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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他心知论证方案及其困难

2018-11-27蒙锡岗

消费导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精简情形竞争

蒙锡岗

摘要:我知道我心是存在的,我也意识到我有这样的知识。但是,我如何能够知道他心存在呢?我如何知道在我面前的人是一个有心的个体呢?如果他心呈现在我面前,我要如何才有可能知道我们平常都相信他人是有心的个体,文章试图从心理因果推论、最佳解释推论、类比推论三个方面证明他心的存在,同时分析可能面临的困难以及个人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他心知 民众心理学

我们都承认自己是一个思考的存在。同时,几乎所有人都相信他人是有心的。但我们如何知道其他人也是有心的个体?文章试图从心理因果推论、最佳解释推论、类比推论三个方面证明他心的存在,同时分析可能面临的困难以及个人的一些建议。

一、他心问题的论证

(一)心理因果论证

我虽然不能意识到他人的内心世界,但是我可以观察对方的脸部表情、观察他的肢体动作、听他说出有意义的话而不是发出一堆无意义的杂音……,从这些就可以让我知道对方确实是有心的个体。从观察对方的行为就可以让我知道他心的存在.让我知道对方是具有心的个体,这是因为对于他心的知识是从因果推论来的。心理因果原则指的是个体外显行为的原因是他具有的内心状态,而且这种心理一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具有普遍性与规律性的。依据这个原则.个体的行为和他的心理世界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可以被定律所涵盖。由于定律支持虚拟条件旬.我们可将心理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虚拟条件句表示。以M表示一组心理状态、B表示某组行为.以“CP”表示所谓的附加条件.包含相关的外在物理条件以及个体的生理条件等:(X)((cP^MX)→Bx)。例如,在保持附加条件不变情况下,任何人如果相信跟某人约在某时某地见面,他希望准时赴约,而且他记得约定的时间地点,则必当他做出准时赴约的动作.像是提早出门、搭出租车前往目的地并且要司机尽量避开经常堵车的地方……。这里的附加条件内容包括像是他当时没有醉得一塌糊涂、当时出租车行经之地没有重大工程影响交通、没有临时出现的交通管制……,各种与这件心理一行为因果关系相关的条件。

根据心理因果原则,如果我观察到有人做出了B类的行为,我就能反推这必定是由于那人具有M类心理状态的缘故。所以,只要观察在我面前的人出现的行为,我就可以经由反推而知道他是具有心的人。接受心理因果原则,建立各种心理一行为因果律,凭借由果推因的推论.亦即从行为反推造成行为的心理状态,就解决了他心问题。

(二)类比推论

类比论证要求我们先对我自己做观察,将心理因果原则用到我自己的情况,找出介于我所处心理状态与我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维持附加条件不变下.在某类情境中,s类物理刺激的出现导致我处于M类内心状态,进而导致我出现B类行为。接着,经过观察发现别人跟我在同类情境下,遭遇S类物理刺激时,接着,经由观察发现别人跟我在同类情境下,遭遇S类物理刺激时,出现了跟我相同的B类行为。此时我采取类比的方法,推论出他在那情境下之所以产生跟我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是由于他跟我—样处于M类心理状态的缘故。

前提一:在某类情境下,某类物理刺激S1出现时,我之出现B,类行为是起因于我处于某类内心状态M1。

前提二:在相同情境下,我观察到在物理刺激S,出现时,他出现B1类的行为。

结论:他处于M1类内心状态。

其中,“r”表示在所有前提都为真的情形下,结论为真的机率,这是因为类比论證是一种归纳推论。同样的类比推论可以用在(环境刺激S2因致我处于M2类内心状态,进而导致我出现B2类行为)、(环境刺激S。因致我处于M3类内心状态,进而因致我出现B3类行为)……。

二、最佳解释推论

雷勒采用最佳解释推论来解决他心问题。“最佳解释推论”是一种归纳推论。首先,被解释的称为受解释项,通常是个别的现象或者事件;用以解释的称为解释项,通常包括一组假设或者理论。一个提出最佳解释的理论至少要符合两点:(一)相较于众多竞争的理论,它具有最高的解释力,也就是说,它的受解释项的种类较多,而且各种受解释项之间的差异较大。(二)相较于众多竞争的理论,它最能满足精简原则。

精简原则有两个优势:(一)理论的精简,或者解释的精简,意指在众多竞争理论当中,以最少的假设或定律解释最多(种类)的现象的理论。才是精简的理论。换个方式来说,在众多竞争理论当中,解释负担低的,就是精简的;亦即在针对同一现象提出理论来解释时,该理论不会因而必须补充额外的其他解释。设对某现象PI的解释,有T1和T2是相竞争的理论。T1为了使得它对于Pl的解释是可以接受的,不得不再补充对于P2和P3的解释;但是,T2在解释PI时,没有额外补充解释P2和P3的负担,则T2比T3精简。(二)本体论的精简.就是有名的奥卡姆剃刀:不要解释没有必要的存在物设T1和T2是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前省必须承认三种元项的存在才能解释一组现象,后者只承认两种元项的存在就能解释该组现象,则相对来说,T2满足本体论的精简。依据奥卡姆剃刀,我们在本体论上接受后者承认的两种元项。

