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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平等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和实现

2018-11-13易陈娟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四川德阳618500

新生代 2018年24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易陈娟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四川德阳 618500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方面的平等主要指的是其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平等。

第一,自然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只要是我国公民,不管年龄、民族、性别,还是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距,他们所具备的民事权利均保持平等性,个人或者是机关都不能够对这种权利进行剥夺,而公民自身也不能够随意抛弃这种权利。除此之外,我国民法规定,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便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使用民事行为,并且享有民事权利,这样可以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方面我国公民拥有的民事权利具备平等性,而在我国领域当中的其他国家人们也可以展开民事活动,与我国公民相同具备民事权利。然而,这样的待遇也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限制下面两类人,其一是把此人属于的国家需要给予我国公民相同待遇当做基础条件;其二是依照独特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他国家人民不可以拥有与承担民事权力和义务的人员。

第二,法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平等。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是拥有的民事行为与权力能力,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此能力在法人组织得以成立之时便已经产生,直至法人组织终止之后才会消亡。因此,不管是什么组织,只需要与法人组织成立要求相符合,便能够获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并且法人组织并没有等级或者是大小方面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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