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家庭暴力

2018-11-19汤文卿

现代交际 2018年20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分析防治措施

汤文卿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谐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严重侵犯了弱势家庭成员的人身与人格权利,并破坏家庭生活的和谐安宁,从而威胁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以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的特征以及产生原因,对个人与社会产生的危害等方面为基础提出对家庭暴力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分析 危害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049-03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自20世纪70年代起,家庭暴力作为家庭冲突的一种高威胁性的表现形式而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防治家庭暴力首先我们需要对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不同国家也有着不同的界定,暴力基本上包含对身体、精神、心理等方面的侵害。

我国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美国各洲依据其实际情况对家庭暴力进行立法说明,但对于暴力的内容都包括了非身体形式的精神虐待。美国律师协会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1]英国的皇家警察督察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2]日本在《配偶暴力防止被害人保护法》中有:“配偶暴力是指配偶(含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情况下者)实施的对身体的不发攻击,对生命或者身体带来的危害行为。”[3]该法律还指出“被害人”是指受到配偶暴力者(含受到配偶暴力之后解除了婚姻者,有继续受到来自该配偶的生命或者身体危害的危险者)。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上是较为狭义的,首先,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保护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我国将“家庭成员”直接描述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远不止于此。例如美国在此类法案中规定:(1)配偶或前任配偶;(2)同居者或曾经同居过的人;(3)具有约会关系或曾经有约会关系的人;(4)性伴侣或曾经为性伴侣的人;(5)有血緣或收养关系的人;(6)因婚姻或曾因婚姻而具有联系的人;(7)同有子女的人;(8)符合前7项之人的未成年子女。其次,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将家庭暴力描述为“身体、精神心理等方面的侵害”。该描述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虽然一定程度上为之后的立法留有一定的空间,但是该类描述难以为司法规范和法律的正确使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律依据。参考美国对于家庭暴力内容的定义,笔者认为应该对家庭暴力内容进一步的细化,如增加对婚内性暴力、经济暴力、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的内容。只有参照社会事实,扩大家庭暴力受害者范围以及细化家庭暴力内容,才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从而保障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社会都可能面对的问题。它具体表现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存在家庭暴力;不同人类种群 、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群体以及不同的受教育水平的家庭都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从古至今乃至于未来都将是一个人类要面对的普遍存在,并且难以消除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受害对象特定性

女性、儿童以及年迈的老人等弱势群体已成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受害者,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公共社会生活中,个体受到来自于多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多,产生大量的负面情绪以及个体未掌握合理的方式排解与发泄负面情绪,导致许多个体将负面情绪发泄在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上,造成了弱势方在身体、心理以及精神上无法痊愈的创伤。但在当代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中,也出现了愈来愈多的家庭暴力男性受害者。

(三)家庭暴力的隐匿性

家庭暴力经常发生在特定的地点——住所内部。家庭暴力的施暴场所是隐蔽的,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所知,并且由于中国传统思想“家丑不可外扬”;施暴方对受害人进行威胁与恐吓;相关部门反家暴法实施不到位和社会监督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使得其他家庭成员遮“丑”、隐瞒事实,相关执法人员以家庭暴力是“家庭问题”,常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只做简单的“调解”,而没有以伤害罪论处。长此以往,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嚣张气焰。

(四)家庭暴力时间上的连续性与反复性

家庭暴力存在于家庭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之中,不是偶发性和一次性的,施暴方会以不同的事由对同一受害者施以长期性和无数次不同方式的暴力行为。

(五)家庭暴力的循环性与扩张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循环发生的过程,它分为:紧张对峙阶段,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冷暴力、言语攻击及敌对状态;暴力实施阶段,表现为施暴者压抑的情绪爆发,对受害者施以攻击;和好阶段,表现为施暴者感到悔恨,祈求受害者的原谅,受害者由于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而选择原谅施暴者,又将进入新的暴力循环。家庭暴力也可能会殃及对方家庭或家庭以外的第三方。如被出轨的一方会将负面情绪发泄到插足家庭关系的第三者身上。

