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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参与地方人大立法起草工作

2018-11-13郭文航湘潭大学法学院

新生代 2018年24期

郭文航 湘潭大学法学院

3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立法法和宪法的修订落地,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将对我国的立法体制带来前所未有的革新与冲击,全国各地将会有大量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探索和完善委托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影响。

现行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是一项集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复杂工作,需要高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作保障。随着立法权的下放,立法能力的不足成为不少地方普遍面临的难题。除原来49 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外,其他235 个地市人大过去大多没有设立法委、常委会法工委,有的即使设立了法委、法工委,也是以内务司法工作为主,缺乏地方立法经验。全国30 个自治州在立法法修改出台之前就已经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大多已设立了法制委或法工委,但也存在着人员普遍偏少的问题。所有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后,各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量都将明显加大。综上所述,虽然地方在获得立法权后,积极谋划,稳妥推进,立法积极性较高,但也不同程度地面临地方立法能力不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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