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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对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2016-05-16徐莹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策略

徐莹

摘 要 司法考试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查,对纯理论部分考查的较少,考点相对集中。这种命题特点势必使学生忽视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只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策略是引入分级教学理论,改革现行的教学内容,注重司法考试内容的讲授,发挥我校的优势。

关键词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教学 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2. 0 文献标识码:A

从2002 年开始,我国已经举行了14 届统一司法考试。受到就业压力影响,一些学生不听课,而是捧着司法考试专用教材苦读;而高校法律院(系)为了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往往也会调整其教学计划,这样就把高校的法律院(系)降格成了“司考班”,从而无法完成社会赋予他们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的现象,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显然,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教学的影响具有双面性。笔者根据自身所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定位,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为视角,设计出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具体措施。

1我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笔者所在的高校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学,法学方面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有较强优势,除了培养少量研究性人才之外,我们更多的应是培养面向基层的法律技术性人才,培养法律的能工巧匠是我校法学教学的特色所在,为此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国家主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司法理论, 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

2刑事诉讼学科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

最近5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的考试分数在80分左右,约占司法考试总分 的12%,是司考的分值大户。司法考试在刑事诉讼方面有自己的命题规律:

(1)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查。近5 年来司法考试主要考察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规则。

(2)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纯理论部分考查的较少。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论部分考察的很少。如从来就没有直接考察过刑事诉讼结构、职能、目的、客体和条件等纯理论的内容。

(3)考点相对集中。对于上文列举的常考的4个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考试也不是面面俱到、平均考察,而是侧重对于某些法条的考查,呈现出考点相对集中的特征。并且历年的考点具有很大的重复性,根据统计司法考试每年所考的知识点的重复比例为80%,即“重者恒重”。

(4)命题趋向为难度加大、加深。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相应的司法经验的积累以及司法解释的出现, 命题就会由对单一法律法规的考察变为对多个法律法规的综合考察, 由对于单个知识点的考察变为对多个知识点的横向比较考察。

3司法考试的对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的上述命题特点, 将会对刑事诉讼法学本科的教学产生重大的影响:

(1)忽视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由于司法考试不考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甚至对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从来没有考察过,因此学生对于日常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不感兴趣,不愿意投入精力学习这些内容。

(2)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由于司法考试重点考察法律法规,于是学生把大量的精力用于学习常考的法律法规。他们通常的做法是购买流行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这些教材一般是根据历年司法试卷中这些法条出现的频率,作为遴选法条的标准。

(3)苦苦演习历年试题。司法考试有很大的重复率,每年的试题在之前的考试中出现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仔细研读往年的试题其效果就非常的明显。

4我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应对司法考试的策略

我校刑事诉讼学科应对司法考试冲击,宏观思路是:我校确立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并没有错误,但是考虑到司法考试的现状必须对我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进行调整,这主要由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大多数会在毕业之前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作为就业的敲门砖。为此我校刑事诉讼学科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具体措施如下:

(1)分级教学理论的引入。由于我校学生人数较多,学生的理想也不一致:有的希望考研,有的希望参加司法考试。考虑到这些现状,我们引入分级教学理论,根据学生个人的理想确定培养目标:对于立志考研的学生侧重对于理论的学习;对于立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侧重于法条的学习。

(2)改革现行的教学内容。在司法考试实行前我们的教学内容一般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你考你的,我教我的”,这种现状必须予以改变。

(3)注重司法考试内容的讲授。对于司法考试经常考到的内容,特别是司法考试常考的法条,提醒学生注意。另外督促学生多研读历年试题,教会其应对司法考试的基本策略。

(4)通过各种方法实现上述目标。例如通过平常提问,日常作业以及考试来实现上述目标。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考虑对于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和拟参加考研的学生分别培养、分别考试。

基金项目:长江大学教学与改革研究项目“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JY2015015。

参考文献

[1] 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2] 霍宪丹.中国法治的造型基因——简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塑[J].环球法律评论,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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