(六)家庭暴力的手段多样性及复杂性

家庭暴力的成因、实施手段、带给受害者的伤害是复杂的。家庭暴力的成因有来自施暴者心理或病理方面,有来自我国历史封建的思想观念,还有来自社会环境压力等多方面形成家庭暴力行为,难以杜绝家庭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言语上的谩骂辱骂、身体上的物理攻击、心理精神上的折磨、强迫性行为和性虐待、经济上的控制以及冷暴力行为等。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心理和精神上留下难以消除的痕迹,在有些案例中,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暴力行为后,受害者可能在心理与精神上遭受折磨后转变为施暴者,并且寻找新的施暴对象,很多女性受害者会将负面情绪转嫁于比她弱势的群体,如儿童、行动不便的老人乃至于弱小的动物。

(七)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致人死亡;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着长期的紧张恐惧,其尊严受到损伤,人格也可能出现扭曲,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也会对其他成员造成恶劣影响,对幼小的孩子展现错误的形象,会影响其成长,长期面对家庭暴力的孩子,在其人格塑造方面会出现偏差,可能出现更软弱的或者更易怒的情绪,在子女成年后很可能发生暴力行为。[4]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原因

我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笔者认为该定义是局限的,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还将受到施暴者施以的强迫性行为、性虐待行为和施暴者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经济控制等行为,另外,随着二孩政策的出台,也出现许多男方及男方家庭以离婚、抢夺子女抚养权等威胁、恐吓手段强迫女性违背个人意愿再次生育的现象。在该法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然而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如果出现被威胁、被恐吓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是难以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助的,而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如若不知晓受害者情况则无法及时提供帮助,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鼓励社会公众对身边受害者提供帮助。目前,相关部门在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上是被动的,并且由于诸多原由,执行部门的执法人员常持消极态度,息事宁人为主,并未真正地为受害者提供实质性的保护。在我国刑法中,家庭暴力的犯罪常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字眼作为依据,很难把受害者遭受伤害的量度转化为对应的依据,在许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在经历了暴力行为后,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而难以举证,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保护。总而言之,我国的反家暴法虽然是一部专门针对反家庭暴力而立的法,但它仍然在立法方面存在许多的空白和不足,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难以制止,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也难以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且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也难以有效地为受害者提供保护。

(二)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5]我国在就业、职场上一直存在着性别歧视的问题,导致在同一领域、同样职位、同一工作量等指标上女性的薪资水平是远低于男性的,在職场晋升中女性更普遍和更容易遭遇晋升壁垒,由此女性和男性的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以及难以摆脱的经济原因。经济地位的高低对家庭中的其他地位结构产生了影响,施暴方对受害者进行经济控制后,产生个体优越感,更有恃无恐,对矛盾的处理方式也会变得更加粗暴,而受害者在经济无法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很可能缺少勇气而摆脱现状。

(三)历史文化原因

我国是典型的“男权制”社会。男性在家庭、社会中具有支配性的特权。男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即使我国在1854年已将“男女平等”的根本性原则列入宪法,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思想仍根深蒂固在一部分人脑中[6];在追求平等、自由的当代,“女德班”“女戒班”仍然层出不穷;在发展落后的城市或农村,变相以天价彩礼等形式买卖女性婚嫁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再加之家庭内部“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观念,也阻碍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捍卫基本权利;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存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乱管闲事”的消极思想,更是阻碍了受害者获取法律保护的途径;也正是这些思想观念的存在,家庭暴力才屡屡发生,难以遏制。

