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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斷代標準評議(一)

2018-12-02常玉芝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18年0期
关键词:武丁時代甲骨

常玉芝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引 言

甲骨斷代研究是甲骨學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工作。殷墟甲骨文自1899年王懿榮首先發現至今已有近120年了,在這漫長的時間裏,學者們對殷墟甲骨的斷代研究前赴後繼,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筆者認爲可將百年來的甲骨斷代研究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1899年甲骨文的發現到1933年董作賓發表《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之前,約有34年的時間;第二階段由1933年《甲骨文斷代研究例》發表到1956年陳夢家發表《殷虚卜辭綜述》之前,約有23年的時間;第三階段由1956年《殷虚卜辭綜述》發表到1977年李學勤發表《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之前,約有21年的時間;第四階段由1977年《論“婦好”墓的年代及有關問題》發表至今,已有整整40年的時間。本文擬對這四個階段的甲骨斷代標準研究做較詳細的介紹與評議。

第一階段: 1899年至1933年,甲骨斷代研究初始階段。代表人物是羅振玉和王國維。

這一時期的甲骨,在1928年之前,均爲非科學發掘所得。1903年,劉鶚編著了第一部甲骨著録書《鐵雲藏龜》,他在《自序》中説,從甲骨上刻的“祖乙、祖辛、母庚,以天干爲名”,認定甲骨是殷人遺物。(1)劉鶚: 《鐵雲藏龜·自序》,抱殘守缺齋石印本,1903年。1914年,羅振玉在《殷虚書契考釋》“自序”中説,卜辭中有“康祖丁”、“武祖乙”、“文武丁”稱謂,“今證之卜辭,則是‘徙于武乙,去于帝乙’”,(2)羅振玉: 《殷虚書契考釋·自序》,1914年;增訂本,1927年。即認定甲骨是殷王武乙至帝乙時遺物。1917年,王國維發表《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3)王國維: 《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1917年;《觀堂集林》卷九,北京: 中華書局1984年版。舉《後·上》19.14的“癸酉卜,行貞: 王〔賓〕父丁歲三牛及兄己一牛、兄庚〔一牛〕,亡尤”,(4)該辭王氏漏釋“行”、“尤”二字。該片即《合集》23187。《後·上》7.7的“癸亥〔卜〕,貞: 兄庚歲……及兄己……”,(5)該片王氏未釋“歲”、“”二字,而且在《後編·上》第7頁,不是王氏所説在第8頁。該片與《後·上》7·9是一骨之折,《合集》已拼合,著録號是《合集》23477。《後·上》7.9的“貞: 兄庚歲及兄己其牛”,(6)該片王氏未釋“歲”字,也是在《後編·上》第7頁,不是王氏所説第8頁。原辭是“庚己其牛”,當是“兄己其牛”的誤刻。該片與《後·上》7.7是一骨之折,《合集》已拼合,著録號是《合集》23477。説:“考商時諸帝中,凡丁之子,無己庚二人相繼在位者,惟武丁之子有孝己,有祖庚,有祖甲,則此條乃祖甲時所卜,父丁即武丁,兄己兄庚即孝己及祖庚也。”即王國維根據上述三版卜辭中的“父丁”、“兄己”、“兄庚”的親屬稱謂和世系關係,確定這些卜辭是商時“祖甲時所卜”。他又舉《後·上》25.9 的“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7)原片“牡”作“”。該片即《合集》2131。上述王國維所引《後·上》各片都只是指出它們在《後編》的頁碼,並未舉出片號,各片號是筆者查閲卜辭内容後補上的。説:“此當爲武丁時所卜。父甲父庚父辛即陽甲盤庚小辛,皆小乙之兄,而武丁之諸父也(羅參事説)。”即王氏根據此片上的“父甲”、“父庚”、“父辛”親屬稱謂和世系關係,確定該片卜辭是“武丁時所卜”,而注明“羅參事説”,是言羅振玉也持此種看法。1923年,王國維在《説殷》一文中説:“盤庚以後,帝乙以前,皆宅殷虚。”(8)王國維: 《古史新證》第五章“殷”,《國學月刊》1927年第2卷第8至10期合刊。至此,羅、王二氏都認定甲骨文包含的時代是從武丁到帝乙時。羅振玉、王國維開闢了以稱謂兼世系推定甲骨卜辭時代的先河。

這一階段中,需要提及的還有加拿大學者明義士。1924年,小屯村民在築墻取土時發現了一坑甲骨,約300餘片,後爲明義士所得。1928年,明氏將其編入《殷虚卜辭後編》,在未完成的“序”中,他利用親屬稱謂“父乙”、“父丁”,再結合字體進行斷代,認爲“父乙”是指小乙,“父丁”是指武丁,遂定這部分甲骨的時代是在武丁、祖庚之世。(9)許進雄: 《〈殷墟卜辭後編〉編者的話》,臺北: 藝文印書館1972年版。對於明氏的斷代,董作賓、陳夢家反對,他們認爲“父丁”是指康丁,“父乙”是指武乙,這部分甲骨的時代是在武乙、文丁之世。陳夢家説:“1928年明義士將其未收於《殷虚卜辭》的甲骨一千餘版拓成墨本,名爲《殷虚卜辭後編》(未印)。其未完成的叙言,曾將1924年冬小屯村中一坑所出三百餘片加以分類,企圖以稱謂與字體决定甲骨年代。此坑所出我定爲康丁、武乙、文丁三王卜辭,而明氏誤認‘父丁’爲武丁(其實是武乙稱康丁),‘父乙’爲小乙(其實是文丁稱武乙),因此他的斷代不免全錯了。”(10)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135—136。李學勤則贊同明義士的意見,1977年以後,他提出所謂“歷組”卜辭的時代問題,就是采用明義士的做法,用稱謂與字體論述“歷組”卜辭的時代是在武丁至祖庚時期(詳另文)。(11)李學勤: 《小屯南地甲骨與甲骨分期》,《文物》1981年第5期。明義士以稱謂進行甲骨斷代無疑是受了羅振玉、王國維的啓發,但他是首位注意運用字體進行斷代的學者。

總之,第一階段的甲骨斷代研究,由於當時所見甲骨均爲非科學發掘所得,所以學者只能根據卜辭中的稱謂、世系連带字體來推斷卜辭的時代。當時還不能够提出系統的甲骨斷代標準,但已引出以稱謂、世系及字體定時代的端緒。羅振玉、王國維對甲骨斷代研究具有開山之功。

第二階段: 1933年至1956年,結合考古發掘,系統提出甲骨斷代標準。代表人物是董作賓。

1928年秋至1937年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在殷墟進行了十五次科學發掘。董作賓在1928年至1934年間,8次主持或參加了殷墟的發掘,他是第一、五、九次發掘的主持人,第二、三、四、六、七次發掘的參加者,又受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委托,監察了第十一、十三兩次發掘。

在1929年10月進行殷墟第三次發掘時,發現了四版大龜甲,董作賓對這四版龜甲上的卜辭進行了研究,於1931年6月發表了《大龜四版考釋》一文。(12)董作賓: 《大龜四版考釋》,《安陽發掘報告》1931年第3期。在該文中,他指出卜辭中長期不明的“卜”下“貞”上一字實是“貞人”的名字,指出利用“貞人”可以推斷卜辭的時代,這就是“貞人斷代説”;同時,他還提出了八項甲骨斷代標準: 1. 坑層;2. 同出器物;3. 貞卜事類;4. 所祀帝王;5. 貞人;6. 文體;7. 用字;8. 書法。1933年1月,董先生又通過對前五次發掘所得卜辭材料的研究,發表了著名的論文《甲骨文斷代研究例》,(13)董作賓: 《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一種《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上册,1933年。把甲骨斷代標準修改、完善爲十項: 1. 世系;2. 稱謂;3. 貞人;4. 坑位;5. 方國;6. 人物;7. 事類;8. 文法;9. 字形;10. 書體。根據十項斷代標準,他將殷墟甲骨“粗略地分爲五期”:

第一期: 武丁及其以前(盤庚、小辛、小乙)

第二期: 祖庚、祖甲

第三期: 廩辛、康丁

第四期: 武乙、文丁

第五期: 帝乙、帝辛

董作賓的甲骨分期研究比羅振玉、王國維進了一步,將甲骨的時代上推到武丁之前的盤庚、小辛、小乙,下延到帝辛,證實了“自盤庚徙殷,至紂之滅,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14)見陳逢衡: 《竹書紀年集證》卷49,轉引自方詩銘、王修齡: 《古本竹書紀年輯證》,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頁30。

