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商仲裁程序第三人制度
2018-12-01易泉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易泉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仲裁第三人如何参与仲裁程序作出规范。由于民商事纠纷均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问题,尽管仲裁法律制度并未像民事诉讼法一样明确规定了第三人法律制度,但仲裁实务中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等案例,而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第三人能否进入仲裁程序?进入仲裁程序后处于什么地位?仲裁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等在仲裁实务中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笔者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多年亲历仲裁法律实务,试想对仲裁第三人制度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引入民商仲裁第三人的依据和性质
(一)民商仲裁第三人参与的依据主要来源
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法律制度中并未作出规范,但并不排除仲裁程序中仍然有第三人参与。只不过参与的程序比较严格或受到一定的限制。仲裁第三人参与的依据主要来源:一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作为仲裁第三人参与的依据;二是仲裁机构直接依据其制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第三人参与的依据。有的仲裁机构直接将仲裁第三人制度规定在该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进行规范,依此作为仲裁第三人参与的依据,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尽管仲裁机构自行进行的仲裁第三人制度设计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依据此规定作出的裁决的效力是否合理或合法,客观上确是存在有质疑的声音或者说是可以值得商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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