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法价值观对司法的影响
2018-12-01王婳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王婳语
摘 要:法价值观,狭义上指一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内容,作为精神层面的概念,属于法观念、法意识,因此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行整合,形成了具有价值倾向和判断标准的观念体系,也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来探讨传统中的法价值观对司法和执法的影响。
关键词:法价值观;司法
一、平息止讼的价值观念
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首先是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服务,对平民百姓而言,律令多是起到威胁震慑作用,并没有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加上汉代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居于正统地位,其对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无讼”理念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主张“仁义”,“以和为贵”。对稳定的秩序、和谐的环境的要求也促进形成了有“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些特点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中,更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这种无讼的状态,称诉讼为“打官司”也能体现出它并非理想状态下的解决措施。
这种平息止讼的传统价值观念,也深深影响着中国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一个例子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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