對於自己“粗略”的分期,董先生説:“分卜辭的時期爲五,這是粗疏的、暫時的,將來必要求精細。”他“本着五個時期的劃分,就十種標準一一舉例論述之”。這裏論述董先生的十項標準時,對卜辭和商史的詳細論證及其貢獻暂且不録,只對他就各項斷代標準的論述做簡要評介。1. 關於“世系”。他説:“斷代研究的第一步工作,即是定殷人的世系;世系定了,然後纔有分劃時期的可言。” 2. 關於“稱謂”。他説:“由各種稱謂定此卜辭應在某王時代,這是斷代研究的絶好標準。”3. 關於“貞人”。他説:“貞人説的成立,爲斷代研究的主要動機,由許多貞人定每一卜辭的時代,更由所祀先祖等的稱謂,而定此許多貞人是屬於某帝王的時代,這樣,我們就可以指出某貞人是某王的史官。如果我們把同在一版上的貞人聯絡起來,他們就可以成爲一個團體。”即“貞人集團”。“貞人”的發現是“在斷代研究上,添了一個最確實而有力的憑證”。4. 關於“坑位”。董先生在該文中論述的是前五次發掘的“坑位”情况,他説“就出土甲骨文字的坑位,分爲五區”,“‘坑位’是出土甲骨的地點”,而且“只限於民國十七年至廿六年中央研究院發掘的材料,不能概括全部甲骨文”。這裏,董先生明確指出他所説的“坑位”是指出土甲骨的地點,即是指灰坑所在發掘區的區位,區位是在發掘時人爲劃分的,這與後來考古學所説的“坑位”是指灰坑在地層中的縱向位置不同。董先生説,由各區出土的甲骨文字證明,殷墟包含的時間是從盤庚到帝辛。他列出了一個前五次發掘在五個區裏發現的甲骨文的期屬表,即一區村北出一、二、五期,二區村北出一、二期,三區村中、南出三、四期,四區村北出一、二、三、五期,五區村北出一、二期。1956年,陳夢家指出董先生對各區所出甲骨的分期是有錯誤的(見後文)。(15)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第四章,北京: 科學出版社1956年版。李學勤在八十年代提出的殷墟甲骨發展的“兩系説”,就是以董先生的這個前五次發掘的所謂“坑位”爲根據的。(16)李學勤: 《殷墟甲骨兩系説與歷組卜辭》,《李學勤集》,哈爾濱: 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殷墟甲骨分期的兩系説》,《古文字研究》第18輯,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版。5. 關於方國。董先生説,各時期與各國的關係有所不同,“從方國的關係上,也可以看出每一時期的特異之點”,因此,研究方國變化可有助於推斷時代。6. 關於人物。董先生説,與“方國”一樣,“各時期的人物如史官、諸侯、臣僚,也都有所隸屬”,即各個時期的人物有所不同,因此,由人物的相互關係,可以推定時代。7. 關 於事類。董先生説:“由貞卜事類可以分時期的,無如祭祀。每一時代的祭法和所祭的祖先神祇,都有不同。……其次如征伐,如卜旬,如帚矛的記載,皆可爲分期研究的標準。”8. 關於文法。董先生説:“由文法的隨時變易上,也可爲劃定時期的標準。”9. 關於字形。董先生説:“殷虚文字經過了二百餘年的長期,許多字都有他由簡而繁的演變過程,這在分期整理完竣之後,自然可以找出一個系統來。”這裏值得注意的是,董先生説的字形斷代是“在分期整理完竣之後”的事。10. 關於書體。董先生説:“從各時期文字書法的不同上,可以看出殷代二百餘年間文風的盛衰。”董先生還特别强調了運用十項斷代標準進行斷代時的主次,他説:“斷代的十個標準,主要的法寶不過是‘稱謂’同‘貞人’,其餘八項,除了‘世系’之外,都是由稱謂、貞人推演出來的。”(17)董作賓: 《殷虚文字乙編·序》上輯,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48年。“世系、稱謂、貞人三位一體,都是斷代的基礎。‘坑位’是出土甲骨的地點,只限於民國十七年至廿六年中研院發掘的材料,不能概括全部甲骨文。‘方國’、‘事類’、‘文法’、‘字形’、‘書體’都是根據有貞人的基本片子推演出來的,也可以説是間接的標準。因爲如果有一片卜辭只殘餘幾個干支字,或者没有貞人的‘卜夕’、‘卜旬’片子,那就只好在‘字形’和‘書體’或其他標準上找時代了。”(18)董作賓: 《甲骨學五十年》,臺北: 藝文印書館1955年版(此處轉引自劉夢溪主編: 《董作賓卷》之《甲骨學六十年》,石家莊: 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下同)。

1933年之後,董先生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對殷代曆法的研究中,耗費十年,於1945年出版了《殷曆譜》一書。在該書中,他稱又發現了殷代的禮制有新、舊兩派的不同,説:“由本書分期分類整理卜辭之結果,乃得一更新之方法,即所謂分派之研究。此一方法須打破余舊日分爲五期之説,即别分殷代禮制爲新舊兩派,以武丁祖庚上世及文武丁爲舊派,以祖甲至武乙、帝乙、帝辛爲新派也。”(19)董作賓: 《殷曆譜·自序》,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45年。董氏後來將武乙改爲舊派,見《殷曆譜的自我檢討》,《大陸雜志》第9卷第4期。即他定武丁、祖庚、文武丁爲舊派,祖甲、廩辛、康丁、武乙、帝乙、帝辛爲新派,在分期研究法之外又提出了個分派研究法。分派研究法在學術界一直存在争議,如陳夢家説:“字體文例如一切制度是逐漸向前演化的,不能機械的武斷的用朝代來分割。因此董氏《殷曆譜》所標的新派舊派不但是不需要的,也是不正確的。”(20)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155。下文凡引該書,都只在文後用括號標出頁碼(以1988年中華書局本爲準),不再另作注明。

1948年《殷虚文字乙編》出版,該書收入“殷墟發掘第十三次至第十五次所采獲的甲骨文字”,三次發掘主要“集中在村北的BC兩區”。董先生在《乙編·序》中説,他在寫《殷曆譜》做新、舊兩派研究時,就已發現文武丁“從紀日法、月名、祀典各方面看,他都恢復了舊派的制度,只有一個唐的名稱没有復活,仍然叫大乙,這是一個堅强的、惟一的證據。”即“由於稱唐爲大乙,可以斷定絶對不是武丁”的。由此,他認爲自己在1933年的《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將有貞人、、勺、余、我、子、、、卣等卜辭劃歸在第一期武丁時是不對的。現在經過十八年的研究,乃認定貞人犾、勺、、、余、我、子、、、車、史、万、幸、、卣、取、叶等17人的卜辭都應屬於文武丁時期。文武丁卜辭集中在第十三次發掘村北B區的兩個坑: 119坑(共298版,(21)董先生在《殷虚文字乙編·序》中對B119坑出土的甲骨片數有296、298版兩説。其中1版屬武丁)、YH006坑(207版,其中6版屬武丁),以及“散見别的坑中的共13版”,即總共511版全屬於文武丁卜辭。董先生對比文武丁與武丁在文字、曆法、祀典、文例、事類等方面的異同,得出文武丁絶大部分恢復了武丁時的舊制,即“文武丁復古”了,稱是“揭穿了文武丁時代卜辭的謎”。總之,1948年,董作賓將1933年劃歸到第一期武丁的一部分卜辭,即後來被陳夢家稱作“組”、“子組”、“午組”的卜辭,移到了第四期文武丁時。這是繼明義士之後,對第四期卜辭發表的第二個意見。對董先生的這個改定,陳夢家在1950年代初,就指出其是錯誤的,陳先生認爲這幾組卜辭仍應是武丁時代的(詳見後文)。李學勤在六十年代以前是肯定董先生的改定的,後他又提出這幾組卜辭是“非王卜辭”、“婦女卜辭”。陳夢家的意見被後來不斷發現的新材料證明是正確的,目前學術界對此已基本達成共識。

1955年,董作賓在《甲骨學五十年》中説,“第一期應包括祖庚,不能只限於武丁”。(22)董作賓: 《甲骨學五十年》。董先生説《甲》3553的“何”是第三期貞人,可以早到第二期。(23)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頁155。這些表明他已認識到不能機械地用王世來劃分卜辭的時代。

綜觀第二階段的甲骨斷代研究,是利用比較科學的考古學方法發掘所得的材料進行的。董作賓先是發現了卜辭中的“貞人”,指出利用貞人可以推斷卜辭的時代,“貞人説”是個重大的發現;繼而他又系統地提出了甲骨斷代的十項標準,並利用十項斷代標準將殷墟甲骨卜辭按王世劃分爲五期。這些成果開創了甲骨斷代研究的新局面,提升了甲骨文的史料價值,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但他的十項斷代標準中的“坑位”標準,所指是不够科學的;“人物”作爲斷代標準也是不合適的;特别是後來他提出的“新派”、“舊派”説,基本上是不被学界接受的;而所謂“揭穿了文武丁卜辭的謎”,更是被學界指出是錯誤的。

