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2018-11-13王新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
新生代 2018年24期
王新瑞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
一、海洋法上剩余权利的出现
通过对剩余权利问题的研究,我们发现最初的海洋剩余权利争端是由捕鱼权争议引起的。世界各沿海国都认为本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是靠捕鱼为生,就算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入海捕鱼的权利也仍是其既有权利。别国渔船不应在其一直以来捕鱼的海域进行渔业行为,这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海洋权利争端。按照上文对于剩余权利的理解逻辑演绎推理,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是《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那部分权利。源于三种情况:《公约》有规定但解释不一致,实践中有争议;《公约》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具体(当时有争议,为了折中和调和而不得不含糊其辞);法律本身缺失(当时认识的局限性满足不了现实需要;科技和社会发展产生新情况,《公约》没有涉及或没有确立)。
二、《公约》中的剩余权利引发的问题
目前各国比较关注的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1、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质量缺陷
《公约》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赋予了任何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权和飞越自由权。但是,对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标准和界限《公约》并未涉及,这就使各国对此做出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可能,导致一些国家称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和海空侦查活动是在合法地行使《公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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