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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择业问题探析

2018-11-30邓薇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就业率薪资

邓薇

【摘要】法学专业就业率低且专业就业率更低的情况始终存在,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就业也不例外。本文立足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探讨法科学生择业的现状、问题以及成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图探析西部地区高校法科学生的就业难题与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失的平衡之法。

【关键词】西部地区 地方高校 法科学生 择业

自法学专业扩招以来,法科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依据《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学类专业以86.1%再次排名末位,较之就业率排名首位的专业,就业率差几乎为十个百分点。法学专业就业率不仅一直偏居末位,且就业现状呈现“专业对口”。经过四年的本科人才培养,西部地区地方本科高校法科学生在择业方面除了具备其他地区法科学生择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

一、择业现状

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因特殊的地缘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择业现状上呈现出如下几点特征:

首先,择业地点大多限于本省。西部地区地方本科高校法科学生超过半数都选择本省就业,只有少部分学生选择外省就业,且该部分学生选择外省就业的原因多半由于籍贯所在地在外省。例如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的法科学生,超过半数的学生选择留在云南省就业。其次,择业目标倾向于稳定性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单位仍是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的就业首选。再次,经济收入成为调控择业的主要杠杆,且对收入期望值过高。最后,择业观念不清晰。西部地区地方本科高校法科学生择业较为盲目,容易跟随大流,无法形成清晰的自我认识。

二、择业存在的几点问题

西部地区地方本科高校法科学生择业现状因其所处的地缘因素,存在一定的问题。面对国家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新形势,西部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强烈。且我国目前正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该举措加剧了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对律师的需求。自国家实行司法考试筛选法律人才的准入措施以来,直至现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失的现状,国家针对性的采用了C证的方式。C证的方式虽然有意于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失的问题,但却因西部地区本科高校法科学生的择业观而未能较好地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失的问题。

西部地区地方本科高校法科学生择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通过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基本不愿意下基层或选择较为艰苦的律师职业。一般而言,通过司法考试获得A证的法科学生通常选择前往所在省份的省会城市,或者全国其他一二线城市工作。通过司法考试C证的法科学生部分选择考取公务员,部分选择考取事业单位,选择从事律师工作的非常少,且通常将律师作为考取公务员的过渡职业。第二,半数学生毕业后对专业不再感兴趣,择业倾向于“专业不对口”的职业。第三,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对薪资期望值过高,对工作的艰难性预估不足。第四,选择创业的学生几乎为零。

三、择业问题的成因

以上问题的出现,与全国法科学生扩招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更多原因在于其特殊的地缘及文化传统。

第一,择业观念不清晰。所谓择业观是人们对择业的目的和意义、职业的评价和意向所持的根本观念和基本看法,它是人们的择业倾向和行为在思想和观念中的反映,择业观的形成有两个直接的前提条件:需要和自我意识。从需要和自我意识两个条件出发,衍生出影响择业观的三个因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个人因素。就社会因素而言,西部地区地方校所处地区经济水平较之省会高校或中东部地区地方高校而言均不够发达,由此,该地区高校的学生所能接触到的社会现状及社会资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了社会价值观。同时,社会经济的模式及大众的收入水平,也影响了学生的择业观。西部地区地方高校的法科学生在特定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的熏陶下,拥有了更为强烈的对稳定收入的渴望,但又矛盾地拥有了对薪资的更高期望值。其直观地体现在法科学生择业过程中既渴望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又渴望薪资更高的一二线城市。就家庭因素而言,家庭拥有的职业愿景、教育理念会对大学生的择业观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讲,家长文化程度越高,其对于女的教育期望水平越高,反之亦然。西部地区地方高校生源集中在本省,且多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家长渴望学生通过求学实现家庭经济状况的上升或突破,且对风险基本没有抵抗能力。这就决定了法科学生择业过程较少选择薪资风险较高的律师职业,而选择薪资稳定的传统法律职业或其他传统职业。就个人因素而言,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自我认识不够客观全面,特别是专业成绩好、综合能力较强的同学,容易产生不切合实际、好高鹜远的满足感。由于西部地区地方高校往往存在一座城市一所高校的情形,导致该类高校法科学生缺少竞争意识与客观的自我认识能力。该类高校法科学生往往过高估计自己,尤其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往往在择业过程中无法正确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集中体现为对薪资及工作环境的高预期以及对工作强度及环境的低承受能力。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较少选择律师职业也因律师工作强度大、成长缓慢有较大关系。这也导致了西部地区地方律所用人荒与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专业就业率低的尴尬境地。

第二,择业自主权较少或缺失。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较多来自农村,父母对于该部分学生就业的期盼较为强烈,且父母囿于其生活环境,基本偏向于强势帮助决定孩子择业。该部分学生基于家庭的经济及精神压力,通常选择放弃择业的自主权,而听命于父母的期望。其中最典型的体现便是对律师职业的排斥。基于该部分学生父母对律师职业认识的偏颇,以及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等“铁饭碗”的偏执选择,只有极少部分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律师职业。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就业率低于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失的尴尬现状部分可归因于西部地区地方高校法科学生的择业问题。无论高校教育抑或社会环境,均应对该类学生进行合理引导,帮助其正确择业。

参考文献:

[1]汪习根,王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畢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2011,(1).

[2]李小鲁,叶梓效.毕业生就业概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徐平.黑龙江高教研究[J].大学生择业观相关因素分析,2006,(2).

[4]李红.四川师范大学学报[J].大学生择业观探析与引导,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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