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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山东青州恒发案,谁有管辖权?

2018-11-20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3期
关键词:青州市青州股权

本社记者 李蒙

2018年10月9日,王庆军、周庆华、路伟涉嫌挪用资金案(即“青州恒发案”)在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举行了第一次庭前会议。此案起初由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湖检察院”)起诉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东湖法院”),但被东湖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卷。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湖北,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刑事案件的跨省管辖权争议很罕见,此案引起了《经济日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及多家网络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股权转让引发纠纷两地企业矛盾激化

山东省青州市恒发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恒发”)成立于2004年11月,主要生产适用于建筑和基础工程的新型化工材料。股东有王庆军、马曰松二人,王庆军占股80%,马曰松占股20%。它是国内最早使用减水剂技术的企业之一,减水剂技术加快了混凝土的使用效率,被广泛运用于高铁、房地产行业,也使得公司一直保持盈利,发展非常迅猛。2010年前后,每年产值高达两亿元,最高年份仅仅纳税就达2800万元,位居青州市纳税前三名。除了青州恒发,王庆军还有多个化工企业,都发展得非常好,他的企业在青州当地的各大银行都有巨额现金存款,且从不贷款。

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森”)最初是青州恒发的客户,其法定代表人奚强教授是武汉工程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应用化学专业教师。

2011、2012年,王庆军正在为浙江余姚一家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导致市场占有率受到影响而苦恼,同时非常希望青州恒发能上市,也希望公司能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在与武汉凯森负责人奚强、股东李朝晖等人的多次沟通交流中,武汉凯森表示,可以将先进的生产技术引进到青州恒发,还可以两家联合起来捆绑上市,以及通过一些渠道帮助青州恒发打击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王庆军动心了。

青州恒发案青州恒发成立于2004年11月,主要生产适用于建筑和基础工程的新型化工材料。目前,青州恒发已经停产三年,厂区杂草丛生,机器设备上都是斑斑锈迹。图为青州恒发工厂大楼及废弃的破败不堪的厂区。

2012年4月23日,武汉凯森与王庆军签订《合作意向书》,就向武汉凯森转让股权和由武汉凯森提供技术等事宜达成合作意向,约定武汉凯森提供先进技术、打击余姚侵权和帮助上市等内容,并且承诺两年后上市。2012年7月8日,在未经审计和评估的情况下,武汉凯森与王庆军、马曰松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青州市工商局备案。武汉凯森提出,为达成两年后上市,要尽快合并企业,先以1000万元收购青州恒发的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余下款项等资产清点评估后再交。但后来,马曰松称对此事不知情,其签名为他人所签,并诉至法院。

7月27日,青州恒发股东变更为武汉凯森,但法定代表人仍为王庆军。8月16日,武汉凯森汇1000万元到王庆军、马曰松个人账户。同日,王庆军支付武汉凯森987.5万元,购买了凯森25%的股权。

2013年1月13日,武汉凯森财务总监赵红梅与青州恒发财务总监周庆华签署《王庆军恒发资产转让说明表》,表明青州恒发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作价等,共价值8490万余元,全部转让给武汉凯森,武汉凯森已支付39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武汉凯森支付给王庆军、马曰松的股权对价,其他2900万元从青州恒发暂支,未下账),尚欠4590万元。武汉凯森不承担2012年8月15日前青州恒发的债务。

成为青州恒发的唯一股东后,武汉凯森派了两个人临时在青州恒发呆了数月,但青州恒发员工还是王庆军的原班人马。之后的两年间,双方财务人员的矛盾慢慢积累,王庆军渐渐觉得:武汉凯森不仅没有上市的迹象,甚至连改制为股份公司这一企业上市的首要步骤都没有做;武汉凯森也没有给青州恒发带来什么先进的技术,甚至技术上还不如青州恒发;当初承诺帮助他打击侵犯青州恒发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也没有兑现,股权款也没有支付。

2014年5月、7月,王庆军以自己和马曰松的名义发挂号信催促武汉凯森支付剩余7490万元股权转让款,武汉凯森7月30日回函称,全部转让款仅为1000万元,已经支付过了,工商过户、公司交接手续都已办妥。随后,王庆军在2014年10月,以武汉凯森根本违约为由,去信与武汉凯森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武汉凯森未提出异议。王庆军称,直到2014年,他只收到了800万元,其余的钱武汉凯森一直拖欠。

武汉凯森所称的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是根据2012年7月8日双方签订的在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此,王庆军的说法是,该《股权转让协议》与双方经审计评估后最终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8490万元以及相关约定其实构成了“阴阳合同”,该备案的协议是“阳合同”,是应武汉凯森的要求为了避税,因武汉凯森同意承担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而双方在2013年1月13日和之后的相关约定是“阴合同”,约定了真实股权转让价格。“青州恒发一年的缴税都数千万元,怎么可能1000万元就转让全部股权?”