第三階段: 1956年至1977年,甲骨斷代研究進一步深化。代表人物是陳夢家。

陳夢家從1951年到1954年,陸續發表了《甲骨斷代學》系列文章,(24)分别刊於《燕京學報》1951年第40期和《考古學報》第5、6、8期(1951—1954年)。後匯總並更加詳論於1956年出版的《殷虚卜辭綜述》一書的第四章、第五章中。(25)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陳夢家的甲骨斷代研究繼承和發展了董作賓的甲骨斷代學説,他的主要貢獻有: 將董氏十項斷代標準進行了歸納整理,濃縮成甲骨斷代三大標準,論述了各大標準的運作程序和必須遵循的規則;指出董氏一些斷代標準具有局限性;指出董氏五期斷代法的缺陷,另外創立了“卜人組”的斷代方法;詳細論證了武丁至帝辛各組卜辭的時代,論述中藴含着一個王世不是只有一種類型的卜辭,一種類型的卜辭也不只限於一個王世的觀念;論證了董氏所謂“文武丁卜辭”的斷代錯誤;等等。

一、 歸納出甲骨斷代三大標準

陳夢家對董作賓的甲骨斷代十項標準逐一作了分析、研究,剔除了具有局限性的“坑位”、“人物”標準,在董氏“貞人説”的基礎上創立了“卜人組”的斷代標準,將董氏的各項斷代標準整理濃縮成三大標準,論述了運用各大標準斷代所必須遵循的規則。

第一標準: 董作賓斷代十項標準中的前三項標準分别是世系、稱謂、貞人(陳氏稱作“占卜者”或“卜人”),對此,陳夢家給予認同。他説:“此三者(世系、稱謂、占卜者)乃是甲骨斷代的首先條件,我們姑名之爲第一標準。”即陳先生將董先生的前三項標準歸納爲第一標準。但他强調,“三者之中,占卜者尤爲重要”,“占卜者之所以重要,因爲僅僅依靠稱謂斷代,其材料究屬有限。並且,單獨的稱謂不足以爲斷代的標準,如‘父乙’可以是武丁稱小乙,也可以是文丁稱武乙。占卜者是最好的斷代標準,因爲: (1) 同一卜人可以在不同卜辭中記載若干稱謂(下略);(2) 在同一版甲骨上往往載有若干卜人,他們是同時的人,因此將同時卜人見於不同版的諸種稱謂匯聚起來,可以得到某一時代整個的稱謂系統”(137頁)。這裏,陳先生指出被董先生稱之爲“斷代基礎”的三項標準——世系、稱謂、貞人(占卜者),“乃是甲骨斷代的首先條件”,他將其歸結爲斷代的第一標準。但他强調“三者之中,占卜者尤爲重要”,“因爲僅僅依靠稱謂斷代,其材料究屬有限”,並且“單獨的稱謂不足以爲斷代的標準”,如“父乙”稱謂,在第一期中指武丁之父小乙,在第四期中指文丁之父武乙。而因“同一卜人可以在不同卜辭中記載若干稱謂”,而將“同時卜人見於不同版的諸種稱謂匯聚起來,可以得到某一時代整個的稱謂係統”,因此,“占卜者是最好的斷代標準”。

第二標準: 陳先生説:“根據第一標準,我們可以有兩種標準片: 一種是不具卜人名而可由稱謂决定年代者,屬於此者不很多;一種是具有可定年代的卜人名字者,屬於此者爲數甚多。從上述兩種標準片,我們便有足够數量的斷代材料來研究不同時代的

甲. 字體,包括字形的構造和書法、風格等;

乙. 詞彙,包括常用詞、術語、合文等;

丙. 文例,包括行款、卜辭形式、文法等。

如此排列爲表,可知某一時代字體、詞彙與文例的特徵,用此特徵可以判定不具卜人的卜辭的年代。我們姑名之爲第二標準。”(137頁)即字體、詞彙、文例是斷代的第二標準。這裏,陳先生强調第二標準的字體、詞彙、文例等特徵,是從第一標準提供的可定年代的標準片中總結出來的,只有在掌握了某一確定時代的字體、詞彙、文例特徵後,纔可以用此特徵去判定那些不具卜人的卜辭的時代。陳先生的第二標準含有董先生斷代標準的第八項文法、第九項字形、第十項書體,但其所包含的内容更加豐富,並且指出了運用這些斷代標準的前提。

第三標準: 陳夢家説:“利用上述兩標準,可將所有的甲骨刻辭按其内容分别爲不同的事類而加以研究。卜辭内容大别爲六:

一. 祭祀 對祖先與自然神祇的祭祀與求告等;

二. 天象 風、雨、啓、水及天變等;

三. 年成 年成與農業等;

四. 征伐 對外戰争與邊鄙的侵犯等;

五. 王事 王之田獵、遊止、疾、夢、生子等;

六. 卜旬 來旬今夕的卜問。

此各類如以分期之法研究,即可綜合成某一時期的祀典、曆法、史實以及其他制度。各種制度的不同,也可作爲判别時代的一種用處,姑名之爲第三標準。”(138頁)即事類是斷代的第三標準。這裏,陳先生指出,事類是根據第一、第二標準給出的具有確切時代的卜辭分析總結出來的,將各類“以分期之法研究,即可綜合成某一時期的祀典、曆法、史實以及其他制度”,而“各種制度的不同,也可以作爲判别時代一種用處”(138頁)。陳夢家的第三標準含有董作賓斷代標準的第五項方國、第七項事類,而且所包含的内容更爲廣泛,並且指出了運用事類進行斷代的程序。

陳先生歸納的三大標準,給我們繪製了一幅清晰的甲骨斷代路綫圖。他把董作賓十項斷代標準中,除第四項“坑位”、第六項“人物”之外的八項,進行了科學的分類、整理、歸納,濃縮成三大標準,闡述了三大標準之間相互依附的關係,構成了一個環環相扣、條理分明的整體,改變了董氏十項斷代標準的分散狀况。陳先生並告誡説:“上述的三種標準,必須要依照先後次序逐步進行,必須要根據了材料作歸納的工作,必須要在嚴格的管制下尋求條例。”(138頁)這裏的三個“必须”、一個“次序”、一個“歸納”、一個“管制”,就是强調在運用三大標準進行甲骨斷代時,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則。

陳先生説根據三大斷代標準,可以將已出土於安陽小屯的殷代卜辭並少數的記事刻辭分爲九期,即武丁、祖庚、祖甲、廩辛、康丁、武乙、文丁、帝乙、帝辛卜辭,剔出了董作賓的盤庚、小辛、小乙卜辭。他並説在“實際分辨時,常有困難”,所以在可以細分時,盡量用九期分法,在不容易細分時則采用董作賓的五期分法,甚或他提出的早、中、晚三期的大概分法(138頁)。

在陳先生的三大斷代標準中,没有收入董作賓斷代的第四項標準“坑位”、第六項標準“人物”。之所以如此,是因爲董氏提供的“甲骨出土的坑位,在斷代上只能作有限的指示”(137頁)。董作賓在1931年《大龜四版考釋》一文中,首次提出“坑層”可作爲斷代的方法。1933年在《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將“坑層”改爲“坑位”,列入第四項斷代標準(緊接在“世系”、“稱謂”、“貞人”之後),並列出前五次發掘在五個發掘區裏的灰坑中出土的甲骨文的時代,他“以爲某區某些坑只出某幾期卜辭”(139頁)。1956年,陳夢家在《殷虚卜辭綜述》第四章《斷代上》中專門列出一節(第二節)討論董氏的“坑位”標準。他説: 截止到1956年,中研院對十五次發掘的坑位資料公布的還十分有限,“因爲坑位對於甲骨斷代有相當重要的關係,所以不得不暫就有限的資料加以研究”(139頁)。陳先生首先對董氏的“坑位”概念提出疑議,他説:“所謂坑位應該和‘區’分别,A、B、C、D、E等區是爲發掘與記録方便起見在地面上所作人爲的分界,並非根據了地下遺物的構成年代而劃分的。”這是説,董氏將灰坑所在的人爲劃分的發掘區的區位當成了斷代的“坑位”,而人爲劃分的發掘區不是根據地下遺物的構成年代而劃分的,因此“區位”是不能表示灰坑的時代的。考察灰坑的時代,“必須是某些獨立的儲積甲骨的穴窖纔有可能定這個坑包含某個或某些朝代的卜辭”,“某坑出土的甲骨屬於某某期,必須根據了卜辭本身的斷代標準,如卜人、稱謂、字體、文例等等,這些斷代標準必須嚴格而準確,纔能定出某坑甲骨的時期”。因此,董氏的所謂“坑位”,“只能供給我們以有限度的斷代啓示,而在應用它斷代時需要十分的謹慎”(140—141頁)。陳夢家還特别告誡説“坑以外我們自得注意層次”(第140頁)。陳先生没有參加過田野考古發掘,却能够提示斷代應注意灰坑所在的“層次”即地層,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再一個是陳先生也没有將董氏斷代標準的第六項“人物”列入專項斷代標準,其原因: 一個是人物的活動是包含在各種“事類”之中的;第二個是古代存在着異代同名的現象,各代之間同名者衆,單獨地依靠某個人物進行斷代必定是不準確的,所以 “人物”不能作爲獨立的斷代標準來使用。陳夢家在斷代標準中,没有將董作賓的“坑位”和“人物”兩項列入其中,實在是有先見之明。君不見,自70年代後半段起,就有學者利用被陳夢家批評過的董氏的所謂“坑位”(區位),提出殷墟甲骨發展的“兩系説”;利用被陳夢家抽出不單列的董氏斷代標準中的“人物”(“婦好”等),作爲所謂“歷組”卜辭提前的主要根據;利用被陳夢家(還有董作賓)提醒不能靠單獨的稱謂(“父丁”、“父乙”)斷代,來論證“歷組”卜辭的時代。由此造成了至今長達四十年之久的甲骨斷代的混亂局面。

