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合同效力认定浅析
2018-12-01蒋慧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蒋慧玲
摘 要: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依法进行转让,第三人会因为这个转让行为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方式被称为债权转让。如果出现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存在债务,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损失如何认定进行浅析。
关键词:债权转让;债权不存在;合同效力;损失认定
2016年10月19日,被告甲与原告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支付1万元给甲,乙方受让甲方对丙方2万元的债权,并通知了债务人丙。2016年10月28日,原告乙对债务人丙提起债权转让之诉,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丙提交偿还的银行流水证明提出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乙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撤诉。2017年3月9日原告乙提起债权转让合同之诉。
原告乙提供下列证据:①2013年5月27日债务人丙出具给被告甲的2万元借条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借款关系;②2016年10月19日债权转让合同及通知一份,证明被告甲已将2万元债权实际转让给原告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乙的损失认定的法律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恪守履行合同。由于债权转让合同所涉借款甲已经受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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