8月,青州恒发向山东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澳纳斯”)出具一份欠款证明,证明青州恒发欠淄博澳纳斯本金约计6650万余元。双方以此为基础,此后共同委托审计后多退少补。淄博澳纳斯是王庆军参与创立的另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上述款项是当初青州恒发成立时,淄博澳纳斯给青州恒发的设备和建筑物的垫资。王庆军说,如果经过审计,十多年来青州恒发所欠淄博澳纳斯的款项本息足以达到一个多亿。

9月,马曰松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及确认涉及王庆军、马曰松向武汉凯森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10月,王庆军通过EMS的方式通知武汉凯森,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11月,王庆军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武汉凯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确定武汉凯森不具有青州恒发的股东资格。

至此,双方矛盾激化。

青州警方不立案武汉公检侦查起诉

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宣布免去王庆军在青州恒发的一切职务,并免去了青州恒发财务总监周庆华、出纳路伟的职务,要求相关人员交出青州恒发的公章、财务章。同日,武汉凯森员工刘裴等人进入青州恒发的变电室,强行拉闸断电,青州恒发员工报警。这一强行拉闸行为可能导致氯气、异丁烯泄漏,引发中毒、爆炸和火灾,造成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刘裴被青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12月4日,因王庆军等人拒绝交出青州恒发公章、财务章,武汉凯森公开登报声明,青州恒发的印章丢失、作废,同时到工商部门变更了青州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营业执照。周庆华则认为对方的公告违法,于是,也登报声明武汉凯森的“公告行为”不实,青州恒发公章、执照未丢失。

12月8日,武汉凯森的委派人员到青州恒发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被青州恒发人员发现,报告给了周庆华。周庆华认为形势危急,马上向青州公安局控告武汉凯森方诈骗、侵占并请求冻结青州恒发账户资金,得到的回复是需要研究汇报案情,不能马上办理。2014年12月8日、9日,周庆华通知青州恒发出纳路伟,将青州恒发3个银行账户上的1953.15万元,迅速转移至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用以偿还青州恒发当初从淄博澳纳斯借来的欠款。12月20日,王庆军对青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青州市工商局对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15年1月,淄博澳纳斯对青州恒发提起仲裁,要求青州恒发除前述已经归还的1935万元之外,继续支付欠款4500万余元,后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审计债务具体数额,再根据结果多退少补。

2015年1月20日,武汉凯森到青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王庆军“职务侵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诈骗”。3月,青州市公安局回复称,经审查认为,未发现王庆军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而此前的2月13日,青州法院判决撤销青州市工商局的登记,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恢复为王庆军。同日,青州恒发与淄博澳纳斯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应付账款原值加收8%的利息,本息合计9000万元左右。双方委托仲裁机关审计后多退少补。

此时,武汉凯森也刻制好了青州恒发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也到银行更换了青州恒发的预留印章。青州恒发在外理财资金和客户支付的承兑汇票,约计8000万元左右,到期后无法加盖武汉凯森持有的青州恒发预留印鉴存入青州恒发的账户,加之周庆华等人认为武汉凯森不应享有青州恒发股东资格,为了防止武汉凯森将青州恒发资金抢走,遂将上述资金存入淄博澳纳斯的账户,至2015年6月,已累计存入约1.07亿元。

青州恒发原出纳路伟的辩护人王殿学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转移的1.07亿元应该是青州恒发向淄博澳纳斯的还款及利息。因青州恒发账目不够规范,对该债务,双方已经约定审计评估,多退少补,不存在挪用资金的犯罪动机。

青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后,武汉凯森向潍坊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潍坊市公安局依然决定不予立案。3月18日,武汉凯森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举报王庆军涉嫌多起严重经济犯罪。2015年7月、8月,王庆军、周庆华、路伟先后被武汉市公安局的警察带走。

