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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2018-12-05左伟锋徐振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左伟锋 徐振增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正对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进行了扩充,但仍未赋予其完整的诉讼权利。结合实践中的问题,我国应赋予被害人有条件的上诉权,拓展被害人知情权,完善对被害人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机制以及建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以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被害人权利 上诉权 救济机制 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86

近年来,加强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以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的部分权利,但其实践效果仍不尽人意,需从多个层面与角度加强和完善。

一、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意义

从人本主义思潮看,强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意义在于:

第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更偏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应是平等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只有均衡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第二,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刑事被害人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者或见证者,刑事被害人的积极配合,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提高收集固定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妥善处理案件的效率。故合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求,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

第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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