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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处理解析

2018-12-05梁晓燕关国庆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1期
关键词:薪金劳务所得税

梁晓燕,关国庆,李 勇

(长庆油田分公司人事服务中心,西安 710018)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在邮政、电信及银行等服务行业的推广非常快,且收获了一定成绩。通过了解实践案例可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福利等要放入哪个会计核算科目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要依据工资薪金,抑或是劳务报酬标准进行扣缴等,都是企业管理者急需深层探索的问题,且在实际处理中存在很多疑虑。下面,对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处理进行深层探索。

一、分析劳务派遣服务

1.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据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促使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形式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1]。

2.服务政策。本文是以新疆地区为例对劳务派遣用工薪酬进行深层探索,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就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服务政府,具体如下:其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三,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劳务派遣用工薪酬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处理方法问题。这项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企业支出的工资薪金不具备相关手续作为依据。阅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知,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的过程中,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作,而是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作。而我国税法中要求企业合理支出的工资薪金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务合同,在这一背景下因为没有有关手续作为依据,致使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将劳务用工的工资列到劳务费用中,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发票进行做账。

2.劳务派遣用工构成的税收问题。了解实践案例可知,此类问题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所得税问题。结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知,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前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受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影响,企业要在所得税前扣除给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但在企业账务处理中劳务合同因为没有相关手续作为依据,导致其难以作为工资薪金进行操作,致使企业只能用作劳务费进行扣除。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务派遣用工来说,企业是依据工资薪金所得税,还是劳务报酬进行扣税。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属于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为企业、事业单位在列账过程中,只能将其看成是劳务费用,致使其出现两大问题,依据劳务费列只能以劳务报酬进行扣税,与当前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法出现差异;若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税,在列账过程中又无法操作[2]。

三、对劳务派遣用工薪酬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方法分析

1.优化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具体分为两方面:其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如替代性、辅助性等岗位,其他岗位要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作,不能找任意理由逃脱用工责任;其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与检查工作,及时明确潜藏的逃避行为,对于那些在已经确定为非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提出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政府要加大整改力度,以此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工作可以有序进行。

2.在职工薪酬中添加劳务派遣用工薪酬。通过了解现阶段推广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可知,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符合其中提出的工资薪酬。劳务派遣用工从本质上讲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购买劳务服务,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所需的工作人数。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间的一种关系。在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后可知,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做一样的工作,拿一样的工资,并不是劳务报酬。由此可见,在职工薪酬中添加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3.明确划分薪酬列账问题。了解实践案例可知,以现阶段用人单位展现出的账目处理问题为基础进行深层研究,税务部门可以提出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报酬记入到工资薪酬所得中,以此便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劳动人员的角度分析,也可以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要求,依据工资薪金所得税进行扣税[3]。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以及企业所在的市场环境正处于竞争压力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企业一定要优化财务管理,做好劳务用工待遇处理工作,因为这些都会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水平,所以突破传统意义上固定劳动力的约束与优化财务处理制度都是当前企业发展必须要做的工作。而随之提出的劳务派遣用工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企业提出的用工需求,对比传统意义上固定劳动力,其不但可以减少成本支出,而且可以降低企业需要承担的压力。由此,要想保障企业与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协调发展,一定要结合企业需求提出全新的劳务派遣用工策略,并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工作的关注,以此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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