(四)其他原因

国外学者将家庭暴力归类为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方面的问题。心理学上,有学者认为强烈的嫉妒心和占有欲诱发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而受害者遭受暴力后精神上的紧张和压抑,使其过度依赖和极度缺乏安全感,难以建立信任感,从而选择隐忍。个人病理学提出家庭暴力是由于施暴者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存在性格缺陷,例如精神分裂症、缺乏自尊自信、心智不成熟、性功能障碍等。家庭暴力的循环观点认为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子女,会通过看、听、模仿而习得以暴力手段解决其所面对的矛盾,造成再次的家庭暴力循环。社会结构因素论认为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和贫困会导致底层家庭形成强烈的失意感和挫败感,这种社会压力促使施暴者针对弱者,以暴力手段重塑其家庭社会地位结构,以获得内心平衡,而最近的受害者往往来自柔弱的女性和儿童。女性主义认为,在社会分工中,女性往往承担抚育后代、看护孩子以及照顾家庭的职责,致使女性往往被迫屈服与依赖其配偶、伴侣,甚至前配偶和前伴侣,如此她们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部分学者提出具有酗酒、赌博、毒瘾等不良行为习惯的群体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主要的施暴者。[7]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对个人与家庭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以及人格尊严,甚至威胁到个体的生命安全;而且家庭暴力是诱发女性犯罪的原因之一,长期经历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心理和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受害者在寻求发泄精神压力的出口时,由于无法及时获取救助,受害者会采取逃脱、自残、自杀等消极的反抗方式,一旦压力超过受害者所能承受的范围,就有可能实施犯罪。对于成长于发生家庭暴力环境的未成年人来说,成人之间处理矛盾的方式很容易成为未成年人的示范,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难以分辨是非对错,性格也会变得更加胆小懦弱、乖戾孤僻,在处理人际关系及其他事情上,表现出暴力倾向,更为严重的会出现青少年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乃至成年也可能再次造成新家庭的惨剧。

(二)对社会稳定的危害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不安全会对社会的和谐安宁产生影响,家庭暴力导致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充满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不完善,法律救助过程中充满阻碍,使得许多女性恐婚恐育,由此产生人口老龄化、人口负增长等社会问题,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如果不能满足公民对生命安全、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名誉等基本需求时,公民就无法上升到更高的需求层次,难以参与到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直接与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正常生产与运行。[8]

五、家庭暴力防范措施

(一)国家法律完善与实施监督

我国在关于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在《宪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均有规定,但是许多法条规定是模糊的,存在着未细化地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未细化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也未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问题,笔者认为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专门法中应该更加细致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有关法律,对我国的法律加以完善。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要求有关执法部门秉公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准则,将法律救助落到实处,使受害者获得应有的尊重与赔偿。

(二)社会机构干预

在建立以司法保护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应该鼓励和帮助建立反对家庭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辅导等方式的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或者在社区建立反暴力互助小组等组织,帮助受害者及时脱离家庭暴力的控制,为受害者建立重回正常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协助受害者实现自我人格的独立和经济的独立。

(三)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

我国应倡导国民教育和鼓励父母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图文宣传、广播视频、演讲话剧等形式增加对两性平等、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和冲突等话题的展示与讨论,使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中都树立起两性平等意识、人权意识、反对暴力的意识,建立起个体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通过改变错误落后的思想观念,使每个个体都能意识到平等和互相尊重的重要性,以合法合理方式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性,通过正确的意识规范个体行为方式,以达到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四)提升女性的自我独立

提升女性的自我意识,使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我保护”的精神,当遇到家庭暴力行为时,女性应该勇敢地为自己发声,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止损。与此同时,女性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化解家庭冲突的谈话技巧,帮助自己在遭遇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实现一定的自我保护。

(五)增强男性的自我约束

在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扮演的都是施暴者,我国应该建立起在婚前体检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身体上与精神上健康程度的检查项目,一些重大疾病项目检查结果应告知双方,避免出现因精神疾病造成的家庭惨剧;在办理结婚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双方明确自己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帮助男性了解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起震慑作用,帮助女性了解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寻求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信息,协助女性更好地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2][3]“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OL].百度文库,2011-02-09.

[4]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15.

[5]董晓波,王峰.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9):47-48.

[6]王明美,郑百灵.家庭暴力:概念、现状、成因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2(9):126-130.

[7]杨会.浅论家庭暴力[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4):28-30.

[9]焦泉,孟春梅.论家庭暴力[J].Academia Bimestris.2014(1):151-154.

责任编辑:杨国栋

猜你喜欢

家庭暴力成因分析防治措施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警务处置中家庭暴力的认定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课程体系建设
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分析
浅析建筑地基不均匀沉降问题的防治措施
道路桥梁结构加固措施与方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