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
2018-12-05董培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董培迪
摘要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宽广,与世界接轨和交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国民投资理财的意识随之增强。不在银行存钱,取而代之去买股票基金投资公司,把个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引领生活的新潮流。在以股权为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是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的困境所在。
关键词 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74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理念。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合法合规的经营好公司防范风险,是创业者和投资者们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股权和股东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作明确的定义。由于出资设立公司而获得分红、出席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人选、批准公司年度计划以及总体规划、依据不当得利等侵权行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都是广义上的股东权。基于自身的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经营并获取利益是狭义的股东权。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的股权就是狭义的股东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是股权的所有者,有实质意义股东和形式意义股东之分。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向公司注入资金的人和公司存续期间通过股权转让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即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实际对公司出资,从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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