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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及其预防机制研究

2018-11-27曾泳辉

少年体育训练 2018年5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教师原则

曾泳辉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1400)

随着新课改的深入推进,学校体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体育教学的特殊性,其运动性和对抗性特点常常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尤其是近年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呈现出多发态势,严重的甚至危及到学生性命。目前,我国关于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在责任认定时往往难以找到确切法律依据,导致事故处理纠纷不断,不仅严重威胁着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学校、家庭造成负面影响,影响高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明确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构建预防机制成为高校开展体育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1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界定

1.1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明确细则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在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界定上一直存在分歧,给学校处理体育伤害事故造成了各种麻烦。尽管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体育伤害事故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解释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但是,教育部并不是立法部门,没有权力划分民事责任,因此,《办法》并不具备严格意义的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事故处理的参考办法。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法》中对体育伤害事故的解释,本文认为可以将高职院校校园伤害事故认定为高校大学生在参加体育课堂活动、体育课外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等各类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1.2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特性界定

高职院校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具有如下特性:(1)空间特定性。根据我国高职院校开展相应教学活动的实际情况,其主要有两类活动空间,一是校园体育活动空间,即校园内的所有可以满足大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所,包括体育场馆、运动场、室内教室、校内道路以及其它的适合公共区域;二是延伸的体育活动空间,即高校以体育活动名义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场所以及来往该场所所途经的道路。(2)时间特定性。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间是特定的,即发生在高校体育活动这一特殊时间段内。(3)损害后果特定性。大学生在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特定的,即学生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精神健康权遭受的损害。

2 高职院校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和责任认定

2.1 高职院校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

2.1.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以存在过错与否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要素,即如果高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以过错作为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过错原则已经被明确为具有基本性和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凡是由于侵权诱发的伤害事故都可以适用过错原则,体育伤害事故作为日益多发的特殊事故类别,通常是由于侵权引发,侵权责任主体有单方、双方和多方,因此非常适用过错原则。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发生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也是法律公正性的充分体现。

2.1.2 风险自负原则 风险自负,即受害人在可以预判体育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出于主观意愿冒险参加活动,这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引发自身伤害时,就应该由受害人自身承担相应后果。在体育竞赛尤其是对抗性强的运动项目中,如足球、篮球、散打等,风险自负具有高度的适用性。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对未来风险是具有很强判断力的。在参加体育活动时,他们既可能遭受潜在危险的侵害,也可能造成潜在危险的侵害。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风险自负原则会作为重要的适用原则,这是因为大学生已经表现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预判体育活动潜在安全风险的能力。

2.1.3 补偿原则 即高校作为侵权人,依据受侵害大学生的经济能力和受侵害程度,在衡量自身经济状况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对被侵害大学生做出适当补偿的原则。补偿原则在处理高职院校伤害事故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合情合法合理,同时也体现出高校对学生负责任的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和谐校园氛围,是对我国立法精神的完美践行。

2.2 学校侵权型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学校侵权型的体育伤害事故,即学校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在体育事故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或者教辅人员或体育教师在履行高校职务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造成大学生受到侵害的事故。认定体育伤害事故是否由高校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判定高校是否存在行为过错。我国《教育法》第3条、31条中规定,高校作为法人单位,其业务活动和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代表或者代理人员执行,发生侵权行为时,应该以自己名义积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校教辅人员或者体育教师因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应该由教辅人员或者体育教师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应该由高校承担直接赔偿责任。高校在履行完直接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精神提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请求,但这仅仅属于高校与其工作人员的内部追偿问题,并不能理解为连带赔偿责任。发生如下情况时,即应由高校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体育场地和相应设施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体育器材维护、检修、管理没有执行严格安全制度,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学校体育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制度建设不健全、安全宣传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各部门职责混乱,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