總之,陳夢家的三項甲骨斷代標準是對董作賓十項甲骨斷代標準的繼承、發展和修訂,他提出的甲骨斷代標準是科學的、適用的當然有的地方還需要今後做進一步地完善。

二、 建立“卜人組”,並推斷各組卜辭的時代

1931年,董作賓發表《大龜四版考釋》一文,指出卜辭中“卜”下“貞”上一字是“貞人”的名字,並且利用“貞人”可以推定卜辭的時代。其後他在1933年發表的《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將“貞人”列入十項斷代標準的第三項,還指出武丁在位時間有59年之久,其時“貞人也特别的多,可以成立一個集團”。他列出了第一期武丁,第二期祖庚、祖甲,第三期廩辛、康丁的貞人集團(材料多出土於村北的大連坑)。在此後的十年中,董先生忙於《殷曆譜》的寫作,再没有對貞人做出徹底整理。到了50年代初,陳夢家開始研究甲骨的斷代問題,1956年他在《殷虚卜辭綜述》中,將董作賓的十項斷代標準整理歸納成三大標準,其第一大標準就是董氏前三項標準世系、稱謂、貞人(陳氏稱作“占卜者”、“卜人”)的總合。陳先生認爲“三者之中,占卜者尤爲重要”,“占卜者是最好的斷代標準,因爲: (1) 同一卜人可以在不同卜辭中記載若干稱謂,如卜人行於某片稱‘兄己兄庚’,於另片稱‘父丁’,則行必須是祖甲時人;(2) 在同一版甲骨上往往載有若干卜人,他們是同時的人,因此將同時卜人見於不同版的諸種稱謂匯聚起來,可以得到某一時代整個的稱謂系統”(137頁)。基於這種認識,他對卜人進行了全面系統整理,提出了建立“卜人組”斷代方法。不過,陳先生也指出:“有些王朝並不記卜人,有些王朝的卜人不容易與上下朝代分别”,“就全部九朝的卜辭而言,武丁到廩辛的卜辭記卜人名的最多;廩辛以後卜人不記名,到了乙、辛又出現了少數記名的。因此用卜人斷代,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陳先生説:“决定卜人的時代可有四種方法: (1) 由同組卜人的稱謂定其時代;(2) 由特殊刻辭的簽署定其時代;(3) 由卜辭内所記述的人物事類定其時代;(4) 由字體文例等定其時代。”“四法之中,自然以第一種最爲周密。所謂同組卜人者,是指某些卜人在兩種情形之下一同出現乃可定其爲同時代的人: 一是同版卜人,即同一甲或骨之上有若干條卜辭在不同卜辭内有幾個不同的卜人名,此諸人是同時代的;二是並卜卜人,即在同一版同一卜辭内兩個卜人同卜一件事,這樣的例子不很多。另有一種‘異卜同辭’的情形,即是在不同版上不同的卜人在同一日同卜一事,可推定此諸卜人乃屬於同時代的,這樣的例子也不多”,“由以上各法組成了某些組卜人,匯合某一組卜人見於不同版的稱謂便成爲某組卜人的稱謂系統,由此系統可决定其時代”(第173—174頁)。他還指出“有些卜人,與任何一組都没有聯繫,則我們只可用其他三法來個别解决他們”(第174頁)。他特别强調對“不繫聯的卜人,需要等待各組卜辭的字形、文例、制度整理出系統後,方可以着手分别確定那些不繫聯卜人應列於那個時代”(第202頁)。

(一) 關於賓組、出組、何組卜辭的時代

1936年春季,第十三次發掘在C區發現了“一個未經擾亂滿儲龜甲的圓坑,就是YH127”,該坑出龜甲17 088片、牛骨8片,共出甲骨17 096片。“這一大批龜甲,十分之九是賓組卜辭,十分之一是子組、午組和其他”,陳先生“根據這批材料,來研究賓、子、午三組和其他少數一群龜甲,並論其時代”(156頁)。陳先生“把互見同版而可繫聯的一群武丁卜人稱之爲賓組,其他一些少見的卜人而其字體文例事物同於賓組者附屬於賓組”。他統計賓組有“同版卜人”和“並卜卜人”16人,其中、賓、争、亘各出現了一百次以上。他根據人物、事類、出土坑位、字體、文例推定“武丁不繫聯的卜人”有31人,這些卜人或屬武丁時,或屬武丁晚期,或屬武丁晚期至祖庚時。他找出賓組主要稱謂祖、妣、父、母、兄、子以及其他人名共57個,“武丁卜辭的斷代是以所稱諸父甲、庚、辛、乙(26)武丁諸父依次爲陽甲、盤庚、小辛、小乙,該處將“乙”誤爲“丁”,當是排版錯誤造成的。爲上代的四王爲基礎的”(158頁)。他根據卜人同版、異卜同辭、稱謂、制度等定“出組”卜人有17人,論證“出組”卜辭是祖庚、祖甲時代的。他説:“武丁晚期卜人有可能延伸至祖庚時;同樣的,出組中的祖庚卜人亦有可能上及武丁晚期。”他把“出組”卜人“由其聯繫的親疏關係”分成兄、大、尹三群: 兄群3人,大群6人,尹群8人。“尹群及其附屬者當屬於祖甲時代”;“兄群的兄、出當屬於祖庚時代並上及武丁晚期”;“大群可分爲二”: 早期的“當屬於祖庚時代,並上及武丁晚期”,晚期的“當屬於祖庚晚期與祖甲早期”(192頁)。對於幾個没有稱謂,也不繫聯的卜人,暫據字形定其爲祖甲時代的。他統計“何組”卜人有18人,其中有繫聯的13人,因該組卜辭稱“祖庚、祖甲、祖己爲父,稱武丁爲祖丁”,“不出現‘兄辛’的稱謂,並由其字體文例之上承祖甲”,所以定“何組爲廩辛卜人”(196頁);他根據字體、卜辭文例、祭法等分辨出何組及附屬卜人有早、晚期的分别。

由以上陳先生采用分“卜人組”的斷代方法對賓組、出組、何組卜辭的斷代可以看到,“卜人組”的斷代方法確實比董先生的“五期”斷代法更加科學,它突破了“五期”分法一個王世只能有一種卜辭的框架,也證明了一種卜辭可以分屬於幾個王世。如論證賓組卜人或屬武丁時,或屬武丁晚期,或屬武丁晚期至祖庚時;論證“出組中的祖庚卜人亦有可能上及武丁晚期”;“兄群的兄、出當屬於祖庚時代並上及武丁晚期”;“大群可分爲二”: 早期的“當屬於祖庚時代,並上及武丁晚期”,晚期的“當屬於祖庚晚期與祖甲早期”(192頁)。

(二) 關於組、子組、午組卜辭的時代

1951年起,陳夢家陸續發表《甲骨斷代學》,以發掘坑位和卜辭繫聯等大量證據證明組、子組、午組卜辭屬於武丁時期,其成果收入1956年出版的《殷虚卜辭綜述》一書中。

1.組卜辭的時代

陳先生説:“以上兩類,其出土的集中地可歸并爲五: 一、 村南36坑及其附近;二、 E16坑;三、 B119坑;四、 A區26坑;五、 D區。第三、四次在A、B、E發掘所得的,可以包括在以上五處之中。如此可知組卜辭並不限定出於一地。”(150頁)總之,組卜辭在小屯村南村北都有出土,而且村北出土的數量大大地多於村南,村北的A、B、D、E區都有組卜辭出土,村南只有F區的36坑出土組卜辭。

陳夢家對董作賓E16坑甲骨的斷代提出批評。他説E16坑所出甲骨是賓組與組的混合,董作賓在定該坑甲骨的時代時,是“據貞人定E16坑所出甲骨全是第一期的”,但他“所舉的是賓組卜人而没有列組卜人”(155頁)。董氏一方面説E16坑“只出一、二期卜辭,一方面又以E16所出組卜辭與甲尾刻辭定其爲文武丁的。要是根據後説,那末E16坑應該遲到文武丁時代;要是根據前説,組卜辭和甲尾刻辭應該屬於一、二期了”(155頁),因此董氏對E16坑甲骨的斷代是矛盾的。陳先生説:“組卜辭按其内在所表示的時代性乃是屬於武丁的,所以像E16和B119等坑都是一坑之中組卜辭與賓組卜辭並見。在這些坑中,可能有祖庚卜辭,没有祖甲以及其後的卜辭。”(155頁)