雷勒援引最佳解释推论,从解释负担的轻重着手,来论证假设他心存在比起否认他心存在要好。想象某人甲被一根掉下来的树枝砸到头,他大叫“唉哟!”一声,赶紧用手揉着头,看看有没有流血,还低头看看到底是什么东西砸到他。在正常情形下(例如某人甲并不是在演戏,那根树枝不是纸糊的道具),我们会认为某人甲此时是有感到疼痛的,我们也会认为某人甲当时的一些行为反应乃是那痛觉引起的。这里的假设是某人甲是有心的个体,并且运用了心理因果推论来反推某人甲当下所处的心理状态。相对地。假设我否认某人乙是有心的个体。在这假设下,我仍然要对某人乙当时出现的那些行为提出解释。只是我的解释不会诉诸某人乙的任何心理状态。然而。即使在否认某人乙是个有心的个体的情形下。我能够对某人乙当时那些行为提出解释。我仍然必须面临两种情形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第一种情形:即使某人乙是那种没有痛觉但仍能表现那些行为的人,或许其他有些人是跟我一样的。能有痛觉并且会因为痛觉而引起相应的行为反应。然而在这情形下,我欠缺一个解释:对于同样表现出那些行为的人,为什么要承认那些人的行为是由其痛觉引起的。却不承认某人乙的行为是由他的痛觉引起的?某人甲和某人乙的差异在哪里?更何况他心问题是否认我能知道“我”以外的所有其他人是有心的个体,因此,仅仅承认有些人有痛觉,并没有真正回应到他心问题,也没有说明我是如何知道那些人是有心的个体。

第二种情形:所有其他人都跟者王一样,是那种没有痛觉但仍能表现出那些行为的个体。也就是说。虽然所有人(包括我在内)都会出现那些行为反应,但我才是唯一会有痛觉的个体。并且引起我行为的原因就是我的痛觉,这跟别人的行为原因是完全不同的。然而在这情形下.我依然欠缺一个解释:为什么我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跟我一样能表现出相同的行为.但是却只有我的行为原因是我的痛觉,其他人却不是?请注意,这里欠缺的不仅仅是指:关于(任何他人为什么出现那些行为)的解释,这里欠缺的解释更是指:对于我的行为的解释以及对于他人在同样情境下做出同样行为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解释?

不论是哪种情形,在假设他心不存在的情形下,我都必须提出更完整的解释。相比之下。承认他人跟我一样都是有心的个体。反而不需增加这么多解释上的负担。所以,假设他人也是有心的个体,比起否认他人是有心的个体,是比较好的解释。

三、他心论证的困难

上述证明他心存在的论证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遇到了一些困惑:

首先,在心理因果推论方面,虽然该推论以及心理因果原则是大多数人都接受的。不过可惜的是。使用心理因果原则来论证对于他心的知识。犯了丐辞谬误。我必须先预设心理因果原则适用于对方,亦即我必须先承认对方是有心的个体。才能够依据对其行为的观察来进行因果推论。然而我凭什么预设心理因果原则适用于对方呢?让我们反问:我们为什么不对公园里的石头、树木采用心理因果原则?如果有人说公园里的石头、树木一直不动是因为那石头正在那个地方思考。为什么我们会认为远只是一句开玩笑的话。肯定不会将造话当真?但是如果有人动也不动地杲在某个地方。而有人说他正在思考,却不一定是开玩笑的话。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由于先承认对方是具有心的主体,才会对他采用心理因果原则,依据对他行为的观察来进行因果推论。由于这推论已经预设我承认对方是具有心的个体,以因果推论来回答他心问题犯了丐辞谬误,并没有真正回应他心问题。

其次,在类比论证方面,第一个问题是它把我们对他心灵的知识的表征。放在单独一个情形的归纳基础上。这是归纳论证所能容许的绝对最弱的基础。好比是从观察到单独一只熊(北极熊)就推断出所有的熊都是白色的。再如你在某大学只看到一个学生开车上课,你就推论其他任何一个你接着会看到的学生也是开车上学的,这样的推论强度太低,难以令人信服。一般来说,至少要在随机采取足够的样本下进行归纳推论,在方法论上才是可接受的。

