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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标签瑕疵问题探析

2018-11-23罗能卷

食品界 2018年10期
关键词:阿斯巴甜食品标签误导

罗能卷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一般难以通过肉眼识别其内在特性,只有通过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签、说明书来了解食品的本质,如该食品由哪一家生产的,什么时候生产、是由什么原辅料制成、含有哪些营养成分等,食品标签上展现出来的信息,也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表现。

作为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必须遵守,其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标注方式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如有违反必须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其中有一类专门针对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人,他们找到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大量购买后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然后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对受理的食品标签问题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分类统计,其中有的问题只是标签缺失污损、人为失误标注错误等,生产经营者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该产品也未造成食品安全問题,且通过责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并停止生产经营等行政措施,完全可以消除上述不规范行为。假如违法情形轻微的行为也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重处罚,也容易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

立法者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时,也考虑到这种标签瑕疵并不足引起食品安全事件,也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在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十八条第二款,新增了“食品标签瑕疵”的规定。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食品标签瑕疵”,食药总局也未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就无法律条文可遵循,执法办案压力完全在基层部门。笔者认为,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食品标签,只有“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成立的前提下,执法人员才可认定为标签瑕疵,可依据“但书”条款。

如何理解“不影响食品安全”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该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食品的理化、微生物、卫生等指标,还有对标签、标志、说明物的要求。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部分内容是对食品信息的表述要求。

如果该标签问题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内在质量要求无关,也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例如,食品标签配料成分将白砂糖误标为白糖,将食用植物用油误标为食用油、文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等,在实际情况中,也未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件,则可以认定为不影响食品安全。

例如,食品配料表仅写“阿斯巴甜”,而未按GB 2760- 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根据医学知识,阿斯巴甜在酶作用下可分解产生苯丙氨酸,苯丙酮酸尿症患者不可食用含苯丙氨酸的食物。但一般苯丙酮酸尿患者,不能知晓阿斯巴甜中含苯丙胺酸,假如食用可能造食品安全问题。因此,食品标签未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就不适用标签瑕疵但书条款,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误导,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是指标签内容采用虚假、夸大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采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宣传食品性能。

“误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标签上文字、图形的大小、内容和位置等方式,使消费者忽视或特别注意到某些信息,从而产生信息误导;二是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生概念误导;三是虚假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等功效、夸大其功能等,产生功能误导。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详细列举了认定食品标签瑕疵的一些实例,比如不会对食品性能、成分、等信息有错误理解,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购权。

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在显著位置上标示。但是市场上部分花生油外包装也标注“非转基因”字样,而我国未批准进口转基因花生用作加工原料,也未批准在国内商业种植转基因花生,所以食用油加工市场上并不存在转基因花生作物。上述情况,不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也涉嫌内容虚假,此时就不应被认定为“瑕疵”,而应予以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瑕疵”的相关法律问题

食品标签瑕疵虽然适用但书条款,但应注意的是,标签瑕疵其实质仍然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如前文所述,作为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签存在瑕疵问题,就意味着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其本质已经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只不过由于该标签瑕疵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情形,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给予食品生产经营者更正或者补救的机会,但生产经营者仍需接受 “责令改正”的处罚。

既然是责令改正,则要求食品经营生产者,及时改正相应的“瑕疵”问题,保证今后不再出现,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出现 “瑕疵”问题,监管部门在综合评判相关违法情节过程中,可以按“拒不改正”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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