2.子組卜辭的時代

二是字體、文例特色。陳先生指出,子組有些字如“于”、“丁”的寫法同於組,干支如子、丑、未、午、庚等同於組。子組的前辭形式有四類: (甲) 甲子卜某貞;(乙) 甲 子卜某;(丙) 甲子某卜貞;(丁) 甲子某卜。他説:“(甲)(乙)兩式是賓、兩組所同,但賓組以(甲)式居多,子組同之;(丙)(丁)兩式是子組所獨有的。”(160頁)

三是稱謂。陳先生總結子組共有27個稱謂,可將其分成數類: 同於賓組的7個,同於組的2個,同於賓組、組的5個,同於午組的6個,同於子丁群的2個,獨有的5個。“由此可見子組稱謂主要的同於賓、兩組,然而和午組子丁群所獨有的幾種稱謂也相同”(161頁)。

四是卜人同版。陳先生指出,卜人吏的卜辭和賓組相同。“《燕》436吏與史同版,可能延伸到祖庚時代”,“吏雖附屬於賓組,但他曾和子組的史同版,是子組與賓組的聯繫”(182頁)。

3.午組卜辭的時代

一是字體。陳先生説: 午組的“干支和‘于’字寫法接近賓組”;“不”字上面有一横,與子組相同;“子”字中筆是斜的,與組字體近似;“貞”字有兩種,一種同於組,一種是它獨有的。

三是稱謂。陳先生總結午組的稱謂有37個,可分爲數類: (1) 同於賓組的有11個;(2) 同於組的有7個;(3) 同於子組的有6個;(4) 獨有的有18個。陳先生説:“此組的稱謂約有半數與賓、、子三組相同,而其中‘下乙’一稱尤足證午組屬於武丁時代。”(164頁)

綜合上述,陳夢家運用卜人、稱謂、出土穴窖(坑位)、字體、文法、卜辭内容等詳細考察了賓組、組、子組、午組卜辭的時代,認爲這四組卜辭“雖都是武丁時代的,然而也有早晚之不同,、子兩組大約較晚”(166頁),“這四組卜人,賓組和午組是約略同時的,子組和組屬於武丁晚期”(174頁),糾正了董作賓的所謂“文武丁復古”的錯誤説法。他明確指出:“《殷曆譜》中所有稱爲文武丁的都是武丁卜辭,只有《交食譜·日食一》所舉‘日月又食’兩片牛骨却是真正的武、文卜辭。”(155頁)他的研究成果得到國内外學者的普遍認同,並爲後來的考古發掘所證實。(28)貝塚茂樹、伊藤道治: 《甲骨文斷代研究的再檢討》,《東方學報(京都)》1953年第23號;貝塚茂樹: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本文篇)“序論”,1959年;姚孝遂: 《吉林大學所藏甲骨選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63年第3期;鄒衡: 《試論殷墟文化分期》,《北京大學學報(人文科學)》1964年第4、5期;萧楠: 《安陽小屯南地發現的“組卜甲”——兼論“組卜辭”的時代及其相關問題》,《考古》1976年第4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小屯南地甲骨》上册《前言》,北京: 中華書局1980年版;鄭振香、陳志達: 《論婦好墓對殷墟文化和卜辭斷代的意義》,《考古》1981年第6期;谢濟: 《武丁時代另種類型卜辭分期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1年版;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殷墟的發現與研究》,北京: 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頁169—170。目前學界尚存在兩點分歧: 一個是對組卜辭究屬武丁早期還是晚期的認識不同;一個是對李學勤提出的子組、午組是非王卜辭意見不同。

三、 區分出廩辛、康丁卜辭

1933年,董作賓在《甲骨文斷代研究例》中,將廩辛、康丁卜辭分在第三期,但不能將這兩王的卜辭區分開。1956年,陳夢家説:“五個時期的卜辭,由字體文例及制度可大别爲早中晚三類: 早期是武丁、祖庚、祖甲和廩辛,中期是康丁、武乙和文丁,晚期是帝乙和帝辛。中期的康、武、文自成一系。因此所謂第三期正爲早中兩期所平分,‘三上’廩辛屬於早期,‘三下’康丁屬於中期。”(142頁)陳先生通過以下六個方面將廩辛和康丁卜辭加以區分:

一是字體。“廩辛沿襲祖甲謹嚴的作風(晚期亦然),但刻劃粗而不平匀,每一筆勢首尾尖而中部粗;康丁和武、文比之早晚兩期較爲散逸,康丁卜辭刻劃纖細而匀……武乙初期亦同……武乙、文丁卜辭漸發展而爲剛勁的直筆與鋭利的轉折,字也刻得大起來”。

二是卜人。“廩辛和其他早期卜辭都有卜人,康、武、文没有卜人(除武乙卜旬之辭有卜人厤數見),晚期也有一些卜人”。

三是龜骨。“早晚期占卜龜甲(腹甲與背甲)與牛胛骨並用,康、武、文多用牛骨,罕用龜甲”。

四是前辭形式。“廩辛及其他早期卜辭以作‘甲子卜某貞’、‘甲子卜貞’、‘甲子卜某’爲常例,康丁卜辭常作‘甲子卜’,武乙卜辭作‘甲子卜’、‘甲子貞’,到晚期又恢復早期形式。又廩辛、康丁附刻占辭‘吉’、‘大吉’於卜辭之旁,康丁尤爲普遍。康丁卜辭往往省去‘甲子卜’這前辭;亦有作‘甲子卜貞’的”。

五是稱謂。“廩康卜辭都可以有父甲、父庚(稱其父祖甲、祖庚)的稱謂,但是屬於粗筆常有卜人的廩辛卜辭絶没有兄辛(即康丁所以稱廩辛者)的稱謂,只有屬於細筆的康丁卜辭纔有‘兄辛’的稱謂”。

六是周祭與記月。“康、武、文卜辭没有記月名的;也極少有周祭;在此以前以後則皆有之”。

總之,“就卜辭本身而言,廩辛字體粗,康丁细;廩辛有卜人,康丁無;廩辛無‘兄辛’,康丁有;廩辛偶有周祭並記月,(34)陈夢家這裏説的“周祭”,是指有周祭中的某種祀典,並不是指有系統的周祭祭祀。康丁更少;廩辛前辭作‘甲子卜某貞’、‘甲子卜貞’、‘甲子卜某’,康丁常作‘甲子卜’。就卜用的材料而言,廩辛甲與骨並用,康丁多用骨”(193頁)。

四、 關於帝乙、帝辛卜辭

陳先生説:“我們現在尚無法分别帝乙、帝辛卜辭。這時期的卜辭也有一些卜人,並無見於同版的。此期共有六個卜人: 黄、派、、、立、(《甲》27——此字補刻在‘己亥卜貞’的左旁,僅一見)。以上六人中,黄和派同有‘正人方’的卜辭,第二至第四人都有周祭卜辭。”(201頁)

綜合上述,可以看到,陳夢家在甲骨斷代學研究上做出了巨大貢獻。在上個世紀50年代上半葉,他憑藉殷墟十五次發掘公布的有限資料,系統地對殷墟甲骨進行了全方位的整理、研究,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董作賓的甲骨斷代學説。首先,他全面梳理了董先生的甲骨斷代十項標準,對其進行了科學的歸納、整理,糾正了其中某些不合理的部分。經過整合,再系統地歸納出甲骨斷代的三大標準。三大標準囊括了董先生十項標準中的九項。對董先生的所謂“坑位”標準提出質疑,指出董先生的“坑位”實際是灰坑所在人爲劃分的發掘區裏的“區位”,用“區位”代替灰坑所在的層位進行斷代是有局限性的。他提出“坑位”是指有“獨立的儲積甲骨的穴窖”,並具有先見之明地指出“坑以外我們自得注意層次”。陳先生的重要貢獻還在於指出單獨利用每項斷代標準都有局限性,特别强調要綜合利用各項標準進行斷代。他詳盡地指明了利用三大標準斷代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步驟和程序,以及應注意的事項。其次,他在董作賓“貞人”斷代説的基礎上,系統、全面地整理了殷墟甲骨卜辭中的“貞人”(卜人),統計出殷墟卜辭中共有卜人120位之多,並詳盡地考察了各位卜人的同版繫聯關係及其附屬關係,將其劃分爲六個“卜人組”。他還利用三大標準對各卜人組進行斷代,證明了各卜人組的卜辭幾乎都有跨越王世存在的現象,即一個王世的卜辭可存在於上一王世的晚期,或可延續到下一王世的早期,這藴含着一個王世並不是只有一種類型的卜辭、一種類型的卜辭也不只屬於一個王世的觀點,就突破了董先生五期斷代法的局限,比董先生的五期斷代法更準確、精密、科學。“卜人組”的斷代方法是陳夢家對甲骨斷代學的重要貢獻。他詳細論證了被董作賓分在第四期文武丁的組、子組、午組卜辭實際上都是武丁(至祖庚)時期的卜辭,第一次區分出了廩辛、康丁卜辭。他還特别意味深長地强調單純地利用字體進行斷代是很靠不住的等等。這些研究成果都極大地推動了甲骨學與商代史的研究,在甲骨斷代學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陳夢家、董作賓提出的甲骨斷代學説,陳夢家的“卜人組”斷代方法,以及董作賓的五期分法框架,經過七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儘管有個别地方需要補充、修正、完善,但在整體上被證明是科學的、適用的,至今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 李學勤對《綜述》斷代標準的批判

