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烙印群体及其就业帮扶政策困境

2018-12-01许玉镇孙超群

社会科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社会政策

许玉镇 孙超群

〔摘要〕 烙印群体作为一个被社会长期忽视的特殊群体,缺乏制度和公众给予的身份认同,接受了恢复性措施后,他们对于社会生活有着美好的回归需求。然而,烙印群体的社会融入意愿却因其越轨历史被不断打压,长期生活在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之中,出现了严重的就业问题。以刑满释放人员为例,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烙印群体,他们同样面对着不平等就业的现实。笔者对烙印群体的内涵及范畴做了具体的分析与界定,并试图以刑满释放人员为例阐述该群体在社会回归过程中面临的就业难题与帮扶困局,进而对困局的产生机理进行深入挖掘,提出以服务为目的社会政策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方向,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以及烙印群体的社会融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烙印群体;刑满释放;不平等就业;社会政策

〔中图分类号〕D6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4-0046-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参与法治化研究”(14ZDC01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研究”(14AFX009);吉林大学廉政智库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决策腐败及其责任追究——以我国党政决策体制为中心的考察”(2017LZZKY002)

〔作者简介〕许玉镇,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超群,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与社会结构出现了高度的分层与变化,对于社会利益多极诉求的平衡由之成为亟待解决的政策难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经济社会的复杂变化使部分公民难以适应相对高强度的社会竞争,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出现了集体失语,这种现象在近几年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主要分化为弱势群体与抗争群体两类研究。然而,烙印(Stigma)群体作为社会分层中一个特殊的存在却被社会长期忽略,对于不同群体间权利平衡的持续关注是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必然要求,如何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保护烙印群体的权益关乎和谐稳定政治秩序的维护和伟大中国梦的最终实现。

一、烙印群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个人一旦走入与主流道德价值观相悖的歧途,就会被烙上“异我”的标签,也就是通识意义上的越轨者(Deviance)。Kai T. Erikson认为,越轨者的身份一旦被公众确立,就会形成社会对该人身份的长期不良认知且难以被推翻,以至于他的其他社会角色皆会被忽略,逐渐走向社会阶层的边缘化。〔1〕Frank Tannenbaum则较早提出了关于不良标签的思考,他认为一个人的不良标签是由公众施加的社会描述,而他会因为无法摆脱标签带来的罪恶(Evil)印象真正变成被描述的人。〔2〕本文中所指的烙印群体便是由越轨者改造而来,恢复性的教育或惩罚使他们在外力的帮助下接受了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 林崇德认为,“所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获得他所处的社会的各种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成为独立的社会成员并逐步适应社会的过程”。参见林崇德《发展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341页。在此基础上,学者周晓虹较早提出了再社会化的概念,认为“再社会化”是“改变原已习得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确立新的生活目标的过程”,而后众多学者也基本沿用了这一概念。参见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61页。即便如此,由于对罪恶的厌恶,在缺乏适当的制度安排下,公众依然难以消除对一个人越轨历史的反感,愤恨与恐惧使社会忽视了他们的权益诉求,从而使越轨者在改过自新后依然难以摆脱不良标签的影响,由此形成了对该群体的身份烙印。按照约翰·布雷思韦特的理解,“烙印是一种威慑物,它是大多数人都想避开的东西”,他进一步将“烙印”研究进行了系统地整合。之后的眾多学者也沿用了其对于“烙印”的认识,布雷思韦特指出,被烙印化的人自然会被社会中的多数人推向越轨者范畴,即使被烙印者自我并不情愿于接受如此认知。〔3〕作为一个被社会长期忽视的特殊群体,被烙印者即使渴望回归社会,还是会被多数人排斥,无法得到公众的承认与尊重,进而逐渐被主流价值文化从社会中剥离出来。因此,作为平等公民的烙印群体并不存在内部的组织化,而是曾有越轨行为历史且存在身份认同困难的部分社会公民集合。

