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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特有属性及最新修正内容分析

2018-11-19杨晓舒

现代交际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权力宪法

杨晓舒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12月4日为国家的宪法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了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我国对宪法的尊重和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宪”字本身就是法令的意思,宪法二字放在一起就是法上之法。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普通法律所共有的属性,都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作为法上之法就要求宪法具有其独有的属性。这个独有属性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关键词:宪法 公民权利 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056-02

1945年,毛泽东和黄炎培在杨家岭窑洞里探讨“其兴也勃,其亡也乎!”的历史周期律问题。1945年黄炎培作为国民参政员访问延安,他向毛泽东表达了自己对历史周期律的忧思,希望中国共产党能找到一条出路冲破历史周期律,而毛泽东因为深知历史周期律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所以当时就解答了黄炎培的疑虑,他说只要我们明确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只要我们让人民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也就不敢懈怠,也就不会人亡政息。而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恰恰就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这两项内容不是并行存在的,其中对公民權利的保障是处于决定性、支配性地位的。

在一个法度成熟的国家,有《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那么宪法是用来做什么的?宪法就是管国家、管统治者、管社会的。以现行宪法82宪法为例,82宪法在我国宪法史上第一次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82宪法还首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在总纲之后,位列第二章。2004年82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04修宪最轰动的调整就是将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当中,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入宪意义重大,从边际效应的角度讲,对穷人的意义大于对富人的意义。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之前,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私有财产保护不到位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情况往往牵扯到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牵扯到广大农民。而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之后,依据宪法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以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不仅是富人的定心丸,也是普通民众的福音书。

宪法像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一样,还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我国曾经有一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这个行政法规规定非户籍人口居住三天以上就要办理暂住证,否则就可以作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依据这部行政法规的规定,刚刚大学毕业的孙志刚来到广州在一家服装公司找到工作,到广州十天仍未办理暂住证,一天晚上外出上网,被民警作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在收容遣送站被其他被收容人员和管理人员野蛮殴打致死。至此,这部行政法规进入了广大的老百姓尤其是一些法律人士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部行政法规以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于是北大的三名法学家和五名法学博士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这也是我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尽管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公开进行违宪审查,当然这里面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通过沟通,国务院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最终自行废止了这部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了人民受教育权、选举权、生育权等一系列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讲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相比较,其特有的属性之一就是: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同志讲过:“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虽然宪法如此重要,但将近代宪法的理念和我国的实际相结合,形成属于我们自己的宪法,是一个经过反复实践,不断成熟的过程。直到1954年我们国家才有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但遗憾的是,“文革”期间,54宪法被破坏最终被废止,此后1975年和1978年,我们又出台了两部宪法,但75宪法和78宪法都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出台的,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的亲自主持下,开始了新宪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打磨,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82宪法到今天共经历了五次修正,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3月11日。2018年的3月11日,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首先宪法调整了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规定,取消了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这也是修正案中大家最关注的焦点之一,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实行党中央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而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的选择,但三位当中的党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都没有连续任职的限制,这就与国家主席在宪法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不一致,所以这样的调整完善了我国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同时也有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次宪法修正第二个调整是充实加强了党全面领导的内容特色。在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第三个调整是增加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原来我国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省会市所在地的人大,国务院特批的包括辽宁省的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四个城市在内的十几个较大城市的人大有地方立法权,也就是说全国280多个设有区一级的市当中只有49个城市的人大有地方立法权。但随着法治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些理念的提出,我们对法律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在没有地方立法权的情况下,执行的是红头文件,但红头文件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太大了,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水平,因此2012年年底,十八大提出要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的数量;2014年年底,第一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赋予284个设有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新《立法法》出台,把这一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这次修宪我们把地方立法权写入宪法当中。除此之外,《修正案》还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布局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充实和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等共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参考文献:

[1]迟福林.宪法属性的思考和分析[N].海南日报,2017-08-24.

[2]陈枫.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EB/OL].民建中央网站,2017-09-14.

[3]王芬丽.构建宪法思维的思考[N].滨江日报,2017-09-24.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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