這一階段有個值得一提的事,就是李學勤對陳夢家甲骨斷代標準的批判。李先生在陳先生《殷虚卜辭綜述》出版後的第二年即1957年,發表了《評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一文。(35)李學勤: 《評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該文開頭對《綜述》總的評説是:“作者没有完全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書中“有很大部分只是復述了前人、近人的學説,這些轉引的理論也有些是不妥的”。該文對《綜述》全部二十章逐章進行了批判,不但對凡是“陳夢家自己提出的主張”,基本上都給予了否定,而且對陳先生轉引的“前人、近人的學説”,也認爲“這些轉引的理論也有些是不妥的”。下面只就李先生對《綜述》第四章、第五章《斷代》(上、下)的批判情况做些評判。

李先生對《綜述》“斷代”部分主要提出三點異見: 一是“卜辭的分類”,二是“斷代標準和卜人”,三是“卜辭的斷代”。

(一) 對“卜辭的分類”的批判

李先生開頭即説:“卜辭的分類與斷代是兩個不同的步驟,我們應先根據字體、字形等特徵分卜辭爲若干類,然後分别判定各類所屬時代。同一王世不見得只有一類卜辭,同一類卜辭也不見得屬於一個王世。《綜述》没有分别這兩個步驟,就造成一些錯誤。例如《綜述》所謂‘康丁卜辭’,便是用一個斷代上的名稱代替分類上的名稱。這種卜辭不用龜甲,而兆辭有‘習龜卜’(《明》715)、‘習一卜’(《粹》1550),故應與用龜甲的其他類同時存在。後者應即《綜述》所稱‘廩辛卜辭’。”

李先生的這段話有兩層意思:

首先,李先生表明他不同意董作賓、陳夢家的世系、稱謂、卜人爲首要的斷代標準,特别是不同意陳夢家的分“卜人組”的斷代方法。他主張要先用字體分類,再進行斷代,即將字體視爲斷代的首要標準。他把董作賓十項斷代標準中的第9項“字形”、第10項“書體”,陳夢家三大斷代標準中的第二大標準裏的“字體,包括字形的構造和書法、風格等”,提前到首要標準。

在董作賓、陳夢家的斷代學説中,字體、字形在斷代中的作用是有前提的。董先生説“斷代的十個標準,主要的法寶不過是‘稱謂’同‘貞人’,其餘八項,除了‘世系’之外,都是由稱謂、貞人推演出來的”,(36)董作賓: 《殷虚文字乙編·序》上輯,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48年。又説“‘字形’、‘書體’都是根據有貞人的基本片子推演出來的,也可以説是間接的標準”,“如果有一片卜辭只殘餘幾個干支字,或者没有貞人的‘卜夕’、‘卜旬’片子,那就只好在‘字形’和‘書體’或其他標準上找時代了”。(37)董作賓: 《甲骨學五十年》。陳夢家説,根據第一斷代標準即世系、稱謂、卜人,研究出可以定年代的標準片,從這些標準片中歸納總結出各個時代字體的特徵,然後根據這些字體特徵(包括詞彙、文例等)判定那些不具卜人的卜辭的時代,因此,字體是斷代的第二標準。顯然,李先生的先用字體分類再進行斷代的理念,顛覆了董作賓、陳夢家的甲骨斷代學説。至於李先生説只有用他的先用字體分類再進行斷代的方法,纔能證明“同一王世不見得只有一類卜辭,同一類卜辭也不見得屬於一個王世”,這是武斷的説法。前文在叙述陳夢家的斷代成就時,已簡略地介紹了陳先生利用分“卜人組”斷代方法已證明了上述現象。

其次,李先生指責“《綜述》没有分别這兩個步驟,就造成一些錯誤”,即指《綜述》没有先用字體分類再進行斷代兩個步驟,就造成了一些錯誤。即“《綜述》所謂‘康丁卜辭’,便是用一個斷代上的名稱代替分類上的名稱。這種卜辭不用龜甲,而兆辭有‘習龜卜’(《明》715)、‘習一卜’(《粹》1550),故應與用龜甲的其他類同時存在。後者應即《綜述》所稱‘廩辛卜辭’”。這段話表明,李先生根本就没有弄懂陳夢家的斷代標準和内容。

陳先生分“卜人組”(李先生説是分類)的原則是: 對没有卜人的康丁卜辭,對只有一個卜人歷的武乙、文丁卜辭,對雖有六個卜人,但没有同版繫聯關係的帝乙、帝辛卜辭,都是不稱“組”的,也即都是不分“類”的,而是直接用王名(廟號)稱呼上述卜辭。特别是陳先生已經分清了康丁卜辭和廩辛卜辭(見上文),直接用“康丁卜辭”稱呼屬於康丁的那部分卜辭難道有錯嗎?將卜辭歸屬於各王不正是學者們研究甲骨斷代的終極目標嗎?李先生不明此點,却還試圖用康丁卜辭的兆辭有“習龜卜”、“習一卜”,來指責陳先生没有將康丁卜辭與用龜甲的廩辛卜辭放在一個類中。如果真如此做了就又出現一個問題,即李先生剛説完要用字體分類,這裏却又主張用骨料來分類了。此外,李先生還舉出三條廩辛卜辭和兩條康丁卜辭,説它們都有伐羌方、伐微方之事,也證明康丁卜辭與廩辛卜辭是同時的,即是同類的。這又是提出以事類進行分類了。李先生批評陳先生以卜辭用料和事類爲標準來説明廩辛卜辭與康丁卜辭屬同類,這不但違背了他自己提出的以字體分類,而且將陳先生已從字體、卜人、稱謂(“兄辛”)、祭祀、曆法、卜辭文例、卜用材料(廩辛龜骨並用,康丁多用骨,少用龜)等方面(193頁)區分出來的廩辛卜辭和康丁卜辭的研究成果給打回去了,重新將廩辛卜辭與康丁卜辭混同起來,這實在是斷代研究的倒退。經過二十餘年,到了70年代末期,李先生在用字體分類時,將康丁卜辭定爲“無名組”卜辭,將廩辛卜辭定爲“何組”卜辭,即康丁卜辭與廩辛卜辭是被分在兩個類中的,這就等於承認了他二十年前對陳夢家的批判是錯誤的。

此外,李先生試圖從稱謂上證明“同一王世不見得只有一類卜辭,同一類卜辭也不見得屬於一個王世”。他舉的例子是:“在所謂‘康丁卜辭’中有父丁(《甲》413)等,又有連稱的兄己、兄庚(《南》明639、640、《寧》1.213+1.268),它的時代應上延至祖甲晚世。”筆者檢查了《甲》413(即《合集》32689),這是一版第四期武乙卜辭,不是康丁卜辭,辭爲“祝于父丁”,該“父丁”應是武乙對康丁的稱呼,不是祖甲對武丁的稱呼。筆者又檢查了《南明》639、640(分别是《合集》27617、27616)、《寧》1.213+1.268(即《合集》27615),這三片中都有“兄己”、“兄庚”的稱謂,但再檢查同樣字體的卜辭還有“兄辛”(《合集》27622—27633)、“兄癸”(《合集》27634、27635)、“三兄”(《合集》27636)、“多兄”(《合集》27637、27638)等稱謂,而祖甲只有“兄己”、“兄庚”兩兄,所以李先生所舉上述三片卜辭都不能作爲康丁卜辭上延至祖甲晚世的證據。前已指明,一個王世不是只有一種類型的卜辭,一種類型的卜辭也不只屬於一個王世,是由陳夢家首先做出論證的(董作賓也有指出),只是陳先生没有用一句話將其概括而已。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爲,李先生的這句話是根據陳先生的斷代成果悟出來的。同樣,陳先生在論述各“卜人組”卜辭的構成和對其進行斷代時,都已指明了各組卜辭的字體、字形、文例等方面的特徵,李先生提出以字體作爲分類的標準,無疑也是受到陳先生研究成果的啓發。只不過,他爲了反對陳先生的“卜人組”的斷代標準,而將字體抬高到了首要的標準。

李先生還説,他“依卜辭的字體、字形等,至少可把小屯所出卜辭分爲二十四類”。這就是説,李先生的分類是打破陳先生“卜人組”的斷代成果,當然也是不承認董先生的五期分法,是要將小屯出土的全部甲骨卜辭重新按字體進行分類,然後再重新進行斷代。但到了近四十年之後的1996年,他改變了字體的分類范圍,改字體分類僅限於在陳夢家的“卜人組”内進行了。(38)見李學勤、彭裕商: 《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頁21—22。