烙印群体在传统的社会分层视野下通常会与弱势群体以及抗争群体相混淆,虽然三者有着外延的交叉,但却存在内涵的完全不同。一方面,烙印群体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社会行为上的失能与失力,多数被烙印者接受了恢复性措施后,在社会回归的起始阶段便已具备了融入欲望与能力,他们的生存问题不能被完全等同地纳入弱势群体的讨论范畴,自然也无法含括在弱势群体的帮扶体系之中;另一方面,烙印群体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抗争群体,抗争群体的概念内核在于是否能达成集体行动的抗争集聚 学者应星对“抗争集聚”的定义为:十人以上的群体代表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政府门外或其他重要场合表达诉求的方式。参见应星《 “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年6期。,被烙印者通常以松散的“个体”形态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群体内部并不具备形成集聚的客观条件。因此,在传统社会结构认知之外的烙印群体有着明确而独特的群体特征,他们的理想诉求是平稳顺畅地重新回归社会,获得全新的身份认同。通过对不同群体的简单区分还不足以形成对烙印群体的明晰认识,因而对烙印群体的特征分析与认证是准确界定该群体的必然要求:

其一,缺乏“他者”给予的身份认同。身份烙印扭曲了烙印群体生存的外部结构,他们被迫重新审视自己,甚至产生自我怀疑,进而被推向社会边缘。差异并不能作为烙印群体不被认同的正当理由,按照Charles Taylor的理解,个人的尊严是在与他人的理性对话关系中达成的,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同塑造了平等、尊重和政治团结的社会正义。〔4〕目前对于烙印群体特殊性的不宽容具体表现为社会排斥和制度歧视,前者的行为主体是社会公众,理性公众拥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曾在主流道德体系下犯过错的会被视为潜在的威胁,社会公众往往通过视若陌路拒绝与之接触,群体边界(Boundary)则由此产生,而同情与宽容只会让公众觉察到不安;制度歧视则是对于未知危险进行社会防卫的体现,为了防止烙印群体的二次越轨,制度上不得不对他们的越轨经历进行公开或标记,比如戒毒人员要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报告、刑满释放人员的前科保留制度等等。此外,制度性歧视甚至会对部分烙印群体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尤其以择业自由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制度歧视实质上都从另一个侧面放大了烙印群体与其他人的身份差异,自卑在被烙印者的内心作祟,进而会降低它们对现行体制的信任与期望。由此可见,缺乏身份认同是社会道德体系与现行制度体系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烙印群体的重要特征剥夺了他们对于社会的归属感。

其二,不稳定的群体状态。烙印群体与越轨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越轨者对于是否应该回归社会并未形成明确的认识,而烙印群体对于再次回归社会的渴望则是强烈的,但社会给予他们的机会并非与他人平等。巨大心理落差和对改变现实的无能为力使其缺乏安全感,这对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尤为危险,因为烙印群体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导致被烙印者在无法摆脱现有困扰的同时,向弱势群体或抗争群体流动。一方面,烙印群体中会有一部分人拥有较强的回归能力,但屡遭打击则会使其出现边缘人格。长期生活在焦虑与紧张状态之中,自我否定且幸福感较低,积极向上的生活动力由此逐渐丧失,甚至出现厌恶劳动和过分依赖救助的“懒汉” 学者刘璐婵、林闽钢将“懒汉”定义为“不值得帮助的人”,即“处于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一旦接受救助就被认定为‘懒汉”。参见刘璐婵,林闽钢《 “养懒汉”是否存在?——城市低保制度中“福利依赖”问题研究》,《东岳论丛》, 2015年10期。 现象,宁愿自己变成弱势群体的一份子,寻找来自弱势身份的社会支持,也不愿自食其力;另一方面,社会回归受阻会增加烙印群体对社会的“戾气”,不公平感破坏了社会对于烙印群体的道德约束力,当烙印群体意识到自己的目标在秩序之内无法到达时,他们有可能通过扰乱秩序实现目标,从而被推向抗争群体,在抗争亚文化中寻求社会尊严。因此,烙印群体常以“摇摆”的姿态存在于各群体之间,群体状态相对不稳定,持续存在向其他群体倾斜的可能。

