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性骚扰案件预防及应对机制探讨
——以被害人救济路径为考察中心
2018-11-16■安琪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机制
■ 安 琪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昆明650031)
2018年初,包括罗茜茜在内的7名曾就读于北航的女生实名举报陈小武教授曾经对其有不同程度的性骚扰行为。经过舆论的发酵,这一事件迅速登上了诸多新闻的头版,教育部及北航迅速做出了回应,为这一事件划上有力的句号。个案看似完结,但却暴露了我国在高校性骚扰的预防及应对措施方面的诸多问题。高校性骚扰事件并非近年来才频发,但却易在当事人的沉默与校方的不作为中被人遗忘。笔者将从性骚扰的相关定义及理论出发,探讨我国高校性骚扰事件的被害人保持缄默的深度原因,进而从保障被害人权益、扩大其救济途径的角度,对我国高校建立及健全性骚扰预防和应对机制提供一些建议。
一、高校性骚扰预防及应对机制的相关理论
(一)高校性骚扰行为的概念厘清
学理界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主要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支持狭义的学者将性骚扰行为认定为:“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语言及身体的侵犯”[1];支持广义的论者认为:“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损害他人人格权及其权益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2]从我国现有的的立法规定来看,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对何为“性骚扰”行为则难以在现有立法中寻得相关定义。笔者查阅了北京市、江苏省、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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