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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8-11-13倪一心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劳务劳工权益

倪一心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1306

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一带一路”的路线辐射周边众多大小国家,随着我国与沿线国家的交流日益频繁,与周边地区的合作日趋紧密,大量输出国际劳工,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加重了劳工权益保护的负担,因此,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同时,加强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刻不容缓。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外劳工的现状

(一)海外劳工数量急剧增加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6年3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累计派出各类人员811万人,其中,2015年1—11月,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劳务人员47.6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目派出23.7万人,劳务合作派出23.9万人,较2015年11月统计数据增加近20万人。

(二)海外劳资关系十分紧张

实践中,海外劳资关系十分紧张,劳资冲突案件时有发生,工作时间与工作量与原约定严重不符,超时加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屡见不鲜,个别企业还有打骂员工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在求诉无门的情况下很容易走上极端,采取消极罢工、暴力抵抗、破坏作业等行为,造成我国境外劳动者与公司企业的矛盾日益加剧。

二、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的障碍

(一)法律规制不完善

虽然大体上来看我国有多部法律保障我国涉外劳工权益,然而在实践中,作为效力最高的《劳动法》对涉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未作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与《法律适用法》对此也只是一言带过,直至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进行了较为详细规范,但是由于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不利于更好地保障海外劳动者。此外,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出现断层、空白的情形,导致海外劳动者求诉无门,救济无道。

(二)救济渠道不明确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此条规定对涉外劳务纠纷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劳动法缺少域外效力,最终结果多为驳回或以民事纠纷简单处理。

(三)国际保护不到位

国际上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方法也是阻碍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维护各国外派劳动者,只有国际劳工组织在《移民就业公约(第 97 号公约)》和《移民工人建议书(第 151 号建议书)》中有过简单提及;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力,而具有“软法”的性质,国际法只能在各国签署和批准之后,才对该国产生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若没有国家签署,该合约就如同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三、域外经验

(一)欧盟国家联合借鉴

为促进欧洲联盟内部各个国家劳工自由流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改进所谓的“就业资格指令”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内部将放宽就业资格条件,成员国公民将更容易在欧盟内其他国家就业。我们可以学习欧盟成功经验,与周边诸国展开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区域合作,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在“一带一路”成员国内部达成同意,降低就业限制条件、提高权益保障水准,以促进劳动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共同打造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构建自由、包容、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二)菲律宾法律制度借鉴

菲律宾作为出口劳务人员大国,全国超过十分之一人口在海外工作,因此拥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法律有《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出国务工人员纪律守则》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除了法律规制上的完备,菲律宾保护海外劳动者的机构设置上也有许多可取之处——为管理户外工作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机构主要由两部门组成——外交部和劳工部两个系统。菲律宾这一套有分工有合作的管理机构体系和紧密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很好的维护了菲律宾海外劳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的海外劳工保障提供了学习模板。

(三)美国军事干预借鉴

美国一直自诩为超级大国,对别国内部事务也积极想要插手,对本国利益更是丝毫不肯放弃,因此,不管在哪个地方,哪怕只有一个美国国民受到伤害,该国都可能遭到美国政府在政治、外交甚至军事上的强烈反击,形成了美国特色的公民和居民保护模式,从而展示了美国超强的包容性和国际影响力。美国政府这种强大的海外侨民安全的救助能力,正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增强,我国的外交手段也应越来越强硬,体现出一个实力大国所应有的风姿。

四、我国涉外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还十分不完善,而维护劳动者权益最重要的就是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菲律宾在这方面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但是,因为我国与菲律宾的国情不同,实际情况有差异,因此我们也不能照搬照抄菲律宾相关规定,而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批判继承。我们应当立足实践,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教训,结合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劳工权益保护法。

(二)加大民间组织扶持力度

为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劳动纠纷,我国已经设立境外维权协调办公室、外交领事保护处、涉外职工权益处等机构,我国保护境外劳动者权益的国内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但由于时间短、问题多,我国权利保障机制仍待完善。劳动者在遭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海外劳工权益协会”发出求救。采取民间组织的办法,也能够充分体现这些公益社会团体的地利及人和的优势。

(三)注重与国际接轨

现如今,没有一个国家是与世界分离的,我国在提出“一带一路”以后,更是加快了全球化的进程,中国的工人源源不断地走出去,因此,我们更应该向世界看齐,重视国际劳工标准,积极与他国缔结劳务协定。否若非如此,很难取得对方国家的信任和互惠权利。对此,我国必须要注意加强同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衔接,调整我国对外劳务的合作方式,为海外劳工权益保障打下国际合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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