不但如此,这种类比推论还面临另一个困难。尽管我自己的心一行为因果关系是无庸置疑的。有什么理由主张对于我以外的其他个体来说.介于环境刺激和个体行为之间一定还有个心在作用呢?有没有可能其他的个体其实只是由无线操控的一堆“破铜烂铁”?会不会对方只是一个不具生命、没有心的生化机器人而已?这里不是试图从存在有这种可能性就进而论断我们没有办法知道他心。仅仅假想一些可能性并不足以构成哲学的问题。还需要搭配其他的考量才行。同样地,仅仅假想对方是有心的个体,也不足以建立起我对于他心的知识。提出上述可能性的用意是方法论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我们没有任何方法或原则来排除对方只是一个由无线操控的不具生命、没有心的生化机器人这可能性。

第三,如果我们对他心的知识,最终还是受限于我们对自己情形的观察所得,则色盲的人就没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他人具有他们所无的视觉感觉,耳聋的人也没有足够理由相信旁人有听觉,如此等等。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只能合理地把观察自己心灵的所得,认定为归属于其他人。这就意味了,比如说。我们不可能合理地认定外星人有心理状态。如果它的心理是系统性地跟我们的不同。难道我们对他心的内涵所能做的合理的假设。就限定在这么狭小的范围内吗?

第四,它试图完全破坏这论证的解释。我们是如何了解这些心理行为上的联系的?如果我要能清楚地分辨与认识有这许多类型的心理状态。从而找出它们跟我的行为之间的联系,就必须具备做出这种认识判定而所必需的各种概念。我必须了解“痛”、“悲哀”、“恐惧”、“欲望”、“信念”等词语的意义。但是,这些词语的意义的形成,大部分、或完全是经过一个网络。由把它们联系于其他心理状态、外在情况、可观察行为等的词语的各种一般性假设所构成的网络。于是。只是拥有这些相关的概念。就已摆是掌握了在心理状态与行为之间的一般联系,而这些联系却应该是由检视我们自己的情形所得知的。

最后,在最佳解释推论方面,涉及到最佳解释推论在方法论上是否恰当。依照李普顿的说法当我们对于一组现象提出几种不同的解释时(称为“潜在解释”),我们必须决定究竟哪一个解释才是真实的解释(“潜在解释”与“真实解释”的主要差异在于后者是实际为真的解释)。最佳解释推论就是要推论出:在众多相竞争的潜在解释当中的最佳解释。乃是真实的解释。这种推论有两个筛滤的阶段:先挑出可信的潜在解释。再从中决定其最佳者。在他心问题上,“有他心存在”和“没有他心存在”就是两个相竞争(而且互斥)的潜在解释,受解释项就是个体遇到环境刺激后出现的外显行为。

李普顿进一步指出“最佳解释”有两种意义:“机率最高的”以及“理解最深的”。这两者是观念上的差别。是不同的决定“最佳解释”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未必分指两类不同的解释,在某些例子里,或许这两者恰恰挑出相同的解释,作为最佳的解释,在别的例子里这两者挑出的最佳解释则未必相同。不过,李普顿论证指出,采用“最高机率”作为规准是循环论证的,并不恰当。能够提供最深理解的解释才是恰当的、最佳的解释。

范-弗拉森提出了两个对于最佳解释推论的质疑H,李普顿特别称之为思虑不周延论证。首先.在众多竞争理论当中有最高机率的理论未必是可接受的。假设对于某组现象的解释有T1、T2、T3这三个理论相竞争。而且T1是其中有最高机率为真的理论,但T1为真的机率只有1/3。在这情形下,我们很难接受T1对于该组现象提供了最佳解释。

其次。范·弗拉森指出:有可能对于某组现象提出的竞争理论当中。并不包括提出真实解释的理论,而这个可能性却没有任何方法论可以排除。换句话说。当有一群理论相竞争时,我们没有方法知道究竟提出真实解释的理论是否包括在其中。如果在一开始的时候,提供真实解释的理论根本就没有人提出来.即使依据李普顿所说的两个筛滤阶段,可以决定某个理论提供了最佳解释,这个最佳解释的理论当然不是提供真实解释的理论。简单说:真理论是竞争理论之一的机率有多高?如果在方法论上不能解决这个难题,诉诸最佳解释推论并不能帮助我们解决任何问题。看来,究竟雷勒诉诸最佳解释推论以解决他心问题的作法能否成功,还得看“最佳解释推论”在方法论上究竟可不可取。究竟我门是否有关于他心的知识。还得等这个问题先解决才行。

四、我的建议

我们认为,他心问题的提出,是在我们对理论基础的本质的了解还是相當原始的一个时期出现的。如今,民众心理学的各种一般性原理所形成的网络——连结各种心理状态之间、把心理状态连结于身体的情任何其他现有的假说都能更有效地让我们预测与解释人类的行为,我们自己的情形固然可能是跟旁人的不同。但这并不必然影响我们的对他们的内在状态的在理论上认识,无论他们跟我们的差别有多大。既然这是事实上了解大部分人的行为的最好的方式。我们就有正当的基础相信“其他的心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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