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保护
——以婚姻法第四十条为视角
2018-11-13陈苗苗河南大学法学院475001
新生代 2018年14期
关键词:价值
陈苗苗 河南大学法学院 475001
一、家务劳动的概念及其价值
(一)家务劳动的概念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生活在以女性为首的母系氏族里,因此女性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随着生产力大幅度提升,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由男性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计,女方则操持整个家庭的家务运转,我国俗语中的“男主外、女主内”也是对此种情况的高度概括,家务劳动一词也随之出现。台湾著名的家事法学者林秀雄将家务劳动简单的概括为在家庭内部从事的家务、育儿活动。但对家务劳动的性质的具体论述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当前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合伙说。此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所结成的家庭婚姻关系为二者合意下的结果,将丈夫和妻子视为一种平等的合伙,而作为该平等合伙的家庭成员的夫妻双方均应当履行适当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说是在契约与合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婚姻契约和婚姻伦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在夫妻之间合理分配婚姻生活中的利益与负担,协调夫妻关系。
2.不当得利说。日本学者佐藤义彦认为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家庭劳务订立合伙契约或雇佣契约的情况下,妻子付出的家务劳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丈夫在法律上并无正当的原因,却因妻子的家庭劳务付出而得到利益的,妻子有权要求丈夫依据不当得利来返还其在家务劳动中应得的利益。
3.雇佣说。该观点将夫妻一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价值上等同于其他的性质类似的社会工作,将家庭中的家务劳动关系视为一种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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