥社会对征地补偿事宜的监督作用,保证相关操作的透明性,在具体信息技术支撑下,促进各项工作加快进行。

(三)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为了把土地收益更好的补偿给失地户,还要完善相关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注重在政府、集体、农民之间形成合理的收益补偿与分配体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权利和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下,有效明确土地的使用权与拥有权,保证征地补偿的具体环节得到落实。其次,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对失地农民的服务保障作用,强化地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并且探索货币补偿与转移安置的配套政策。第三,建立起土地收益的长期分配制度,例如,当前应当探讨合理利用征地补偿管理费的方法,应当探讨对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创新方式,从而有效的减少农民承担的损失,发挥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价值。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应当从执行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满足失地农民的实际需求角度出发,在探讨有效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础上,从而有效的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全面细化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完善的土地补偿运行体系,着力在社会监督中履行征收主体的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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