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类型化
2018-12-01王振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类型化
摘 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既要遵循民事执行活动的基本规律,又要遵循民事检察监督活动的基本规律。由于民事执行理论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人民法院每个执行阶段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后果不明晰,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活动中缺乏判断是非对错的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因此,需要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类型化分析,探索完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类型化
由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社会积极要求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构架中是否应当存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①直至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种争论方尘埃落定。然而新修订的民诉法也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也仅规定了三条。为此,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状况,结合民事执行活动基本规律,谈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类型化,以期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主要呈现如下特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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