這裏,有必要再提一下李先生的“卜辭的分類與斷代是兩個不同的步驟,我們應先根據字體、字形等特徵分卜辭爲若干類,然後分别判定各類所屬時代”。李先生這個斷代的方法與羅振玉、王國維的以稱謂定甲骨時代,與董作賓的以貞人或貞人集團斷代,與陳夢家的以“卜人組”的斷代方法都不相同。羅、王、董、陳斷代重視的是以卜辭中的“人”分類,李先生重視的是以字分類,他把董作賓十項斷代標準中的第九項字形、第十項書體提高到了首要的地位,對陳夢家先以第一標準“卜人、世系、稱謂”定出卜辭時代,在此基礎上,“掌握了某一時代的字體、詞彙、文例特徵後,纔可以用此特徵去判定那些不具卜人的卜辭的時代”的做法,也不認同,他是撇開“人”的因素,直接用字分類(當然字也是人刻的,但我們所指的“人”是指卜辭中的卜人、世系、稱謂等)。這種斷代方法是否科學,留待另文再做分析。

(二) 對“斷代標準和卜人”的批判

李先生説:“卜辭斷代標準應以稱謂系統爲主,祖先世系則係其根據。卜人雖是一個有效的標準,但因很多類卜辭不記卜人,所以並非通用的標準。《綜述》以祖先世系與卜人爲斷代的第一標準,是不恰當的。”這段話説明李先生根本就没有弄懂陳先生强調的運用各斷代標準的步驟和程序。

關於稱謂在斷代中的局限性、卜人在斷代中的重要性,陳先生在《綜述》中都已做了詳盡的論述,我們在前文中也都已做過引録。如陳先生説:“僅僅依靠稱謂斷代,其材料究屬有限。並且,單獨的稱謂不足以爲斷代的標準,如‘父乙’可以是武丁稱小乙,也可以是文丁稱武乙。”(137頁)此話實乃真知灼見!君不見現在學界對所謂“歷組”卜辭時代的争論,很大一部分就是糾纏在單獨的“父乙”、“父丁”稱謂的所指上。早在1928年,明義士就是根據“父乙”、“父丁”的單獨稱謂,認爲第四期卜辭也即現在所稱的“歷組”卜辭應該屬於第一期,遭到了董作賓、陳夢家的反對。由於單獨地依據“稱謂”斷代具有局限性,所以稱謂不能作爲斷代的首要標準。而對於卜人在斷代中的重要性,前文已引録了陳夢家的諸多論述,如他説:“占卜者是最好的斷代標準,因爲: (1) 同一卜人可以在不同卜辭中記載若干稱謂,如卜人行於某片稱‘兄己兄庚’,於另片稱‘父丁’,則行必須是祖甲時人;(2) 在同一版甲骨上往往載有若干卜人,他們是同時的人,因此將同時卜人見於不同版的諸種稱謂匯聚起來,可以得到某一時代整個的稱謂系統。”(137頁)因此,陳夢家以卜人與祖先世系、稱謂的相互作用,將其列爲斷代的第一大標準是科學的、合理的。至於對不記卜人卜辭的斷代問題,陳夢家在論述斷代第二大標準時已説的很明確了,他説: 根據第一大標準即卜人、世系、稱謂,可以選擇兩種標準片:“一種是不具卜人名而可由稱謂决定年代者”,“一種是具有可定年代的卜人名字者”,從這兩種標準片中研究不同時代的字體、詞彙、文例的特徵,將其排列成表,就可以得知某一時代字體、詞彙與文例的特徵,利用這些特徵就可以判定那些不具卜人名卜辭的時代了。

李先生還説《綜述》“第五章關於卜人的叙述頗多錯誤”。查陳先生在《綜述》第五章末列有“卜人斷代總表”,列出武丁、武丁晚期、祖庚、祖甲、廩辛、武乙、帝乙帝辛時的卜人。武丁:“賓組”16人,“附屬”24人;“午組”2人。共42人。武丁晚期:“組”3人,“附屬”9人;“子組”7人,“附屬”3人,“不附屬”9人。共31人。祖庚:“出組兄群”3人;“出組大群”3人。共6人。祖甲:“出組大群”3人;“出組尹群”4人,“附屬”4人,“不附屬”5人。共16人。廩辛:“何組”13人,“不附屬”5人。共18人。武乙: 1人。帝乙帝辛: 6人。總計120人。李先生説該表“武丁卜人中有一些誤認的”等,認爲全表“應删去21人,移動19人,增補5人”。李先生的意見在這裏不能也没有必要細述。陳、李二人孰對孰錯有待學者們進一步逐一甄别,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李先生從董作賓之説,認爲被陳夢家分在武丁或武丁晚期的“所謂‘午組’、‘組’、‘子組’及其附屬卜人也屬於文丁時或其前後”,F36坑“純係文丁的‘組卜辭’”,以及移動“組”、“午組”、“子組”卜人到文武丁時代的意見肯定是全錯了。

(三) 對“卜辭的斷代”的批判

李先生説陳夢家的甲骨斷代有四個錯誤: 一是前面已説的“所謂‘康丁卜辭’實是祖甲晚期至康丁的,可能還延至武乙初年”;二是“《綜述》以爲侯家莊HS57坑所出卜骨近於‘午組’,我們曾在别處指出它們屬於廩辛時代”;三是“有舊所謂‘文武丁卜辭”;四是帝辛卜辭。

關於所謂第一個錯誤。前面筆者已指出李先生列出的四條例證都不能證明康丁卜辭上延至祖甲晚期。此處又説“可能還延至武乙初年”,因爲李先生没有給出例證,故不論。

關於所謂第二個錯誤。安陽侯家莊HS57坑所出卜骨的時代,李先生在同是1956年發表的《談安陽小屯以外出土的有字甲骨》(39)李學勤: 《談安陽小屯以外出土的有字甲骨》,《文物參考質料》1956年第11期。一文中説,HS57坑出土的字骨中有兩片,即“《侯》10、12有‘父己’,當是廩辛對祖己的稱呼,所以它們都是廩辛時代的卜辭”,不是陳夢家所認爲的“近於‘午組’”。筆者檢查了安陽侯家莊出土的甲骨,這是在1934年第九次發掘時所得的,這批甲骨著録於《殷虚文字甲編》。(40)董作賓: 《殷虚文字甲編·自序》,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48年。陳夢家在《綜述》第四章第八節“午組卜辭”中,所舉全部午組卜辭辭例均爲《殷虚文字乙編》所收(只有一例是《前》3.23.4),不見有《甲編》的辭例(162—165頁),故筆者起初不明白李先生根據什麽説陳先生將侯家莊出土的卜辭認作“近於午組”。後來,筆者再查李先生所説的“我們曾在别處指出它們屬於廩辛時代”,這個“别處”就是《談安陽小屯以外出土的有字甲骨》一文,在該文中李先生説在安陽侯家莊“HS12A大圓坑出土的是六個完整腹甲、一個完整背甲和一塊腹甲殘片,上面有貞人,和小屯所出廩辛卜辭並無二致”。原來,李先生是將貞人的卜辭認定是廩辛卜辭的,難怪他指責《綜述》斷代是錯誤的了。