2.3 体育教师侵权行型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体育教师侵权型的体育伤害事故,即体育教师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在体育事故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造成大学生受到侵害的事故。教师侵权行为通常可以划分为职务侵权和个人侵权两种行为。体育教师作为高校体育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在执行高校分派的体育工作这些职务行为时,造成了体育伤害事故,则应将高校判定为责任主体;如果体育教师以个人名义或者自然人身份在执行与职务无关行为而引发了大学生伤害事故,则应判定为个人侵权行为,以第三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4 学生侵权型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当前,大学生作为自然人,绝大部分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具备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自主的开展民事活动,具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因此,对于学生侵权型的体育伤害事故,应根据风险自负原则,由学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学生侵权型的体育伤害事故,即学生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在体育事故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造成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受到侵害的事故。认定学生为事故责任主体的前提是高校和体育教师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也就是说,实施体育教学活动前高校已经尽到自身责任义务开展了全面的体育安全知识教育,排除了所有体育场所器械的安全隐患,体育教师也依据规范的教学程序和方法实施相应教学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执行及时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在出现伤害事故后高校和教师进行了正确和及时的救治。学生侵权型体育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形式有: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擅作主张,在理论学习、训练和锻炼中故意违反教师安排,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引发的伤害事故;学生向高校和体育教师隐瞒自身身体特异性疾病,并由这些特异性疾病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大学生自身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引发自身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发他人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第三人法律责任。

尽管学生侵权型体育伤害事故从法理上应该由当事人即学生自身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鉴于高校和学生间复杂的民事关系,高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补偿原则做出适当经济补偿。

2.5 混合侵权型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混合侵权型指的是侵权责任主体是多方的即混合的,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责任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即由多个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大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混合侵权型体育伤害事故时,应该首先对各过错方按照过错行为大小划分主次责任;同时,也应在充分权衡各方实际情况基础上划分经济和精神赔偿责任。如果高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自身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高职院校校园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体育项目运动性和对抗性强的特点决定了体育是高校各学科中最容易诱发伤害事故的学科门类,尽管上文已经探讨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但是本着防患于未然的精神,还是应该积极地从高校、教师、学生三个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角色出发构建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尽量降低体育伤害事故带来的危害。

3.1 完善体育伤害事故追责机制

一套执行力强的体育工作管理制度是确保体育教学顺利开展的关键,因此,高校应该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分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应对每个部门形成强大的预警作用,同时避免事故发生时相互推诿的丑陋现象,提高处理效率。例如,可以在体育工作中实施校长负责制,安排专门副校长全面把控体育工作;强化教务部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其监督管理体育教学工作责任;强化医务部门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其在监控学生体质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体育教师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保护和帮助学生的责任机制;强化产业部门产品质量意识,保障经手采购的体育设施和器材、场地建设的安全使用性能。在全校范围内贯彻谁出错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划分,强化责任追究,避免一出事故即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追责机制。

3.2 强化学生体育安全意识

调查统计表明,诱发体育安全事故最主要的因素即是大学生群体体育安全意识的普遍缺乏。而高校和体育教师也普遍表示,尽管很多大学生体育锻炼热情高涨,却对相应安全知识知之甚少,而在体育教学中,安全知识在防控风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体育安全教育,从新生入校一刻起即开展必要的学校安全教育,如运动常识、急救常识等。加强新生的身体素质检测,为每一个学生都建立体质档案,尤其是应该为不适合参加剧烈体育运动或者特异体质学生分类归档。应加强运动风险性教育,体育教师应将每种体育项目的运动特点和安全知识传递给学生。此外,进一步丰富体育安全知识教育形式,发挥学生辅导员在体育安全教育中的作用,邀请专家开展体育安全讲座,专业讲解各类突发性的急救知识。只有将体育安全知识教育贯穿到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整个过程,才能切实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3.3 完善体育伤害事故保险体系

在高职院校体育伤害事故日益多发的趋势下,高校有必要设立专门经费,以更好地履行经济救助和赔偿义务,帮助学生尽快从体育伤害事故中恢复。为了降低高校和学生的经济赔偿压力,高校应该积极购买校方责任险,从而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能够做好及时赔付;高校也应该引导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经济实力强的高校可以帮助学生购买该险种。高校应该加强体育项目保险的宣传,合理合法转嫁学校或学生的赔偿责任,将体育伤害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同时,通过体育险种宣传,无形中也强化了体育安全意识教育。

4 结 语

在高职院校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呈现出多发态势的局面下,如何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明确责任认定,是划分赔偿责任,将事故危害性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关键。高校也应该积极探索构建行之有效的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在体育教学中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尽力将一切危险因素扼杀在萌芽阶段,才能有效降低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几率,确保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安全开展。

[1]谢娟. 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及责任分担形态探析[J]. 体育世界: 学术版, 2015(7): 81-82.

[2]冯庆雨. “足改”背景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与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 青少年体育, 2016(9).

[3]吴琛. 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归责原则分析[J]. 企业导报, 2015(5).

[4]王梦.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J].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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