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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2018-11-14孙岳佳大庆市委党校

长江丛刊 2018年19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体制司法

■孙岳佳/大庆市委党校

一、现有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难以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然而长期以来,司法独立性难以保障始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突出的问题。在地方党委握有司法人员实际任免大权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机关财政大权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严重,甚至导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违背了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意愿。

(二)法院审判活动缺乏公正性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借用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其设置、管理和运作未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从而使审判职能和作用受到影响。例如,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又如,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长、庭长都属行政角色,通常不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或多或少存在法庭审判、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的现象,导致一些司法判决有失公正。

(三)司法队伍专业化不强

打造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丰富经验、品行良好的优秀法官是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但一些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现实比较突出,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对专业性要求不强,有的甚至没有经过正规法律训练就上岗,导致司法队伍的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因此,要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继续教育,提高司法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司法活动随意性强

由于现行司法制度存在一些弊端或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随意性强的现象,超出正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加上司法权威不足,导致司法活动随意性强,效率低下。

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来的。同时,针对某些改革措施及其综合配套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完成度不够高的问题,完善配套措施与基础性改革。例如,关于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改革,在结束了部分地区试点并修改相关法律之后,接下来是如何在全国推行的问题,这就涉及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大的改革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法院的执行工作究竟是外分出去还是保留在法院进行内部分权,审执分离改革等,还需要今后从顶层设计的层面作出决断。因此,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迫在眉睫。

(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含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两层含义。一是“夯实”:夯实前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巩固并发扬,形成长效机制,使其制度化或立法化。如一些相关的法律要跟进,把司法责任制、员额制等改革成果提升到立法的层面,保障改革成果的稳定性。二是“填空”:将相互关联的各项改革中的各项制度之间的“缝隙”填满,使其更加紧密和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员额制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打造职业化司法人员队伍等基础性改革为纲,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主要围绕这些基础性体制改革展开,至于“配什么、怎么配”,应当注重先期调研,找准问题症结。应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通过理论研究、实践调研等方式,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问题之间的关系,以此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

(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容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既有状态为基础的。这些改革遍及司法的各个方面,但都是点状的。现在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把这些“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也就是说,即将展开的综合配套改革就是“点线面体”的组合、整合、提升,它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是整体性的、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体性、协调性将在这一改革中被特别凸显和高度重视。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查找以往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以便找到完善的策略。对此,我们既要迎接认识上的挑战,又要直面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反馈、报告、修正,助力司法体制改革最后取得实效,真正将“公正”二字牢牢地印在人民群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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