其三,生活在严密的社会控制之中。烙印群体没有被要求一定要做什么,但也不能自由地做出选择。“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的传统观念普遍存在于中国人的价值观里,从社会对烙印群体生活行为的监控乃至管理之中便可见一斑。对于烙印群体的社会控制多数是以非正式控制的形式出现,社会道德期望在烙印群体的身份中培养出一种羞耻感(Shame),羞耻的目的在于形成对其他公众的威慑,提醒他们不要出现越轨行为以远离羞耻。但是,对于烙印群体,这种羞耻控制着他们的尊严、人际、地位等社会要素。在强烙印的社会文化中,烙印群体对社会控制的容忍会到达临界点,当其难以得到社会对其生存空间的承诺时,烙印群体就可能在二次越轨的快感与遵守道德的安全感里重新权衡。更重要问题在于,以社会控制作为目的的帮扶政策,实际上并未发挥政策所应具有的正向作用,烙印群体会对一切带有强制色彩的举措产生反感。对于烙印群体的防御心态使道德体系自觉构成了控制程序,但这不能代表政府因此要在帮扶烙印群体的过程中失去作为。与之相反,只有政府保持对社会的适当干预才能打破社会对烙印群体的固有偏见,这需要政府在其中调整自身定位,认真分析相关政策的出发点,以善意的方式表达对越轨行为的不容忍。

中国古代儒家很早便提出了对于改过者的善意宽容,《左传·宣公二年》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烙印群体作为与他人无异的平等公民理应受到社会的接纳,社会既然支持一个人走出歧途,便不应该拒绝这个人走向新生的愿望。人需要建立与之相符的生存系统才能构成与其他人的社会联系,烙印群体亦是如此,只有具备了基本的生存能力,他们才有可能实现与社会各要素的良性互动。就目前而言,政府与社会对建构烙印群体生存系统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就业是民生之本。烙印群体的成功就业是其经济自立的前提,没有物质保障的生活会为二次越轨行为的产生提供动机,在道德价值下的成功就业能够帮助烙印群体建构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

在中国,政府长期坚持并努力帮扶烙印群体成功再就业,然而烙印群体的就业难题不但没有解决,对其的帮扶更陷入了政策有效性的困局。烙印群体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完成社会回归,政府提供了大量帮扶却难以真正满足该群体的真实利益诉求。下面笔者以具有代表性的烙印群体——刑满释放人员群体为例,通过展示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艰难的真实情景,试图还原政府在就业帮扶过程中的无奈与困惑,探究不平等就业背后的真实成因,分析就业帮扶困局背后的产生机理。

二、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平等就业现状

及其成因分析 本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研究是基于团队在G省G市、J省C市以及S市(直辖市)的长期田野调查,主要研究对象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及基层的工作人员、监狱管理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刑满释放人员亲友等。

本文涉及的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服完刑事判决或裁定确定刑期而依法释放的人员。具体来看,其不仅包括刑期届满而被释放的人,还包括获得减刑或获得赦免而提前释放的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的发现与治理由来已久,在《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曾写道“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政治攻势……,并且对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刑满释放的分子、被管制的分子,进行了规划入社和安置就业工作”。自2005年起,中国每年新增刑满释放人员均在30万人以上(见图2) 数据来源,2005-2009年新增人数,参见中国国家统计局《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2010-2012年新增刑满释放人数,参见中国国家统计局《2016年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如若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正常的就业轨道,他们依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如果就业问题长期存在,则会使刑满释放人员逐渐丧失社会自尊与自我认同,阻碍其回归社会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给公共安全埋下隐患。

在我国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实背景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愈加凸显,社会环境对该群体的就业权利缺乏保护,伴随而来的就业挫败使该群体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因而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具体现为不平等就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征:

首先,求职成功的难度大。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首要目标是寻找适当的就业渠道,包括政府推荐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对于前者来说,政府介入求职环节的确缓解了刑满释放人员因犯罪历史导致的社会资本相對匮乏,但若真正发挥政府推荐的作用,则需依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提出求助申请—满足企业各类要求—同意企业给予的待遇”。监狱内的规训生活使刑满释放人员畏惧与政府的互动行为,长期远离社会后的适应能力不足和对新生活的过高期望更使双方难以达成协议,政府推荐能够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刑满释放人员的典型表述更现实地表达出他们对政府推荐工作的失望:

“哈哈,谁管我啊?我是刑满释放人员啊,咱在这说有啥意义吗?也没有意义吧。工作?我就不麻烦政府了,没有用啊,别说政府了,连亲戚都不管我。”(刑满释放人员陈某)

“哥们,你看现在养家糊口,怎么不得有三四千啊,孩子上个学就得千把的。社区找的工作都供不上我抽烟钱,我坚强,日子不坚强啊。”(刑满释放人员张某)

虽然刑满释放人员自谋职业的数量远远大于通过政府推荐获得工作的数量,但是在自行寻求雇主时,相关企业实质上没有接纳刑满释放人员的动力与兴趣,刑满释放人员的创业也同样会因社会排斥而早早夭折。

其次,边缘就业问题严重。吸纳待业群体的商业用工单位本质上是逐利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较弱,除却年龄、身体状况、学历水平等出狱后无法改变的不利因素,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过往经历足以使其长期处于劣势地位。在一个陌生的社会环境内,刑满释放人员对解决这些往往毫无办法。因此,社会留给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空间很小,他们多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收入偏低以及社会地位低的工作。

“我们不是不想帮他们找其他工作,是他们也只能做这些工作了,企业也不傻,都想要优秀的员工,而且许多好的岗位在政策上也不能让他们去做呀。”(G市司法局工作人员龙某)

当然,即使是通识意义上的边缘工作,也并不能代表他们就没有意义,边缘工作同样可以体现劳动者的个人价值,但是如果社会把刑满释放人员中的多数都推向边缘工作,缺乏流出渠道,就会直接导致他们的公平感缺失。

最后,不稳定就业现象广泛。雇方无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历史视若无物,因此会对其言行举止相对敏感,一旦出现工作失误或企业裁员,刑满释放人员往往会再次失业。在充满怀疑的工作环境下,刑满释放人员会有意在工作过程中回避过往前科经历。人具有社会属性,刑满释放人员同样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所以将过去完全抹去是不现实的。当刑满释放人员的前科再次被人知晓后,反而会更加放大社会带来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对现有工作的逃避自然被视为更好的选择,刑满释放人员会因为前科被同事了解选择主动请辞,目的只是为了寻找另外的工作环境继续隐匿前科,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关于多次更换工作的感受与出发点,刑满释放人员秦某说:“人心不都是肉长的吗?我是犯过傻,可是我不是付出代价了吗?看别人当笑话一样说这事(犯罪经历),我就是想离他们远点。”

概而言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本质上是平等就业权的缺失。作为应被法律保护的平等公民,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却屡遭排斥与歧视,很多对于就业不平等的关注多是以稳定的社会控制为目的,忽略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真实诉求与群体失语的系统分析。作为烙印群体的组成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是政治视野下的一个帮扶盲点,因而关于该群体就业问题的分析首先要建立在承认平等之上,正视其与主流群体的分层与分化,充分考虑刑满释放人员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在接受了监狱的规训教育后,他们实质上渴望以全新的姿态重新融入社会,而难以消释的烙印则在制度环境、公众环境再到自我认同三方面自外而内影响着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历程:

