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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生的独立判断能力

2018-12-03李硕

江西教育A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学校

李硕

今年7月,温州苍南县饶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学校却来电说他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两年多,引起了舆论的广泛讨论。

就此前的新闻陈述,很可能是与《高等教育法》相违背的。因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为例,其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很显然普通消费的公立大学就不属于“高收费私立学校”,若学校不录取该学生的话,对该学生不存在另外救濟的可能,这实质上是对其教育权的侵害。从法理上说,发挥法律谦抑性原则,也不宜把法律责任扩大。而法律似乎也没有赋予学校以行政主体资格,来对学生采取这种措施。

有人说这位学生也并不无辜,他也受益于他父亲的赖账行为。但如果就因为他从这种行为中受益,其正当权益就受限制的话,那医院是否有拒绝为老赖的父母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力?奇怪的是,这样不值得一驳的观点,似乎也极有市场。

值得庆幸的是,此事后来得到进一步的澄清,但围绕这件事情爆出来各类令人啼笑皆非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者也无法以清晰的论证使对方信服,反映出大部分公众缺乏足够的逻辑与法律素养去介入这类公共事件的讨论,值得忧虑。

托克维尔曾这样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制度不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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