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案件中数额认定问题浅析
2018-12-01万燕清周文柱胡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万燕清 周文柱 胡斌
摘 要:由于种种原因,职务犯罪领域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难点颇多,理论界就相关问题也并未达成一致。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务,有必要对于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共同受贿案件中的数额认定问题的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与分析。
关键词:受贿罪;共同犯罪;检察实务
一、相关案情介绍
郭某某、施某某、顾某某、瞿某某、蒋某某、金某某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任职期间,利用各自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办证中负责受理、初审、终审、缮证等环节上的职务便利,交叉结伙,接受房产中介人蒋某某、查某某、张某某等人请托,在明知相关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等材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为不符合本市购房政策人员所购房产违规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另还私下办理加急业务,为蒋某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蒋某某、查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其中,郭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施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顾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瞿某某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蒋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金某某收受賄赂款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二、共同受贿案件中共同犯罪认定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关于犯罪的共同性,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犯罪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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