其一,来自制度环境的就业限制。虽然我国《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刑法》第100条同时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即“前科保留制度”。我国部分行业也因烙印群体的前科经历明确限制了其担任法官、律师、教师、会计师、拍卖师、执业医师等职业的权利 参见《教师法》第14条、《法官法》第10条、《检察院法》第11条、《律师法》第9条、《拍卖法》第15条、《会计法》第40条、《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执业医师法》第15条等条例规定。,制度环境的就业限制是以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为根本目的、以社会防卫论为理论基础建立的 拉斐尔·加罗法洛认为“刑事法律是实现社会防卫的必需武器”,参见加罗法洛《犯罪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95-227页。,对于前科的谨慎对待则有利于政府做到防患未然,排除公共安全的隐患。

其二,来自公众环境的就业排斥。刑满释放人员犯罪经历带来的威胁感使公众不愿相信该群体能被监狱的规训教育改造完全,进而与其保持距离以实现社会关系层面的驱逐,这使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的各个环节都难得到平等接纳。缺乏成功就业的温和环境,刑满释放人员付出与其他公民等同的劳动与努力却不能得到平等的肯定与信任。然而,公众并不会因为排斥刑满释放人员而感觉自责与羞愧,因为他们认为该群体被社会排斥是由于其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越轨行为造成的,社会地位的下移自然会被解释为理所当然,这直接导致了公众排斥的稳定性,即刑满释放人员长期难以改善自身形象,无法获得相应的身份认同,被严格隔离与控制。公众排斥也使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预期难以得到满足,由此产生的消极悲观情绪会进一步影响与驱动刑满释放人员的态度与行为,最直接则体现于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就业帮扶政策不回应与不在意,产生对社会的“戾气”。

其三,来自个人价值的自我否定。监狱的规训文化在改造刑满释放人员价值观的同时,也对其自信心带来了附加的不可控消减。自我是与社会互动的产物,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急需积极的身份设定来重新证明自己。然而,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敏感的内心使刑满释放人员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按照Sheldon Ekland-Olson和Michael Supancic等人的解释,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对重新做人的渴望会被不良标签带来的负面影响所打击,失望、沮丧与异化会使他们重新自我定位,而这极有可能直接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歧途。〔5〕因此,刑滿释放人员就业不平等的影响因素不仅有扭曲的外部制度与社会结构,也有该群体自我认同的缺失。本应属于公民的维权意识也由此被刑满释放人员忽略,对于自己面对的就业不平等现象,隐忍多于求助。长期沉默不仅使他们失去了对回归社会的美好渴望,失落与自卑作为受挫后的主要情绪很可能会导致群体的自我放弃,良知的痛苦会冲击他们对于规则的信仰。

刑满释放人员不平等就业的成因并非互相孤立的(如图3所示),而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制度环境的就业限制实质上是由公众的排斥态度所影响,二者为主导的外部结构又直接导致了该群体的心态失衡,促成刑满释放人员对于自己的不良认知。刑满释放人员在潜意识里将自己划定为“不良”群体,认为自己是社会地位较低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平等就业是由烙印群体自外而内引发的现实问题,只有对该现象拥有明晰清楚的认识,才能实现对目前就业帮扶政策困局的科学评估与深入分析。

三、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帮扶困局

与解决路径

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伴生物,切实保障该群体的平等权益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政策思路和对公平正义的社会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发展的目的是造福人民。要让发展更加平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就要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6〕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摆脱烙印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政府与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帮扶政策持续发生着变化,通过对33个省级及以上政策文本的梳理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以“刑满释放”与“刑释”为关键词的检索,http://www.pkulaw.cn/,2018年1月15日。,可以发现政策数量在逐年增多(如图4所示);从行政法规、规章及部门性规范文件的发布主体来看,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逐渐由单一部门负责发展为多部门联合负责(如图5所示)。

