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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接受的文献综述

2018-11-13吕思思王同辉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哈特态度规则

吕思思 王同辉

河北师范大学 050000

在我国,接受作为研究对象来专门研究是近几十年的事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从哲学认识论的视角对接受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究。具有代表性的是,胡木贵、郑雪辉在1989年出版的《接受学导论》,吴刚教授在1998年出版的《接受认识论引论》,金元浦在1998年出版的《接受反应文论》等。这些著作大多对西方的接受理论,尤其是西方近现代以来的接受理论做了认真梳理和评述。它们一方面总结和借鉴了西方接受论及其发展中的经验,另一方面,又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视角,对西方接受论进行了扬弃。这些研究和努力,为我国德育接受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知识,积累了经验,扩大了影响。但是

国内对于法律接受的研究相对较少,对法律接受率先做出学理探讨的是湘潭大学法学院胡平仁教授。他主张把法律接受上升为一个核心范畴或重要范畴,认为“法律接受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蔑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等行为反映。”并对法律接受的含义、特征、动因和方式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也就是说,法律接受是一个不含价值判断的中性概念,包括正向接受和反向接受两个方面。

陈志宏先生认为漠视、违背和抗拒等态度与观念是与法律接受的概念不相容的,他把法律接受界定为:人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等的认知、认同,并进而内化为主体精神的心理和行为反映,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对法的一种肯定而不拒绝的态度,它揭示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及其法律精神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

秦志凯先生认为,法律接受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主观把握以及结果,进一步来说,法律接受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对法律现象、法律本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理解、择取和确信;从而形成合法行为的自觉活动。他更将法律接受的过程分为法律认识、法律价值选择、认识的外化这样几个重要过程。更多的是从法律自身来分析法律接受的含义,以主体的主观态度为出发点,没有考虑到社会因素的影响。

叶立周先生在综合考虑学界关于接受以及法律接受的理解的基础上,借鉴社会心理学中关于态度的相关知识,将法律接受初步界定为:所谓法律接受,是指个体在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积极(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同时,他进一步将法律接受与个人的态度整合,指出法律接受是与个体的积极法律态度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积极法律态度具体表现为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并以此为指引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职责)。这种积极法律态度还表现在内心确立对法治理念的信仰。

国外的关于法律接受的内容如下: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提及“一个法律制度的功效的首要保证是它能为社会接受”。马克·范·胡克在其《Law As Communication》一书中对接受法律也有提及。

哈贝马斯在其《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将法律接受视为一个商谈的过程,认为法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工具。同时,对法律接受的概念进行更加深入分析的学者当推哈特和科特维尔二人。哈特在对“规则的内在方面”的分析中,将“接受”视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对“规则的内在方面”的理解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当规则为人接受,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和评价他人行为的标准,规则就是必要存在的。为此,哈特还对法律规则的存在作出了论述,他认为:“对一个法律的存在来说,有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是必需的和充分的。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以及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接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第一个条件是公民需要符合的唯一条件,即他们可能‘独善其身地’、并从各种不同动机出发而遵循每一规则;尽管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他们往往事实上接受这些规则作为共同的行为标准,并承认有遵守它们的义务,或者甚至把这种义务溯源于尊重宪法这一更一般的义务。第二个条件是这个制度的官员必须符合的,他们必须把这些标准作为公务行为的共同标准,并批评地评价他们自己的和相互间的偏离行为。当然,除了这些标准外,还将存在着许多第一性规则,它们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出现的官员,官员只需服从。”所以,从法律存在的角度来看,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人们对法律是接受的。而在其他方面,哈特从对个人利益满足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这个制度是公平的,并且真正关心它对之要求服从的所有人的重大利益,它可以获得和保有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内的忠诚,并相应地将是稳固的。但是,它也可能是一个按照统治集团的利益管理的偏狭的和独断的制度它可能成为愈加具有压迫性和不稳定的制度,并包含着潜在动乱威胁。

科特维尔在其《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专门对“法律的接受及其合法性”进行了分析。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把法的公众知识和观念的不同水平和程度作为公民之间、公民和政府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态度和行为持续而复杂的适应过程作为研究内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他从法律社会化、法律合法性的角度对各派理论对法所作的系统分析进行了述评。并重点介绍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即法律在西方被接受的原因是在于其丰富的内涵和规则的人性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接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随着个人、社会、文化和时代的不同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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