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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遭遇停电 损失由谁承担

2018-11-20周秋元才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9期
关键词:熊某诉讼请求婚宴

□周秋元 才建军

2016年3月,南昌市某某大酒店与熊某、付某签订宴会合同一份,约定熊某、付某于2016年7月9日中午在南昌市某某大酒店举办婚宴(40桌备2桌),1888元/桌。合同签订后,南昌市某某大酒店被供电部门告知7月9日线路停电,原告于7月5日告知熊某、付某后预备了应急方案。婚宴期间因发电机出现故障,电路突然中断,经全力抢修后恢复正常。停电期间,酒店为宾客提供了免费矿泉水和水果等服务,婚宴照常进行到结束。事后,因熊某、付某拒绝支付婚宴款,南昌市某某大酒店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婚宴餐费99980元及违约金29994元(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某、付某辩称,一、被告付某不是宴会合同的签订人,原告起诉被告付某不适格;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预备了供电应急方案,应当视为举证不能;三、原告属消费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费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定金应当返还。

反诉原告熊某反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宴会合同的当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交付了1万元定金。2016年7月5日,反诉被告告知反诉原告2016年7月9日电网停电,婚宴由反诉原告自行发电,并向反诉原告承诺自行发电为婚宴提供所需用电。2016年7月9日中午,反诉原告实际用餐57桌酒席。婚庆仪式仅进行5分钟后发生停电,停电长达71分钟,致使婚庆仪式的音响、舞台灯光等设备功能以及空调、电梯无法使用,在缺少空调、气温高达33摄氏度的情况下,来宾们生理上无法适应,议论纷纷,发出各种不适合结婚大喜日子的言行,婚庆现场失去了欢乐、喜庆的气氛,停电二十来分钟内就有一半以上宾客不辞而别,婚宴喜糖都来不及派发。反诉被告于1:39分恢复普通照明用电,婚宴结束后,全部来宾步行走下15楼,事后多名宾客出现中暑等身体不适情况。停电期间,反诉被告一再隐瞒停电、不能发电真相,欺诈反诉原告,导致反诉原告签订婚庆合同的喜庆、祥和目的没有实现,人力、物力、财力受损,新郎新娘及双方亲人精神受到极度伤害,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定金10000元,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反诉原告支付57桌酒席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22848元,两项共计332848元;2.反诉被告赔偿消费欺诈造成反诉原告58000元的损失;3.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4.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南昌市某某大酒店针对反诉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宴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签订时原告不存在对供电能力有隐瞒或虚假陈述,不属于反诉原告提出的消费欺诈侵权行为;二、本案实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停电,原告自行配备的发电系统在供电过程中因故障停电的合同纠纷,不存在欺诈行为;三、因本案是合同纠纷,故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在停电过程中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了酒水饮料等,且反诉被告处的工作人员也向反诉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宴会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系本案争议焦点。经查,原告与被告熊某之间履行的是餐饮服务合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餐饮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故原告不构成消费欺诈;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的是特定的餐饮服务,即婚宴服务,婚礼仪式是婚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反诉被告应当保障婚宴过程中婚礼仪式的顺利进行,包括用电保障。反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保障用电而做的准备,由于反诉被告的疏忽,导致婚礼仪式刚开始即由于停电导致中断,给反诉原告及被告付某造成了经济与精神的双重损失,故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就本诉部分,法院确定酌情减少30%餐饮服务费,餐费共计109980元,被告承担70%,扣除被告熊某已支付的10000元定金,被告熊某应当向原告支付66986元。被告熊某、付某于2016年6月2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熊某、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付某应当共同承担上述费用。由于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瑕疵,造成本案诉累,故原告要求被告熊某、付某支付违约金29994元,法院不予支持。就反诉部分,由于反诉被告未保障反诉原告举行婚礼所需用电要求,导致舞美声光未起效果,反诉被告对于反诉原告造成的16420元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合同之诉,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并要求反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且反诉原告因停电受到的精神损害以及亲戚朋友的不满已通过减少原告应收价款作出了相应弥补。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某、付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昌市某某大酒店支付餐饮费66986元;

二、反诉被告南昌市某某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熊某损失费16420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某某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熊某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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