由上可知,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工作愈发得到政府的重视。随着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的日益严重,2004年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各级地方政府由此陆续将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列入了司法工作的考核标准,建立了以党委作为领导核心、司法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组成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机构,以期达到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然而,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是更为复杂的系统,政府对该群体的就业帮扶实践陷入了政策困局。政府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却依旧难以真正改善烙印群体不平等就业的现状,“拳拳打在棉花上”,而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是政府对烙印群体公共行政理念的直接投影,因而对帮扶政策目标的考察是探究帮扶困局成因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对目前我国现有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的分析,各级行政部门实质上是将再犯罪率默认为刑满释放人员成功回归社会的衡量标准,然而此标准却无法准确反映出刑满释放人员的真实状态:一方面,从现实效果看,再犯罪行为需要动机与时机的恰合,在接受了监狱的规训教育后,刑满释放人员普遍对犯罪的本质与代价有了重新的认识,不会轻易走向再次犯罪。当刑满释放人员心存积怨,往往会通过频繁上访、无理闹事、纠缠司法所等扰乱社会与政治秩序的方式表达内心的不满,即使刑满释放人员选择了暂时的沉默与忍耐,身份烙印带来的社会排斥也可能会将其推向抗争亚文化提供的亚社会支持之中,从而对公共安全埋下隐患,这些都是再犯罪率所无法体现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从再犯罪率的本质看,再犯罪率是社会维稳的政绩目标,是政府坚持政策效率的具体体现。因而,各级政府会以社会维稳为出发点,将政策关注点放在平稳处理刑满释放人员的越轨经历上,这已经从政策潜意识里将刑满释放人员列入了“不良”群体之中。所以,学者Christy A. Visher 和Jeremy Travis认为,“聚焦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所忽视的事实在于,重新犯罪会为出狱后的社会回归状况所影响,而社会回归状况则又取决于其个体及环境等众多因素……因此,不能以是否重新犯罪作为衡量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适应的标准”。〔7〕以再犯罪率作为政策目标是“管控”维稳理念的具体体现,无法剔除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烙印,更不利于社会对他们的客观认知与评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劣性自我标签。

政府坚持维稳政策的初衷在于维系公共安全。毋庸置疑,公共安全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平稳发展的必要保证,其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烙印群体的社会回归问题,一味坚持维稳政策会使政府忽略烙印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公民的平等权利受到威胁,无法实现本质意义上的公共安全。这是因为简单的“管控”手段会放大刑满释放人员的危险性,其关注点更多在于政策效率,其对于公共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滞后与粗糙的,对刑满释放人员生活的扭曲介入只会使政府失去对他们回归能力的准确定位。相反,以服务为目标的帮扶政策直接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树立社会自信。法国学者马克·安塞尔指出,“只有在尊重人类和社会价值的前提下,……保护社会、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他认为法规与制度对犯罪的预防应摆脱固有的刑法学限制,从而发挥社会政策的作用,服刑者天然具有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 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学者马克·安塞尔提出了非刑事化的防卫思想,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对防卫社会化的强调,参见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82-100、111-122页。当刑满释放人员摆脱其作为被烙印者所面对的社会困扰,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将该群体从公共安全的威胁因素中排除。按照登哈特的理解,政府应以服务为主,而并非“社会掌舵者”,只有通过开明的手段支持社会公民的权利并追求公共利益,才能建立政府的公信力。〔8〕因此,公共安全应该是烙印群体成功融入社会的结果,忽略刑满释放人員平等权益的政策努力是政策方向上的误判,从司法桥梁过渡转变到社会桥梁过渡,从管控为主的维稳政策向以人为本的社会政策转型,才是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的根本。以“服务”为目标的政策设计需要一个新的视角关注刑满释放人员,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从安置帮教转换到平等帮扶,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社会自尊与自信。落实到实践的具体调适路径则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重构公正的政策环境。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理应享受与普通公民相同的待遇,前科报告制度是可以存在的,但不能把有犯罪前科作为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的门槛,这是对我国监狱改造体系的不信任,这从制度上打击了刑满释放人员自信热情的初始回归态度。至于部分职业法律法规的从业限制,应重新审视其设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可以尝试通过社会考察代替司法限制来保证行业的安全性。一方面,带有歧视意味的优惠政策也不必存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帮扶关键在于使其真正感受到自己是与普通人无异的公民,他们属于烙印群体,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独立的免税优惠政策不仅不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甚至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公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群体排斥。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相关企业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帮扶环节的动力不单纯来自免税政策,也可以来自企业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点在实践过程中,普遍并没有设置实质的免税政策福利,企业接纳刑满释放人员多是出于提升影响力的考虑。

