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问题探究
2018-11-13韩云飞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358
新生代 2018年14期
韩云飞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济南 250358
一、国家主权的确立和内容。
公元1648年10月,神圣罗马帝国军队与瑞士和法国两国军队签署了《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明斯特和约》两个合约(合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终于宣告了30年战争的终结。欧洲这场旷日持久的惨烈战争,也成为世界历史上一场划时代的战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建立,促使法国政治家让·博丹和荷兰思想家雨果·格劳休斯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得以实现,使得近代国际社会得以形成,国家主权原则得以确立,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
李爱华教授认为:“主权对内实质上就是国家的政治统治力...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国内事务等权力上。主权对外表现为国家在国际事务方面享有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对内主权是国家的核心和基础,对外主权是主权在国际社会上的延伸和保障。”一般来说,国家主权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把国家主权主要分为三部分--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
(一)政治主权
1、国家享有的对内的最高统治权。
2、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参与权。
3、维护本国领土完整和独立决策。
4、维护社会安定和抵御外来侵略。
(二)经济主权
1、狭义上:国家对本国资源的永久主权。
2、广义上:国家在重大经济问题上的对内及对外的最高独立决策权,以及对世界性经贸市场活动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三)文化主权
1、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创造的只属于本国特定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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