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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风险及防范机制研究

2018-12-05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1期
关键词:筹融资信用风险借贷

王 理

(河南工业大学,郑州 450001)

网络交易的定义是交易或借贷双方在网络上进行某个商品交换的业务。网络交易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业务:一是与网上交易相关联的结算业务;二是根据平台累积的销售记录信用良好的基础之上派生的信用小微贷款业务;三是与正常账户相关联的销售金融产品的业务;四是提供信息的交易平台,对象是资金借贷的双方。在此基础上,网络交易业务主要分为电子支付中的第三方支付、网络银行、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等四种业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能够严格管理的只有与货币活动息息相关的结算业务。

一、中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及现状

1996年11月,中国开始了网络交易的时代。据相关报告,中国在2001年的网络交易额仅有13亿元,然而在2011年就已经达到了7 825.6亿元。在近些年网络市场逐渐成熟发展,中国的消费群体结构的年龄分布结构已趋向成熟,不再只局限于像过去一样的年轻人群。从2012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在只有8.1万亿元的情况下,在经过了3年之后规模增长至16.4万亿元,尽管增长率在未来几年可能会呈现减速态势,但仍预估到2019年交易规模将达到32.7万亿元。

网络交易中的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从2011—2013年的发展阶段到2016年出现大幅度增加,交易规模达到78.7万亿元,而网络借贷公司规模从2011年的214家增加到了2013年的814家,并预计于2018年底达到5 505家。在保持增长的情况下,2013年的增长率达到历史最高值173.2%。众筹融资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中国的首家众筹网站在2011年成立,2012年融资规模仅0.7亿元,在2013年的时候,仅仅一年的时间,融资规模就已经达到了2亿元,当年增长率高达187.1%,预计2018年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50.2亿元,增长率预计为107.9%。

二、网络交易风险的类别

1.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得到合法渠道对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和自身实力认证许可的独立机构,以网络技术为媒介,在使用者之间搭桥,为买卖双方提供的支付第三方服务。在这一方面主要存在的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或者操作流程设计失误而出现的资金损失,而法律风险则是指由于网络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所导致的第三方身陷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2.网络借贷的风险。网络借贷是指借入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与借出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某个网络平台直接发生资金借入借出的行为后,从而完成整个资金交易的过程。在这一方面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信息的披露不全面、平台自身信息和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不透明所导致的投资者无法从有限的信息披露中全面地了解平台运营、管理情况。操作风险属于技术性问题,主要指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导致对于核心机密数据的泄露。法律风险则指在借贷平台上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法律法规带来的边缘问题、非法集资及资金保管问题。

3.众筹融资的风险。众筹是指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项目并募得社会上的人们资金的行为,作为获得资金的答谢,通常发起人会采取给出资人一些物质上的回报这个筹得资金的过程。这个类别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当项目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出现不真实的情况或者出现欺骗公众只为筹得资金却另有企图隐瞒了真实项目意图时,就会发生由发起者产生的信用风险。而法律风险是由于中国众筹融资发展比较晚所带来的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等问题。

三、中国网络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格局已经形成了,继续坚持各个行业独立监督管理的方式似乎已经阻碍了相关行业的业务创新与发展。现今的监督管理协调系统未能满足当前的监管需求,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协调网络交易的不同交易市场、不同种类的业务。

1.缺乏独立权威的监管机构。目前,中国在网络交易监管机构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缺乏独立权威的监管机构发布具体的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现在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对网络交易的所有业态全部进行系统监管,但是现实发展过程中又需要这么一个机构的存在,所以出现了监管机构的缺位。其次,监管方法不具有时效性,无法匹配发展态势。目前在金融行业领域实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与网络交易的业态匹配,出现问题的往往都是特例,网络这个特性没有办法在现有的监管方法中得到解决。

2.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也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但仍远远落后于网络交易的发展速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交易到底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中是什么地位。比如上文中讲到的第三方支付的含义,指的是得到合法渠道对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和自身实力认证许可的独立机构,以网络技术为媒介,在使用者之间搭桥,为买卖双方提供的支付第三方服务。但是截至目前,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法律地位的确认还是无法可依。

3.缺乏公开透明的信用体系。央行拥有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已是传统金融授信或放贷的重要依据来源。因此,理想状态是网络交易的信用风险防范也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来控制风险。因为前文论述的法律问题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网络交易无法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进行信用数据真假的核查,也没有办法将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公示出来,因此会发生网络平台利用信息优势欺瞒诱骗投资者、融资者对重要信息进行隐瞒来骗取低成本的资金的情况。所以,现今中国在网络交易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外加惩处力度不足和低成本的违规行为,更是加剧了信用风险的发生。

4.缺乏操作安全的技术保障。网络交易较传统金融而言,技术性更强,对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更高,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的同时,辅助技术保障对应对操作风险必不可少。但是,目前中国的网络交易中对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没有做到严格把关,缺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和众筹等网络操作的安全审核细则,除了个别目前自身安全系统发展相对成熟的网络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技术性操作失误导致的资金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对中国网络交易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

通过借鉴更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经验之后,提出针对我国的具体措施。

1.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防范建议。根据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主要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从防范操作风险来说应当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一方面需要提高现在每一笔支付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利用时间缩短的优势不给黑客可乘之机。另外,第三方支付公司也需要不断进行APP后台运行系统的完善升级,为支付营造安全的交易环境。消费者也应该避免因自身操作失误,如个人涉密信息泄露、个人密码泄露、转错交易账户等问题而导致的资金损失问题。而关于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应当建立独立权威的监管机构,并且建立以第三方支付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规定经营过程的具体要求、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范围以及跨国清算、结算业务的实行过程具体要求、汇率利率的参考标准等。

2.对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建议。网络借贷从诞生以来就伴随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目前,中国的风险防范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针对中国网络借贷本身存在的风险,从以下三个方面给出建议。首先,应明确界定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也要结合监管分工的细则,给予其明确的地位界定。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关标准及流程,引导其有序地接入到央行征信系统中。同时,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教育,从而引导客户理性地面对风险,避免盲目相信虚假信息,自觉提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操作平台应该采取更权威的技术对平台后台运行系统进行保证,防患于未然,定期维护运行系统,更新系统漏洞。最后,应明确规定网络借贷的所属法律监管范畴,确保网络借贷属于法律监管区域之中,而不是灰色地带。法规中应明令禁止非法集资,并具体到集资的人数上限及规定资金金额的上限等。

3.对众筹融资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对于众筹融资,中国起步晚,因此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第一,众筹融资的定义决定了公众需要提高自己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一是项目发起人是否使用虚假身份问题和项目资金募集成功后是否会出现项目发起人不兑现承诺问题,二是众筹平台的项目审核是否具有可行性、资金管理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第二,在法律方面要让众筹融资有法律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从法律上规定众筹的法律地位,让众筹在法律上有依据,让众筹融资在法律政策保护下,推动网络交易市场朝着更安全、更稳定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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