其二,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社会组织参与就业帮扶的优势在于它是独立于政府与刑满释放人员之外的第三方,对于了解该群体的真实诉求拥有天然的优势。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有利于塑造温暖友好的社会氛围,培养与建立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归属感。2016年发布的《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应该“把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纳入就业帮扶工作的实践经验还不够成熟,普遍效果不佳。社会组织充分参与的关键其实在于就业帮扶周期的提前化,如福柯所说,“(监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附有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9〕,这种教养绝不仅仅是惩罚与监禁,也必须包含训练服刑人员再次回归社会的能力。因此,在服刑人员出监教育阶段,可以通过专业的司法社工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需求与心理动态,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他们的梦想,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10〕

其三,就业能力的评估与培养。刑满释放人员群体内部同样存在着特殊性,对不同的群体的就业帮扶绝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政府需要评估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能力,分类设定帮扶方式,进而按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能力的评估需从监狱开始做起,包括家庭、年龄、刑期、身体、犯罪类型、职业技能以及思想动态等因素,监狱应根据评估结果按就业能力的高、中、低分成三类,由此在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时,由相应不同的组织进行交接。对于就业能力较弱的人群,可寻求企业与司法社工的合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就业帮扶基地对该群体予以接纳并过渡;对于就业能力一般的人群,可通过基层司法所联络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促成刑满释放人员与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司法义工进行结对帮扶,帮扶同时还能观察他们的心理变化;而对于就业能力较高的人群,政府的侧重点在于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自尊与自信,通过组织刑满释放人员为骨干的慈善服务,塑造其良好形象,改善公众对该群体的态度。

四、结论

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研究可以得出,烙印群体就业问题本质上是就业平等权利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身份烙印带来的公民感缺失则是该群体就业问题产生的根源。以社会维稳为目标的就业政策并没有给予烙印群体足够的人文关怀,工作重心与路径的偏移使政府做出的努力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甚至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使烙印群体出现了向弱势群体及抗争群体转移的可能。烙印群体的就业帮扶需要政府以促进其福祉与满足其需求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与权益保障为目标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具体分析烙印群体的特殊性,通过重构公正的政策环境、鼓励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评估并培养该群体就业能力,以期建立一个完善的烙印群体回归机制,实现烙印群体就业帮扶政策的顺利转型,从而帮助该群体真正地回归社会、走向新生。

〔参考文献〕

〔1〕Kai T.Erikson.Notes o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J〕.Social Problems,1962, 9(4):307-314.

〔2〕Frank Tannenbaum.Crime and the Community〔M〕.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8:19-21.

〔3〕〔澳〕约翰·布雷思韦特.犯罪、羞耻与重整〔M〕.王平,林乐鸣,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25.

〔4〕Charles Taylor.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M〕.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25-75.

〔5〕Sheldon Ekland-Olson,Michael Supancic,James Campbell,Kenneth J.Lenihan.Postrelease Depress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Familial Support〔J〕.Criminology,1983,21(2):253-275.

〔6〕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DB/OL〕.(2017-01-18)〔2018-04-01〕.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7-01/18/c1120331545.htm.

〔7〕Christy A.Visher,Jeremy Travis.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 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J〕.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2003(29):89-113.

〔8〕〔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34-139.

〔9〕〔法〕米歇爾·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缨,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261.

〔10〕〔美〕Dennis Saleebe.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M〕.李亚文,杜立婕,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4.

(责任编辑:陈 果)

猜你喜欢

社会政策
老龄化背景下完善我国社会政策支持的思考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政策探究
中国特色社会立法的战略地位与体系特征
我国农民工社会政策的演变路径探析
构建包容性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的四个维度
论多层治理体系下的欧盟社会政策
社会分化、政策调节与族际整合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