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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2018-11-20秦敢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理学

秦敢

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当今法理学的重点,并且两者间的关系也是法理学界思考的热点问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法理学必须要研究的问题,但是我国向来是注重实体正义相对轻视程序正义,为了矫正这一传统观念,许多法学家对程序法更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多方面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进行探讨。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法理学

在法理学中,法对正义的实现被分为两部分,程序主义与实体主义。程序主义可以视为一种观念,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古典自然正义,是法官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然而我国的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通过刑事诉讼的过程去实现变现在取得的结果上的实体的公正以及结果的正义。至于两者的关系在法理学的监督进行思考,可以将分为下文的几种。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在法理学中,法的运行程序可以概括为立法、执法以及守法。其中立法和守法是国家相关机关进行的,可以说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也就是立法和执法的关系。对于程序正义来说可以分为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实在立法中能够起到约束作用;另一种是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对于裁判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的作用,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评价的标准是对应的。但是对于实体正义来说是群众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充分的分配,结果是否能够达到公平公正,是与立法的评判标准相吻合,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实体正义是公正的实体法和实体法律,司法活动中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保障了应该保障的权力或者是不保障不应该保障的权力是备受群众关注的焦点以及能够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甚至对违法者是否接受到应得的惩罚。前面描述的这些都是能够实质上获得到的,着眼于实际内容和目的上的正义性,能够在实质上保障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程序主义只要做到能够按照程序办事,无论结果是什么,无论结果是否公正、正义,只要在过程中按照形式上的公平公正就可以,所以程序正义是形式上的正义性。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形式和手段满足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法理学的法的基本范畴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般法律约束人们行为,能够维护社会良好的风气,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道德则是法律的起源。然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则是辩证统一的,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质关系。实体正义具有明显的道德属性,人们经常会用心中的道德来衡量一个案件是否符合正义,如果对于一个案件揭示了它的真实原因,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还当事人公道,彰显人性的真、善、美。实体正义与道德相似,是一次又一次对判决评价的最终总结。

程序正义则完全不同,在过程中如同法律一样,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去审查案件,所以程序主义包含以下要素:1、参与。要想符合程序正义,被裁判者必须参与在整个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当事人必须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判决。除此之外,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可以提出自己有利的证据,还可以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进行反驳。最终必须保证裁判的最终结果都能够被所有参与者积极响应。

2、中立。程序正义中规定,整个案件或者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必须保证与此案间中的法官没有任何联系,并且在判决案件中,法官要始终保持一致,不能对案件中的某个人有偏见,更不能偏袒某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个人情感或情绪决定案件的结果。

3、对等。程序正义要求案件双方是对等的,正义可以适当帮助保护弱势的一方,从而确保双方在机会、对抗手段以及形式上能够达到对等。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给予弱势的一方一定的特权,对于强势的一方附加一定的義务,削弱他们的势力。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保障程序正义。

4、司法理性。在做出裁判时,裁判结果必须要符合有理可循,能够有足够的理由和有说过力的证据,这样才能让当事人信服。没有理性的司法就会使这个社会丧失理性的人,司法机构就会丧失基本的说服力。

5、及时性。正如英国的依据有名的的言语所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所以要想保障程序正义就必须具备及时性。判决过于延迟会带来巨大的后果,会导致受害者长时间处于被伤害的阶段,使违法者不能及时得到制裁。迟来的审判,体现出司法机关的失职,对人民群众的漠不关心、冷淡的态度,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更谈不上正义。达不到及时性,会压缩有关的程序,参与不充分,很容易导致成为一种形式。

6、终结性。不管刑事还是民事纠纷的任何司法审判,都会经历一个过程后的到一个中介的结论。如果案件长期不能够的达到最终的结果,就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丧失了一定的意义,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结论一旦产生就不会轻易的推翻。

只要在断案的过程当中使程序正义的六大法律要素得到充分的展示,判决就是公正的,展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样紧密相连的关系。总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展现了很多的法理学思考。这些关系都证明一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切不可重实体轻程序,也不可重程序轻实体,要合理认识、对待二者。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中国古代的司法形式主义及其评价》,《法律史学术沙龙之五十八 期纪要》,2014.6.22.

[2]卞建林主编:《现代司法理念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12).

[3]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环球法律评论》,201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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