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罚变更执行同步检察监督
2018-12-01朱国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朱国和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主要内容,也是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环节,因而成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执行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贯彻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应当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享有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权。监督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本质在于对已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未然违法行为的预防,要想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当的法律手段。
(二)检察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贵在落到实处,一项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仅仅是一种摆设。我国法律缺乏对检察监督的系统规定,仅有的法律规定也过于笼统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监督手段的滞后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监督手段的被动性。
(三)检察监督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强制力
检察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力,程序性权力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要以实体性权力為依托,作用于实体性权利,在程序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程序性权力很容易受到实体性权力的抵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