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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2018-11-13阿依波达因别克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新生代 2018年15期
关键词:立案侦查审判权益

阿依波·达因别克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可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层面由《刑法》加以规制,程序层面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制,本文从程序层面,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文首先回答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问题,再按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讨论在立案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二、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逻辑起点

在中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相比过去更多了吗?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以及案件统计方面的不完备,目前尚缺乏相关权威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发达的媒体资讯让我们获知了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少从主观感知上,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了。在客观上,随着营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成长发育比过去明显提前,并且伴随着信息爆炸,未成年人得以更早地获知更多信息,其中一些有害信息难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使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因素为“目前我们面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假设提供了一定依据。

综合来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的缺失联系密切,而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社会割裂及其“后遗症”,是这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政府和社会抽身事外,把犯罪的后果完全抛给未成年人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惩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安定和谐,如果政府和社会在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上不采取有效措施,势必难以根本矫正其行为,造成其成年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

三、立案侦查阶段

立案侦查阶段应该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慎用刑事拘留这一羁押性强制措施。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挥作用不明显,滥用刑事拘留现象比较突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执行阶段尚且还有机会进入专门的少年监狱,避免与成年犯接触;而在立案侦查阶段一旦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就会被羁押于看守所,难以避免地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这些成年犯罪嫌疑人许多是惯犯,常常出入看守所,反侦察意识强,经常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向其“传授”犯罪方法。

另一方面是律师及家长的及时介入。我国司法改革后已经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毋庸赘言,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来说,家长的及时介入也十分重要。应该加强司法监督,将未成年案件中监护人不在场时录得的口供一律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起诉审判阶段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然而民众总有猎奇心理,加上一些媒体不符合规定的宣传报道,使得一些案件的细节在实质上被公之于众。这样做看似维护了民众的知情权,但是会使未成年犯在重新融入社会时面临更多困难。国家应该采取措施规范未成年人案件的宣传报道,避免媒体变相公开案件具体情况,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坚持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在审判阶段主要体现在法庭布局上。未成年人法庭又叫圆桌审判,与普通刑事法庭被告人与辩护人座位相距甚远不同,圆桌审判允许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律师坐在身旁。

量刑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参考其社会调查报告,按照最有利于其教育改造与回归社会的方式,在法定范围内量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也是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参考)。应该坚持教育感化的理念,对于偶然犯罪、有挽救希望的未成年人在法律允许犯罪内尽量从轻、减轻量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执行阶段

对于被判处实刑进入少年监狱服刑改造的未成年人来说,服刑的过程应该突出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应该加强监狱秩序管理,杜绝“牢头狱霸”现象,让未成年人在少年监狱中安心改造。

对出狱的未成年人,要关心其进入社会后的适应情况,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封存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避免对其升学就业造成负面影响。应该统计未成年犯的“再犯率”,探索将其作为评价少年监狱改造水平的考核指标,激励少年监狱采取创新举措,关爱未成年犯教育改造。

六、结语

未成年犯既是侵害者,也是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是政府和社会在为未成年犯成长过程中缺失的关怀亡羊补牢。当然,也不能让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些少年犯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在实体法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程序法上也要严格依法办案。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能突破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考察具体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真正认罪、悔罪,并且还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看其是否原谅被告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味着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的利益,也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情,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体现法律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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