關於所謂第三個錯誤。李先生説:“‘文武丁卜辭’一名是董作賓在《殷虚文字乙編》序中提出的。陳夢家則認爲董作賓的‘文武丁卜辭’都是武丁晚期的。”所謂“文武丁卜辭”,就是陳夢家稱作組、子組、午組的卜辭。陳先生論證這幾組卜辭不是文武丁時期的,而應是武丁晚期的。李先生則認爲“所謂‘午組’、‘組’、‘子組’及其附屬卜人也屬於文丁時或其前後”,“這些卜辭中的王卜辭仍是文武丁時代的”。他提出了四點理由:“(1) 其字體、字形都是晚期的。(2) 與公認的武乙至文丁初的大字卜辭(有卜人)和另一類有‘自上甲廿示’的卜辭聯繫。(3) 没有武丁至祖庚初與方戰争的記載。(4) ‘組’的稱謂系統不同於武丁,而近於文丁初的大字卜辭。關於(1)至(3)在此不能詳論,僅把‘組’稱謂系統開列於下,以資比較……”查李先生列出的“組”稱謂中,稱“祖”的有8個(其中有“四祖丁”),稱“妣”的有6個,稱“父”的有5個,稱“母”的有11個,稱“兄”的有3個,還有“小王”,共34個稱謂。而陳夢家列的組卜辭的稱謂有26個(頁146—147),與李先生所列的很不相同: 没有稱“祖”的,稱“妣”的有2個,稱“父”的有6個,稱“母”的有4個,稱“兄”的有4個,稱“子”的有5個,有“小王”,另有“象甲”、“丁示”、“咸戊”、“侯”。李先生稱謂表中賴以斷組爲文武丁的“祖己”、“祖庚”、“祖甲”、“四祖丁”,在陳先生稱謂表中皆不存在。李先生説:“‘組’最主要的父是父乙,母是母庚,兄中有兄丁,此三人也見於文丁初大字卜辭(也即他後來稱作“歷組”的卜辭)。”看來李先生是根據這幾個單獨的稱謂將組與“大字”卜辭(即“歷組”卜辭)的時代等同起來,定其時代爲晚期的文丁初卜辭了,這種靠單獨的稱謂斷代的局限性再一次顯現出來。陳夢家則是將組的稱謂系統與他組的稱謂系統進行比較來定組的時代的,他説,組的稱謂系統可分爲數類: (1)是 同於賓組的(略);(2)是同於子組的(略);(3)是同於午組的(略);(4)是獨有的(略)。他得出結論説:“比較組與賓組,則知兩者相同之多。兩組所同的父甲、父庚、父辛、父乙實即武丁所以稱其父輩陽甲、般庚、小辛、小乙者,所以兩組都是武丁時代的卜辭。”(147頁)這纔是令人信服的結論。前文已介紹了陳夢家對組、子組、午組卜辭屬於武丁時代的精闢論證,此處不再重複。陳先生論證這幾組卜辭屬於早期的武丁時期,已爲國内外學者的研究和考古發掘證明是正確的。如1953年,日本學者貝塚茂樹、伊藤道治發表《甲骨文斷代研究的再檢討》,得出了和陳先生相同的結論。1959年,貝塚茂樹在《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本文篇)“序論”裏,再次談這幾組卜辭的時代當屬早期。1963年,姚孝遂在《吉林大學所藏甲骨選釋》一文中,舉出一片賓組與子組兩種字體合刻於一版胛骨的例子。1964年,鄒衡發表《試論殷墟文化分期》一文,從考古發掘材料上證明“組”等組卜辭的時代在早期武丁時代。(41)貝塚茂樹、伊藤道治: 《甲骨文斷代研究的再檢討》;貝塚茂樹: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本文篇)“序論”;姚孝遂: 《吉林大學所藏甲骨選釋》;鄒衡: 《試論殷墟文化分期》。此後,這幾組卜辭屬於早期的觀點又被殷墟小屯南地發掘所證實,發掘者劉一曼、曹定雲等相繼以“蕭楠”的筆名發表文章給予論證。(42)萧楠: 《安陽小屯南地發現的“組卜甲”——兼論“組卜辭”的時代及其相關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小屯南地甲骨》上册《前言》;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殷墟的發現與研究》,頁169—170。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也做了這幾組卜辭屬於早期的論證。(43)鄭振香、陳志達: 《論婦好墓對殷墟文化和卜辭斷代的意義》,《考古》1981年第6期;谢濟: 《武丁時代另種類型卜辭分期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1年版。目前學者們對這幾組卜辭的時代問題已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見。六十餘年的研究證明,陳夢家對“組”、“子組”、“午組”卜辭的斷代是正確的。

關於第四個錯誤。李先生指出陳先生所舉帝辛卜辭的兩個證據都不正確。他説:“小屯所出卜辭有帝辛時代的,董作賓在《殷曆譜》中曾舉出一些證據。陳夢家在《綜述》中補充了兩個證據,不幸都是不妥的。第一個證據是‘文丁配妣癸’,實則他所引衣祭文丁配妣癸的卜辭(《寧》2.125)只記‘妣癸’,無法判定是何王之配。第二個證據是‘文武帝’即帝乙,這也是錯誤的。有‘文武帝乙’的其卣是僞器。他所引乙日祭文武帝的例子,《續》2.7.1‘來乙丑’是‘來丁丑’的誤讀,《前》1.22.2‘大乙日’是‘翌日’的誤讀。文武帝仍應是文武丁。”筆者同意李先生的這個意見。(44)見常玉芝: 《説文武帝——兼略述商末祭祀制度的變化》,《古文字研究》第四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0年版。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稱文武丁爲文武帝的卜辭不一定都是帝辛卜辭,帝乙也可以稱其父文武丁爲文武帝。再者,現在已證明“其卣”不是僞器。(45)故宫博物院曾對“四祀其卣”、“二祀其卣”做過檢測,證明兩器銘文皆不僞。見《故宫博物院院刊》1998年第4期、1999年第1期中的有關文章。

還需要指出的是,李先生在評陳夢家所謂斷代錯誤的同時,還説“‘午組’、‘子組’等是晚殷的非王卜辭”。他提出“非王卜辭”、“婦女卜辭”的概念,(46)李學勤: 《帝乙時代的非王卜辭》,《考古學報》1958年第1期。我們已指出他的這些提法是從陳夢家的話語中得到的啓示。如陳先生説“賓組似乎是王室正統的卜辭,組卜人也常和時王並卜,所以也是王室的。而其内容稍異”(166頁);“子組所記的内容也與它組不同,子組卜人和巡(或與婦巡是一人)很像是婦人,該組的字體也是纖細的。第十五次發掘出土的(《乙》8691—9052)字體近子、、午組的,内容多述婦人之事,可能是嬪妃所作。這些卜人不一定皆是卜官,時王自卜,大卜以外很可能有王室貴官之參與卜事的”(頁166—167)。李學勤的“非王卜辭”、“婦女卜辭”的提法,無疑當是從陳夢家的這些話語中得到的啓示。

綜觀李學勤對陳夢家《綜述》斷代部分(第四章、第五章)的批判,可以看到,字數雖然不多,但對陳夢家的三大斷代成就都給予了否定: 一個是關於卜辭的斷代標準,李先生否定了陳先生(包括董先生)的世系、卜人是斷代的首要標準,認爲“以祖先世系與卜人爲斷代的第一標準,是不恰當的”。他將董作賓放在斷代標準裏第10位、第11位,陳夢家放在由第一大標準爲基礎研究出的第二大標準裏的字體,提高到了首要標準,主張以字體分類。二是對陳先生“卜人組”的斷代方法,提出反對意見。陳先生認爲斷代標準中“占卜者尤爲重要”,李先生則認爲卜人“並非通用的標準”。三是對陳先生的某些斷代提出反對意見。特别是反對組、子組、午組卜辭是早期武丁卜辭的意見,主張這些卜辭仍應是董作賓所説的文武丁卜辭;對陳先生分出的廩辛、康丁卜辭,李先生認爲二者是同時的,不能區分開。總之,通過李先生對陳先生的批判,我們可以看到: 一是他對卜辭材料不熟悉;二是對陳夢家的諸多論述都没有讀懂就妄加批判;三是對卜辭斷代的方法不知如何掌握;四是靠引述片斷材料進行抽樣論證,犯了學術研究的大忌。此外,很懷疑他的一些所謂“新觀點”有掠陳夢家之美的嫌疑。

六、 董作賓對《綜述》的評價

對陳夢家及其《綜述》做出評價的還有董作賓。1959年,董先生在《最近十年之甲骨學》一文中,(47)董作賓: 《最近十年之甲骨學》,《大陸雜志》1960年第21卷第1期,又見《甲骨學六十年》,臺北: 藝文印書館1965年版。兩次談到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這部“大書”。第一次是介紹該書的印數、内容二十章標題,引述該書的“内容提要”。董先生説,該書“一口吞下了我們估計的十萬片甲骨,而且完全消化乾净了”,又説“他發表了這一部六百七十四面的大書之後,剛到一年,一九五七年五月的《考古通訊》遭受到考古界的集體大清算,題目是斥右派分子陳夢家。開頭就駡道:‘……’”(常按: 因屬人身攻擊,故不録)董先生抄了幾句駡陳夢家的話後就説:“鈔不下去了。”他説:“我和陳夢家相當熟識,他有他的智慧,天資很好,所以他幼年便作‘新詩’人。年長後,又作了‘考古家’、‘古文字學家’。駡他的人,也不免太過火了。他所謂研究方法,在我看是可以參考商討的,駡他的人説不定還不及他有專門學問的。”第二次是説董氏自己“曾把發現以來這六十年内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是字句的考釋;第二,是篇章的通讀;第三,是分期的整理;第四,是分派的研究”。他説最近十年,“大陸的陳夢家氏,他曾寫了《殷虚卜辭綜述》一大本書,雖然有些人攻擊他,但是平心論,他是在第一、二、三階段上下過大功夫。他承認了殷代曆法的一部分,他利用了斷代方法,祭祀典禮也瞭解一部分”。這裏,董先生是説,陳夢家對甲骨的研究,除了分派研究外,在“字句的考釋”、“篇章的通讀”、“分期的整理”上都是“下過大功夫”的,也即陳夢家在甲骨學的這幾個領域中都做出了巨大成就。這個評價是很高的。

李學勤對《綜述》(當然包括“斷代”部分)的批判意見,在很長一段時間内並没有引起學界的重視。相反,從1956年《綜述》發表至今的六十餘年間,絶大多數甲骨學者仍是以陳夢家的斷代理論爲圭臬,以董作賓的五期分法爲框架,結合新的考古發現,詮釋和發展了某些甲骨斷代標準,進一步論證了某些卜辭的時代,在甲骨學和商代史研究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六十餘年來再未見到有超越《綜述》的綜合性甲骨著作。六十餘年的實踐證明,《綜述》縱然有這樣那樣的不足甚至錯誤,有需要改進和加强的地方,但瑕不掩瑜,《綜述》的諸多觀點至今仍是顛撲不破的,它在甲骨學史上占有無可匹敵的重要地位,迄今仍被海内外學界稱之爲“經典之作”、“開創性的著作”、“矌世之作”。(48)何偉: 《陳夢家的絶路與漢字的生路》,微信公衆號《文獻學與思想史》,20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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