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隐名投资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2018-12-05王海均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1期
王海均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牡丹江 157000)
一、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征
“隐名投资”这一词,严格来说并非是法律专业术语,而是一种经济活动现象,用来描述商业投资过程中的一种现象。结合已有案例,隐名投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本投资,不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现金形式出现,只以现金的形式出现。在多数从事此类研究学者的文献中,常常把隐名投资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来说就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研讨是否在公司注册过程中进行实名投资的叫广义上的隐名投资研究;从保护个体利益角度出发研讨投资人投资过程中为何“借名”地叫狭义上的隐名投资研究。以笔者自身经验而言,涉及狭义隐名投资的纠纷案件数量较前者更多一些。
隐名投资人,常常又称隐名股东或借名股东。这些名称上的区别,主要是视投资人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运营而言的。不参加公司运营的,同一部分人有身份保密约定协议的叫隐名股东,也叫不完全隐名。而通过以他人名义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投资人,被称为借名股东。当然也有既没有身份保密约定协议,也不参与借名管理的情况出现,这其中主要以海外投资人居多。法律因素和个人因素是造成隐名投资的两个最主要原因。例如,按我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股东大会人数限制的;还有对公职人员和一些特定(海外)人员所能参与的行业有严格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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