2015年8月、9月,王庆军等3人先后被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批准逮捕。2016年1月,武汉市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武汉市东湖检察院审查起诉。

东湖法院退回案卷最高检明确湖北无管辖权

2016年8月9日,东湖检察院向东湖法院提起公诉。3天后,东湖法院以该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退卷。东湖法院在《退案函》中称,该案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淄博市和青州市,东湖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随后,东湖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8月18日,王庆军等人被取保候审。

湖北公检法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各方人士说法不一。据《南方周末》报道,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4月给检方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援引了《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此文件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1年7月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意见显示,对于该类案件,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适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这两处的公安机关管辖。

HIV基因组全长约9.7 kb,含有gag、pol和env 3个结构基因、2个调节基因(tat反式激活因子和rev毒粒蛋白表达调节因子)和4个辅助基因 (nef负调控因子、vpr病毒蛋白r、vpu病毒蛋白u和vif病毒感染因子)。

武汉市公安局认为,王庆军担任过武汉凯森的副董事长,工作单位为武汉凯森公司,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武汉,因而有管辖权。

但周庆华的辩护律师李肖霖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的管辖地只有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所有司法解释都不可能与此违背,前述批复所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一指嫌疑人在该单位工作,二指该单位是被害单位,“但是,王庆军等人其实一直在青州恒发工作,王庆军的工作单位以及所谓的‘被害单位’也是青州恒发。王庆军在武汉凯森的职务只是一个虚名,这个职务没有挪用青州恒发资金的职务便利,且王庆军等转移的也不是武汉凯森的资金,而是青州恒发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是两个概念,绝对不能混同。这些武汉公安都是知道的。一个人可以在多个不同地区的单位任职,他如果涉案,不是所有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

案件退回后,武汉市公安局再次展开侦查活动,又增加了新的涉嫌罪名:职务侵占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并未通知辩护人。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201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复函湖北省检察院,称“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随后,经湖北、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协调,山东省检察院指定青州市检察院管辖此案。2017年7月,东湖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青州市检察院。2017年7月20日,青州市检察院将此案公诉至青州市法院。

2017年2月15日,王庆军向青州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武汉凯森公司2012年7月8日签订的备案于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2018年5月10日,青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备案于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实际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不符,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备案于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青州恒发案还能走多远?

青州法院受理该案后,截至记者报道时为止,仅仅召开过一次庭前会议。但在庭前会议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议。

即使确定了受害人是青州恒发,谁代表青州恒发出庭也有很大争议。2015年2月13日,青州法院判决撤销青州市工商局关于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正伟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将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恢复为王庆军。青州工商局随后登报通告,根据法院判决撤销了武汉凯森任命刘正伟为青州恒发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但网上工商登记的青州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因系统软件原因仍为刘正伟,未当即更正。

2017年4月,青州恒发原股东马曰松再次将青州恒发和王庆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青州恒发关于涉及王庆军、马曰松向武汉凯森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协议无效。法院判决该股东会协议无效,判决已生效。2018年6月,马曰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股权变更登记。此案尚在审理中。王庆军也在2017年就股权转让纠纷到法院起诉,青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该判决正在二审阶段,尚未生效。

2018年8月23日,青州恒发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王庆军、马曰松与会,形成新的股东会决议,确定马曰松为青州恒发新任法定代表人。庭前会议上,马曰松和刘正伟均委托律师代表青州恒发参与诉讼,一时相持不下。承办法官同意听取各方意见后再行决定谁代表青州恒发出庭。

对于此案今后的走向,各方均认为青州法院的审理难度相当大。李肖霖律师等人认为,此案应作撤案处理。青州公安局当初对此案不予立案,后来案件被武汉公安局立案侦查,在湖北转了一圈,回到青州,青州检察院就审查起诉,青州法院就开庭审理,岂不是否定了青州市公安局当初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

目前,青州恒发已经停产三年,厂区已经杂草丛生,机器设备上都是斑斑锈迹。武汉凯森无人前来管理维护,还是王庆军支付着水电费,派几个人在看护厂区。

10月10日,本社记者就此案到山东青州法院采访,法院明确表示:案件尚在审理阶段,还未开庭,因此无法接受媒体采访,开庭时记者可以来旁听。此案的进一步发展,本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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